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 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原创)

wush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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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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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

1,走向极端的系统和执行成员必然违法打压系统内和社会上的异己。
2,谋私的系统成员必然有违法的经济操作和不正常的管理行为。
3,违法行为必然落入海岸法系民选司法的无为而治管辖范围,随时保持和更新细胞可以维护系统的健康和高效率达到效率和制衡的综合最大。


第一定律用来对付走向极端的系统,具体例子有北朝鲜的路线斗争中被处死的大量不同政见的党内人士,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极端。希特勒由民主制度当选后走向极端打压异己牺牲制衡,变成独裁制度。

第二定律描述官僚系统的腐败问题。例如最近发生的陈良宇问题。

第三定律提供解决方案。依靠法制,结合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形成海岸法系,三种法系联合灵活应用。保证人才选拔随时更新细胞,保持系统的健康,达到社会生产关系的更加完善,效率和制衡的综合最大。实现无为而治的法律为王,宪政,法制下社会公平,公正,良性竞争。

海岸法系为灵活应用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依法官为核心,以陪审团为核心灵活应用,以强制性的随机陪审团制度累计结果提升资格法官,完全取消立法和行政系统对司法系统的任命干预和表决。因为是累计结果提升法官,司法官具有更大司法权利,提高审案效率,节省纳税人的钱,使人民信赖的法官更加可能获得司法权利的高位相当于变相使用陪审团制度保证被告不被滥用法律所迫害,司法系统只受法律和累计的民意的影响。司法系统更加独立,权威度更高,脱离了政党政治的影响。最高法院的法官团形成宪法法院,做到法律为王。王者再来。

更新系统细胞的方式为现代化的科举,以法律和哲学形成三级功名资格准入制度。结合选举,政府不下郡县,以丰富的社会社团和自然村落乡镇自治直选,做到真正还政于民。三级功名资格拥有者如果不在郡县以上政府中为官,则以自己的现代法律和哲学性形成社会的骨架。以法律和道德良性互动形成社会的良好运作,节省成本,改善社会风气。

郡县以上官员为空缺随时不分地域填补,委员会投票提升优秀官员到更高阶的位置,各官位定期接受人民投票实行末尾淘汰制的监督。最后的优秀者是行政系统最高领导者。



该定律的成型过程为本人模仿牛顿力学三大定律的灌水,但是形成的结果让本人吃惊。
 
胡司令进来,看看我这样整牛克思主义宣传阵地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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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

1,走向极端的系统成员必然违法打压系统内和社会上的异己。
2,谋私的系统成员必然有违法的经济操作和不正常的管理行为。
3,违法行为必然落入海岸法系民选司法的无为而治管辖范围,随时保持和更新细胞可以维护系统的健康和高效率达到效率和制衡的综合最大。

一个系统必然有形成过程,形成核心、外围、边界等。所以任何一个系统都有一种天然地排挤外物的倾向。所谓系统中某些成员,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这个系统的特点,否则,他们不会成为系统的代表,也不具备发展成为极端成员的条件。不具代表性但是极端的成员,估计应该是这个系统受打压的对象。

这主要是谈第一条
 
Re: Re: 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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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系统必然有形成过程,形成核心、外围、边界等。所以任何一个系统都有一种天然地排挤外物的倾向。所谓系统中某些成员,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这个系统的特点,否则,他们不会成为系统的代表,也不具备发展成为极端成员的条件。不具代表性但是极端的成员,估计应该是这个系统受打压的对象。

这主要是谈第一条

这个系统如果没有外部监督,那么系统中的强势者倾向于用尽一切手段干掉对手,司法系统也不过就是他的一个手下,就走向了极端。

如果司法系统是外部监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司法系统必须保持无为而治的特点,避免形成另外一个可能严重利用优势排挤异己的系统。

一个管理国家的系统不能以这个系统的强势者的思想和理念作为极端或者非极端的判断。在系统强势者看来,和他不同的人都是极端者,但他的理念并不一定是对这个国家最好的,虽然他的理念很可能有合理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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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

1,走向极端的系统成员必然违法打压系统内和社会上的异己。
2,谋私的系统成员必然有违法的经济操作和不正常的管理行为。
3,违法行为必然落入海岸法系民选司法的无为而治管辖范围,随时保持和更新细胞可以维护系统的健康和高效率达到效率和制衡的综合最大。

