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 无业游民 发布
有多于99%的人在“普选”换用“民主”来包装以后,便以为“普选”就等于“民主”,
有多于99.9%的中国人不知道民主要比“普选”涵义大的多,“普选”只是一个形式,
有多于99.99%的中国人不知道企图把一种特定的形式强加给一个还没有适应的国家是一种非常不民主的行为,
有多于99.9999%的中国人不明白短期内“普选”将会给中国带来灾难,这些不明白的人当中有一小部分反而认为自己比别人更明白,更懂民主,并经常不可理喻。
中国人民 have taken 民主 "travel" for 100年, but still have 多于99.9%的中国人不知道民主. It is very likely that 中国人 bought wrong tickets and went wrong dir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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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发端于中国近代社会。最早产生的是资产阶级选举制度 (中华民国),1927年后又产生了工人阶级的新民主主义选举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一直到1949年以前,两种不同性质的选举制度同时并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人民民主选举制度得到了正式确立。
民主选举制度与封建专制是根本对立的。在清朝封建社会中,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民主选举制度的。中国从封建的帝王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转变,产生近代意义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从1911年开始的。
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first time);参议院议长、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任免国务总理及各总长须经参议院同意。这就把民主选举制度最基本的内容在《临时约法》中规定了下来。这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选举制度的奠基石。
1928年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随后又公布了《国民政府组织法》和五院组织法。这些法律的本质是坚持“党治”,实行“以党治国”,正如《训政时期约法》中规定的,“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因此,这个时期的选举制度从本质上说并没有真正的民主选举制度,只有国民党的一党专制而已。在《训政时期约法》中,基本上找不到有关选举制度的规定,甚至不如袁记宪法,更不如曹锟宪法。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这是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由“训政”到“宪政”的一部过渡性宪草,对选举制度的规定有较大进步。这部宪草规定了人民有依法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规定了国民代表的选举办法和任期,确立了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国民代表的选举原则;规定了总统、副总统,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的选举罢免办法和任期;规定了省县参议会参议员的选举办法和任期。由此可以看出,这部宪草所勾划的选举制度是比较完备的。但宪草公布不久,抗日战争就全面爆发,所制定的选举制度也就无法得到实施.
1954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肯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从1953年2月到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一系列组织法相继颁布实施,全国范围的大普选,各级国家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选举产生,这标志着我国的人民主选举制度从立法程序到实践,得到了全面实现。
从1957年下半年到1976年,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工人阶级文化大革命在中国的不幸发生,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逐渐受到损害,最后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2月, 基本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 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进入了恢复和发展时期.
考察我国民主选举制度所走过的历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走民主选举的道路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进步势力积极探索和发展民主选举制度,反动势力在世界大趋势面前,也不得不打上民主选举的幌子以掩盖自己的嘴脸。建国以后,我们最大的教训之一就是,什么时候抛开民主选举,历史就在什么时候走弯路。同时,对民主选举制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正确分析和对待,不能一遇风波或挫折就走回头路;否则,即使暂时改回去了的,最后还得改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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