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论事 (贺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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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小C 发布
说“美国司法对中国人的黑暗”,请拿出证据。
李文和案如何?还有在抵特律被打死的中国人(被误为日本人被打死)
再举一个亲身经历的小例子说明洋人的虚伪:
失业后去一个找工作的训练班,要求是LINC 5水平.面试一切谈得很好,告诉我了上课时间,甚至还告诉每天可报多少钱的托儿费. 临开课的前一天却通知我没被录取,说是英文达不到要求.本人英文是不好,但工作前就是LINC 5毕业的,又工作了两年,不至于退回去了吧?我感到生气,就说她这条理由找错了.没想到她说她可以出钱找人给我另做评估,我当时太自信,就同意了,而没去评估中心做.
你们想象不到吧?那个私人评估首先用他的材料给我评估,结果肯定是高于LINC 5. 最后要求我做另一个听力测试,结果我就傻了,不是太难我听不懂,而是这材料是一个电影院的广告,全是几点几分放什么电影.共有10分钟左右,新移民恐怕没几个人能记住的,就是中文我也记不住那么多!我强烈抗议,那私人评估只好说实话,听力材料不是他的,是委托人给他并要求测试的.
我就这么"公平"地被淘汰了.怎么样?!!!!
滑稽的是,不久后我没被训练又找到了工作.

现在能听懂那些广告了吗? [/B][/QUOTE]
如果你足够成熟,除非你喜欢被歧视的感觉,否则你没心情说这屁话!:flaming:
 
最初由 枫叶独行客 发布

李文和案如何?还有在抵特律被打死的中国人(被误为日本人被打死)
再举一个亲身经历的小例子说明洋人的虚伪:
失业后去一个找工作的训练班,要求是LINC 5水平.面试一切谈得很好,告诉我了上课时间,甚至还告诉每天可报多少钱的托儿费. 临开课的前一天却通知我没被录取,说是英文达不到要求.本人英文是不好,但工作前就是LINC 5毕业的,又工作了两年,不至于退回去了吧?我感到生气,就说她这条理由找错了.没想到她说她可以出钱找人给我另做评估,我当时太自信,就同意了,而没去评估中心做.
你们想象不到吧?那个私人评估首先用他的材料给我评估,结果肯定是高于LINC 5. 最后要求我做另一个听力测试,结果我就傻了,不是太难我听不懂,而是这材料是一个电影院的广告,全是几点几分放什么电影.共有10分钟左右,新移民恐怕没几个人能记住的,就是中文我也记不住那么多!我强烈抗议,那私人评估只好说实话,听力材料不是他的,是委托人给他并要求测试的.
我就这么"公平"地被淘汰了.怎么样?!!!!
滑稽的是,不久后我没被训练又找到了工作.

李文和案中,李文和和中国美国的关系,以及李文和牵扯的政治问题,不是你我这些小老百姓能参与和理解的,老哥有点杞人忧天了。

这里在北电工作的老大很多,没听说受歧视,您可能申请了对语言要求比较高的工作,这就难怪了。举个例子,俺如果是中国的老板,也不会雇普通话都说不好的人做客户服务,这不是歧视。
 
最初由 mangliu 发布


李文和案中,李文和和中国美国的关系,以及李文和牵扯的政治问题,不是你我这些小老百姓能参与和理解的,老哥有点杞人忧天了。

这里在北电工作的老大很多,没听说受歧视,您可能申请了对语言要求比较高的工作,这就难怪了。举个例子,俺如果是中国的老板,也不会雇普通话都说不好的人做客户服务,这不是歧视。
英文学多了,看不同中文了?!
我不是申请工作,是找工作的培训班.
"这里在北电工作的老大很多,没听说受歧视"?!!!
看看裁的人里面中国"老大"占多大比例,就有结论了!
你真有朋友在北电工作吗?他真说过很公平,没受歧视吗?我强烈怀疑?
 
【万维读者网】即田纳西州孟菲斯市巡回法院法官钱德斯宣判剥夺来自中国的贺绍强夫妇对亲生女儿贺梅父母权后两天,贺绍强夫妇及其律师分别接到美国移民部门的电话或留言,敦促贺绍强夫妇离开美国。

根据一名移民法官去年做出的裁决,在贺梅抚养权案审结之前,目前属于非法滞留的贺绍强夫妇可以继续待在美国。之后,贺绍强夫妇可能被驱逐出境。为了避免被驱逐,贺绍强夫妇选择届时自动离境。

现在,法官已就贺梅案做出一审判决,而上诉遥遥无期,美国移民部门遂提醒贺绍强夫妇离境,但未给他们设定具体的期限。

贺绍强16日对多维社表示,接到移民部门的信息后,他同两名律师进行了磋商,认定上诉的希望很渺茫,但将尽最大努力;同时,贺绍强夫妇应做好随时离境的准备。

据悉,本案上诉的一个难点是,判决虽是一名地方法官做出的,但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确认,该法官是最高法院指派的。这意味着贺梅案的判决相当于是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做出的。

贺绍强的律师同时感到有点力不从心,并承认宣判前过于乐观,过于乐观。贺绍强希望关心本案的华人律师现在能挺身而出,给他提供法律援助,比如,离境之后如何上诉等。与此同时,贝克家的律师帕里希在接受当地各大媒体采访时,谈及诉讼获胜的战略时,除了指出“正义在贝克家一边外”,还强调自己35年的律师生涯“战无不胜”,这是公众应该“清楚了解的一个信息”。 (多维社)
 
最初由 winstar 发布


法庭判决"Mr. He filed an acknowledgment of paternity on March 15, 2002. " 这应该就是你问的结果.