只有打着系统的招牌,谋私才有可能达到最大化;处于边缘角色的系统成员,如果谋私,应该达不到登峰造极的规模。具有代表的系统成员,或者处于核心地位的系统成员,他们谋私的成就,必然会使整个系统特别吃惊和震动,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会导致整个系统的败坏。

但是,系统成员谋私时,总有一种希图,希望自己坏了事的时候,由整个系统来替其背负代价。健康的系统,会在事发之际,迅速切除这个毒瘤;无力的或者病入肌肤的系统,则犹豫或者庇护这个毒瘤。

谋私者,总是或明或暗地给其他系统成员(或者系统内更小的分系统成员)一种暗示,我的所作所为对大家都有些好处。谋私,没有暧昧的环境,根本无法展开。


这主要是谈第二条。
 
Re: Re: 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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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打着系统的招牌,谋私才有可能达到最大化;处于边缘角色的系统成员,如果谋私,应该达不到登峰造极的规模。具有代表的系统成员,或者处于核心地位的系统成员,他们谋私的成就,必然会使整个系统特别吃惊和震动,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会导致整个系统的败坏。

但是,系统成员谋私时,总有一种希图,希望自己坏了事的时候,由整个系统来替其背负代价。健康的系统,会在事发之际,迅速切除这个毒瘤;无力的或者病入肌肤的系统,则犹豫或者庇护这个毒瘤。

谋私者,总是或明或暗地给其他系统成员(或者系统内更小的分系统成员)一种暗示,我的所作所为对大家都有些好处。谋私,没有暧昧的环境,根本无法展开。


这主要是谈第二条。

有道理,如果司法系统是这个系统的一部分也会是被系统成员拉拢和编制网络的一部分,那么司法系统并不能达到监督这个系统的作用。已经可以达到打着系统招牌的谋私,已经腐蚀到了整个系统的健康,这是要提前杜绝的,虽然完全消灭掉腐败是不可能的。
 
我主张给司法系统和法律王权位置的。类似于古代的无为而治的皇帝。但比皇帝先进的多,皇帝是一个人,依靠人治是不可能长期可靠的。古代的皇帝往往不能保持自己无为而治的要求。司法系统更容易做到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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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

1,走向极端的系统成员必然违法打压系统内和社会上的异己。
2,谋私的系统成员必然有违法的经济操作和不正常的管理行为。
3,违法行为必然落入海岸法系民选司法的无为而治管辖范围,随时保持和更新细胞可以维护系统的健康和高效率达到效率和制衡的综合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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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

1,走向极端的系统成员必然违法打压系统内和社会上的异己。
2,谋私的系统成员必然有违法的经济操作和不正常的管理行为。
3,违法行为必然落入海岸法系民选司法的无为而治管辖范围,随时保持和更新细胞可以维护系统的健康和高效率达到效率和制衡的综合最大。



关于这第三条。由于本人恭读wu大侠言论不足,所以依然不太明白:

什么是海岸法系?为什么要名之海岸,为什么不说是雪山之巅法系?

无为而治,中国人比较崇尚。但是,实行千年来,内部争议还是很多,仿佛给人一种感觉是--无为而治,是为了纠正上一次极端体制被迫而采用的措施。这也符合某种心理特点,人们受折腾,折腾累了出麻烦了,就休息休息,又有劲了不让他折腾,他都不答应。

正如,无为而治来自于“天道”,天道运行无私无欲,但是也无利无情。老子提出无为而治,而儒学却着力于“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因为天道,人很难学习,何不择其积极的一方面,鼓励人们事功事业,积极进取呢?

人道与天道,能人与圣神,还是有根本区别的。在Jesus和佛佗身上,通过读其言行录,是可以体会到一种无为而治的特点。而后世建立的宗教系统,却有违这种特点。这说明宗教只是人建成的一种体系,随时有发展成极端系统的危险。但是在真神本体上,我们却看不到这种危险。换句话说,信仰,信仰,你是信仰亲近无比的真神和活活泼泼的真心,还是信仰教堂和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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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说,个人对第三条涉及到的名词术语还有些不太明白,请wu大侠继续展开。
 
