你又跑到这里来混淆视听来了.只好再批你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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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简直是睁眼说瞎话.要么就是英文太烂
1开始贺梅是被寄养到贝克家的,为期三个月。不像有人造谣说送给贝克家的
好象大家都知道一开始是暂时托管.不要胡乱假设,然后栽在别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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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间贺家每周去看望女儿一次。不像有人造谣说根本不关心女儿。
这个是事实. 判决书又说了,他们每周只去看小孩一小时.但是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baker家都没有对探望次数和时间加以限制..所以法官怀疑他们对小孩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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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寄养结束前几天里,贺家明确告诉中间人,他们要保留孩子的父母权利,但同意让贝克家继续抚养。贝
克家刁难说如果那样,他们就不再抚养。贺家在协议结束前两天,明确表示要接回女儿。
什么叫刁难? 故意阻挠才是刁难. 那你到底仔细读没有呢?
3.1.baker夫人在此事之前刚做了输卵管结扎拆除手术,他们正想要自己的小孩,根本不想收养小孩.
3.2.baker家以前也帮其他家庭暂时托管过小孩,一般7-10天,这次应慈善机构的要求,沿长到90天.
3.3 在baker家第一次答应暂时托管小孩时,明确声明不收养.
3.4 90天到期后,注意,是贺家请baker继续抚养,而不是baker家要强留小孩.贺同时提出要保留部分父母权利,并且告诉了baker这样做的原因是想得到居留权.baker不愿意. 不知道你怎么得出baker是在刁难的结论. 换了你,也不想做这样的冤大头吧? 本来是帮帮忙,搞得来还可能惹移民法律的官司,没有谁那么傻的.
3.5 贺是说过要接回女儿,但是在baker表示不同意在贺保有部分父母权利的前提下后,贺居然说那么他要把女儿送给一个律师,以换取律师的服务.在此骇人听闻的前提下,baker基于担忧小孩的命运才同意继续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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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这个判决书说,到协议结束前,贝克一家从没有过领养贺梅的意思。那么他们为什么要贺家放弃父母权
利他们才有兴趣继续抚养贺梅
上面说了,以前最长baker家代管小孩才10天,baker又不想收养小孩. baker家开始压根根本不想在90天后继续代管的.是贺一再恳求再继续的.贺当时是完全可以领回的.实际上是贺自己把小孩硬塞给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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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寄养三个月后(5月24日,1999),贺家和贝克家同意贺梅由贝克家暂时监护(temporary custody )。贝克家请了个律师,1999年6月4日,双方签了这个委托书。问题就出在这里了。贺家不懂
法律,又深信贝克一家,签一个暂时委托监护权文件在他们看来和寄养是一回事情。可贝克请来的律师却
知道这个文件其实就开始把贺梅据为己有了。
你显然根本没看原文,还在信口开河.
baker因为知道法律上的麻烦,在贺家自己都不太关心的情况下,雇了专业的英文-普通话翻译为贺夫妇解释法律文件.而且无论是慈善机构工作人员还是律师都在baker不在场的情况下反复向贺家强调委托监护的风险.贺家反复确认了,认为到时候打官司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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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强调我自己的观点....
我不知道northernwolf为贺家出那门子的头.
别人贺家自己早都知道托养的风险,只不过计算了当时的困难/风险,觉得托养值得,现在反悔了,但是法官又不认为小孩跟他合适,拿不回来.中国人认为不合情理,但是你是在美国的土地上,就要服美国的法律和文化管,原赌服输.
我也不赞成批贺过头,就象我另一贴子里说的我不人为双方有什么大错.只是双方有纠纷,法律来裁决而已.
贺不错是耍小聪明,是不光明磊落.但是当今中国人又有哪个不耍小聪明的?不过程度不同而已.
其实这个案件完全就是一起普通委托监护纠纷案. 无良妓者煽风点火浪费了很多爱国愤青的感情和时间.
最初由 northernwolf 发布
又另开了一灶,我把我的解读再发一遍:
小V把美国法院的判决书当圣旨了。如果有人指望美国的法院判出对中国人有利的结果来,要么是太幼稚
,要么是故意混淆视听(小V擅长的事情)。请小V去让美国法院重新把辛普森案子审理了,把富豪杀人犯绳之以法,也许给美国的司法界增加一点credit。
我在前面已经说明,这个案子不是对贺先生道德的审判,因此我也没有为他辩护的意思;此案是对上帝赋予神圣父母权利的挑战。不容小V等人拿贺先生人品来挑战这种神圣权利。
我也读了那个判决书,有以下几点是很清楚的:
1开始贺梅是被寄养到贝克家的,为期三个月。不像有人造谣说送给贝克家的。
2此间贺家每周去看望女儿一次。不像有人造谣说根本不关心女儿。
3寄养结束前几天里,贺家明确告诉中间人,他们要保留孩子的父母权利,但同意让贝克家继续抚养。贝
克家刁难说如果那样,他们就不再抚养。贺家在协议结束前两天,明确表示要接回女儿。
4这个判决书说,到协议结束前,贝克一家从没有过领养贺梅的意思。那么他们为什么要贺家放弃父母权
利他们才有兴趣继续抚养贺梅。
5寄养三个月后(5月24日,1999),贺家和贝克家同意贺梅由贝克家暂时监护(temporary custody )。贝克家请了个律师,1999年6月4日,双方签了这个委托书。问题就出在这里了。贺家不懂
法律,又深信贝克一家,签一个暂时委托监护权文件在他们看来和寄养是一回事情。可贝克请来的律师却
知道这个文件其实就开始把贺梅据为己有了。
6,2000年5月,贺夫人向儿童法厅提出修改监护权的请求,试图恢复自己的监护权。此文件没有交
代贝克一家是否同意,或为什么不同意。
7,2000年6月28号,儿童法庭开庭正是审理此案。(显然贝克一家不同意交回监护权)。
8,之后就是打官司了。这个文件没有说前任大法官如何和贝克的律师串通,下达不许贺家再接触贺梅的
法庭命令。由于他们的疏忽,被贺家律师抓住,因此前任法官只好回避此案。
9,此文件还将贺家几位证人否定,说他们没有credit,因此他们的证词法庭不予考虑,或不起作用。
单单从以上过程来看,很明显贺家吃了不懂法律和轻信别人的亏。再加上美国司法对中国人的黑暗,他们
只好认倒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