我还是怀疑贺某人的所作所为与他怀疑贺梅是否是他亲生有关。这个血液检查(估计是血型检查)是不是做的有点晚?况且血型检查并不可靠,DNA检查更可靠些。这也可以解释贺某为什么歧视贺梅,而正常对待他的两个更小的孩子。

一点教训:男女初次见面别急着干那事,否则后患无穷!^_^
 
最初由 枫叶独行客 发布

英文学多了,看不同中文了?!
我不是申请工作,是找工作的培训班.
"这里在北电工作的老大很多,没听说受歧视"?!!!
看看裁的人里面中国"老大"占多大比例,就有结论了!
你真有朋友在北电工作吗?他真说过很公平,没受歧视吗?我强烈怀疑?


他们歧视我 和我受到歧视 的表达方式是不一样的.你应该注意你的措词.
 
最初由 枫叶独行客 发布


说“美国司法对中国人的黑暗”,请拿出证据。
李文和案如何?还有在抵特律被打死的中国人(被误为日本人被打死)
再举一个亲身经历的小例子说明洋人的虚伪:
失业后去一个找工作的训练班,要求是LINC 5水平.面试一切谈得很好,告诉我了上课时间,甚至还告诉每天可报多少钱的托儿费. 临开课的前一天却通知我没被录取,说是英文达不到要求.本人英文是不好,但工作前就是LINC 5毕业的,又工作了两年,不至于退回去了吧?我感到生气,就说她这条理由找错了.没想到她说她可以出钱找人给我另做评估,我当时太自信,就同意了,而没去评估中心做.
你们想象不到吧?那个私人评估首先用他的材料给我评估,结果肯定是高于LINC 5. 最后要求我做另一个听力测试,结果我就傻了,不是太难我听不懂,而是这材料是一个电影院的广告,全是几点几分放什么电影.共有10分钟左右,新移民恐怕没几个人能记住的,就是中文我也记不住那么多!我强烈抗议,那私人评估只好说实话,听力材料不是他的,是委托人给他并要求测试的.
我就这么"公平"地被淘汰了.怎么样?!!!!
滑稽的是,不久后我没被训练又找到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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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想被别人测试,反过来说自己受到歧视?也就是说,想自己给自己找歧视.给自己找麻烦?是吗?还是为了那个饭碗,不得不去被别人测试?最后没通过不成,还恼羞成怒?
 
zt 偷笑 zt 从贺梅抚养权纠纷看在美华人的适应性及其他

中国有句古话,叫“入乡随俗”。说的是,不管什么人,到了一个新地方,就应该尊重那里的风俗和规矩,有些自身长期形成的习惯和行为模式都该适当收敛,或者与当地民风适当融合,特别是按照当地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来办事。

贺绍强的事其实不能算“中美文明的遭遇战”,毕竟没有几个中国人干出这样的勾当。有人说贺的案子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案例,以后这类案子都会按此例判决。中国穷人都会被剥夺做父母的权力。那样我们中国人都没有出头之日了?且慢!请问,老美再不讲道理,他能把你的孩子判给别人吗?他能把我的孩子判给别人吗?他们跑到贺家明抢来着吗?以后的案子照此办理倒有可能成为事实(我觉得也仅限於抚养权案),但是否为此就说,中国人没有出头之日。这结论就显得过於牵强。

要想不蹈贺的覆辄,一个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我们每个同胞都就此铭记,生了孩子,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不要把孩子送给别人养。就算暂时要别人养,三个月后,人家要还的时候,千万接回来。就算接不了,也别为那区区几个保险费,签什么狗屁协议。接不了,也别去买什么新车,旅游一个溜够,还去募捐。还有,做人要行得正,走得直,就不怕那么多官司缠身,闹个自顾不暇。那个和齐女的问题,不是空穴来风吧?如果冤枉了,怎么不告她诬陷,来给自己洗刷冤屈?

总之,通过这个沸沸扬扬的事件,我即看到了国人中正义的,嫉恶如仇的特性,也看到人民是多么的善良和宽容。可是,我想提醒大家,善良,同情和宽容纵然是人类优良的品质,希望你们留给那些真正迷途知返的浪子,留给那些中国受苦受难的失学的孩子。什么“拯救贺梅基金会”?人家小孩儿活得挺好。叫“拯救贺绍强基金会”还差不多。但是,作为一个大老爷们儿,一人做事一人担。有错儿就该自己接受被惩罚事实。有人说,就像小偷被杀头,量刑过重了。我觉得比喻不恰当。他当初放弃孩子,现在要不回来,是正常因果关系。如果要回来了,贝克家岂不是要无端地承受那切肤之痛?本来早就对这个案子失去兴趣,可还是忍不住多一句嘴:对恶人的同情怜悯,就是对好人的背叛与伤害。我想冒昧地问一句岳晓东先生:以贺绍强的人品(从报导出的看,就已经足够了),你不怕他日后把你也给出卖了吗?以你对他的了解,你为他辩护时,真的那么底气十足吗?我对於贺梅判给谁真的不是那么关心,法院说判给贺家的话,很多网友也不会在乎。只是拜托你,不要喊什么“一片白色恐怖笼罩美国大地,”。还有这句“他们选择的是一条坎坷的道路,一条前人所没有走过的路。”,我看完差点儿笑出声来。他们可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丢人现眼的先驱。

我支持法院以孩子利益为重的判决!也真心希望,我们海外的华人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对所在国的文化背景,行为规范,道德与法律有个清楚的了解。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我们自身的利益。
 
只从法律角度讨论吧。否则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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