Re: Re: Re: 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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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司法系统是这个系统的一部分也会是被系统成员拉拢和编制网络的一部分,那么司法系统并不能达到监督这个系统的作用。已经可以达到打着系统招牌的谋私,已经腐蚀到了整个系统的健康,这是要提前杜绝的,虽然完全消灭掉腐败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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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张给司法系统和法律王权位置的。类似于古代的无为而治的皇帝。但比皇帝先进的多,皇帝是一个人,依靠人治是不可能长期可靠的。古代的皇帝往往不能保持自己无为而治的要求。司法系统更容易做到这点。

系统有天然的排挤他系统的特点。
现在,假设把司法,建成一个独立的系统。这在实际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但是一个疑问是--
这个系统是处于原来系统之中,还是处于之外呢? 处于原系统之中,人们好理解,运作起来也好协调,就如现在的西方文明中的司法系统;在一个系统内部,你可以无上提升司法系统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最终这个司法系统是整个的核心系统之一或者说立鼎之极也。

处于原系统之外,那么出现了两个系统(两个相近的系统最终可能合并成一个系统,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最终可能一个生存一个淘汰),根据相互排挤的特点,这两个系统要么倾向于联合最后溶合,要么倾向于相背最后展开严酷斗争。

那么,我们只能建立一种美好愿望,希望两个系统好好相处,提倡相互尊重、相互协调,不希望两个系统在选民(普通民众)面前,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争相表演,争相拆台。
 
现在世界上只有两种法系,一种是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一种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两种法系已经有一种相互融合的趋势。从自然常识来说,海洋和大陆交接的地方就是海岸,所以本人给这种将要形成的发戏取名为海岸法系。所以不会叫做雪山之颠法系是有原因的。另外这个所谓的海岸法系,本来也只不过是本人随心所欲的灌水,结果相关的看了些资料,我自己有些吃惊。


因为这样的话,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就都可以应用出来,而且解决了司法更加独立的问题。变相使用陪审团制度,累计结果来提升法官,法官不在归立法和行政进行任命。


中国和前苏联的司法系统都是取材于大陆法系的变化。也是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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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世界上只有两种法系,一种是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一种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两种法系已经有一种相互融合的趋势。从自然常识来说,海洋和大陆交接的地方就是海岸,所以本人给这种将要形成的发戏取名为海岸法系。所以不会叫做雪山之颠法系是有原因的。另外这个所谓的海岸法系,本来也只不过是本人随心所欲的灌水,结果相关的看了些资料,我自己有些吃惊。

因为这样的话,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就都可以应用出来,而且解决了司法更加独立的问题。变相使用陪审团制度,累计结果来提升法官,法官不在归立法和行政进行任命。

中国和前苏联的司法系统都是取材于大陆法系的变化。也是大陆法系。

谢谢。
现在清楚什么叫海岸法系了。


英美是海洋法系,德法是大陆法系。那么这都是西方文明产生的法系,那么中国文明产生的法系有没有传承下来?

即使是海洋和大陆法系,也有必要根究其产生不同的原因和背景。

请wu大侠,继续赐教海洋、大陆和海岸法系。
 
中国古代皇帝实行的无为而治有其社会历史背景。不过每次无为而治都表现出了社会的欣欣向荣的景象,却不是偶然的。西方民主自由先驱如潘恩和托克维尔孟德斯鸠等确立了法律为王的地位。那么实际上从体制上固化了无为而治。这样就不是随着统治者的心愿,休养生息的时候就无为而治,治好了再折腾。这个体制从根本上来说,从最高统治原则上来说,应该是无为而治的,而一个个的个人可以按照儒家的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的原则来行事。而君子一旦形成了自己的规律,那么也就和每天的太阳升起晚上日落一样,也就形成为无为,这是从个人角度来说的。无为不是什么也不做,简单地说是形成健康良好的规律。

在人类社会体制中模仿天道的做法只能是把司法的本身特性发挥出来,法律为王。西方体制还残存在古代的武装夺权的影子,并且没有把法律为王发展到更好的地步,应该更加独立。不应该是行政和立法的附属的样子。
 
Re: Re: Re: Re: 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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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有天然的排挤他系统的特点。
现在,假设把司法,建成一个独立的系统。这在实际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但是一个疑问是--
这个系统是处于原来系统之中,还是处于之外呢? 处于原系统之中,人们好理解,运作起来也好协调,就如现在的西方文明中的司法系统;在一个系统内部,你可以无上提升司法系统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最终这个司法系统是整个的核心系统之一或者说立鼎之极也。

处于原系统之外,那么出现了两个系统(两个相近的系统最终可能合并成一个系统,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最终可能一个生存一个淘汰),根据相互排挤的特点,这两个系统要么倾向于联合最后溶合,要么倾向于相背最后展开严酷斗争。

那么,我们只能建立一种美好愿望,希望两个系统好好相处,提倡相互尊重、相互协调,不希望两个系统在选民(普通民众)面前,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争相表演,争相拆台。

举例来说,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是不同的。司法系统应该从法理上获得更高的权威,行政系统应该被看作民众自治机构,作为还政于民,司法系统是不能越权的,必须是被动的,没有人告状就不会启动运作。这样两个系统是不矛盾的。行政系统内部是可能因为治理意见的不同出现纠纷的,纠纷没有关系,他们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进行竞争,而不是违法打压对方。出现谋私腐败那更是违背了程序正义。这些都要归司法系统的最高仲裁,在有人告状的情况下。

我想司法和行政互相争夺选民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处于系统的不同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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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皇帝实行的无为而治有其社会历史背景。不过每次无为而治都表现出了社会的欣欣向荣的景象,却不是偶然的。西方民主自由先驱如潘恩和托克维尔确立了法律为王的地位。那么实际上从体制上固化了无为而治。这样就不是随着统治者的心愿,休养生息的时候就无为而治,治好了再折腾。这个体制从根本上来说,从最高同志原则上来说,应该是无为而治的,而一个个的个人可以按照儒家的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的原则来行事。而君子一旦形成了自己的规律,那么也就和每天的太阳升起晚上日落一样,也就形成为无为,这是从个人角度来说的。无为不是什么也不做,简单地说是形成健康良好的规律。

在人类社会体制中模仿天道的做法只能是把司法的本身特性发挥出来。


这段话说得极好!

对于司法系统,人们渴望公正,所以希望司法有如天道。

可是,就天与人的关系,从自然发展的历史来看,也并不是那么和谐。天道无情,而人们总希望天道能满足自己的一切愿望,所以矛盾由此而生。

司法也如此。首先,我们得明白,司法独立系统是处于整个大系统之内呢,还是明显独立于整个大系统这外的东西。其次,如果司法独立系统处于整个大系统这内,那么作为核心之一,也必然存在与系统内各组分远近的关系。即司法系统,与整个系统的核心部分、外围组织、边际离散等众多部分的关系究竟如何,究竟如何保障公正?或者说,只能保障一种有前提条件下的公正。

有前提的公正,必然导致部分原系统成员不满,会有一部分系统成员离开这个系统。笼统地讲,我们可以说,包容性强的公正体系,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整个系统的稳定甚至促进整个系统的向前发展;狭隘的司法体系,倾向于把很多原系统成员赶跑,从而协助整个系统走向极端。
 
最初由 mamaomao 发布


谢谢。
现在清楚什么叫海岸法系了。


英美是海洋法系,德法是大陆法系。那么这都是西方文明产生的法系,那么中国文明产生的法系有没有传承下来?

即使是海洋和大陆法系,也有必要根究其产生不同的原因和背景。

请wu大侠,继续赐教海洋、大陆和海岸法系。

中国古代司法系统中被俺看重的就是中国民众对于包青天的渴望。可以说这是海岸法系的基石,因为海岸法系要变相使用西方陪审团制度累计结果提升法官,那么就是对包青天渴望的体制解决方案。现在为止中国古代的司法系统可以说没有存活下来,但是因为海岸法系,那么复兴的可能就是存在的。并且超越现有的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包大人曾经打龙袍,那么就不是做戏了。在郡县制和中央集权中看到了一些影子,但还处于胚胎状态。共产党采用的是中央集权和类似的郡县制。委派地方大员,而不是当地选举出来。古代也是这样的。所以存在着一个要把古郡县制进化成民主郡县制的问题,这区别于现有西方体制的联邦自治结构。郡县制的自治结构存在于郡县之下,政府不下郡县。


古代的皇帝实际上集最高司法,最高行政,最高立法于一身的。所谓的无为而治,有些类似于皇帝只做最高司法,而放弃最高行政权利,把最高立法权利给了朝堂上犯颜直柬的柬官,虽然还有些不同,但基本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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