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 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原创)

Re: Re: Re: Re: Re: 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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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是不同的。司法系统应该从法理上获得更高的权威,行政系统应该被看作民众自治机构,作为还政于民,司法系统是不能越权的,必须是被动的,没有人告状就不会启动运作。这样两个系统是不矛盾的。行政系统内部是可能因为治理意见的不同出现纠纷的,纠纷没有关系,他们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进行竞争,而不是违法打压对方。出现谋私腐败那更是违背了程序正义。这些都要归司法系统的最高仲裁,在有人告状的情况下。

我想司法和行政互相争夺选民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处于系统的不同层面。


所以,我们理解司法系统,只能把它处于整个大系统之内来理解,不可能出现处于体制内的司法系统拆整个大系统台的事。

司法系统,虽然在明义得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实际操作中,却经常陷入进退失据的地位。


只不知海岸法系,或者说牛克思主义,如何解决司法帽大脚小的状况?
 
Re: Re: Re: Re: Re: Re: 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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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理解司法系统,只能把它处于整个大系统之内来理解,不可能出现处于体制内的司法系统拆整个大系统台的事。

司法系统,虽然在明义得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实际操作中,却经常陷入进退失据的地位。


只不知海岸法系,或者说牛克思主义,如何解决司法帽大脚小的状况?

我是这样理解,所谓的独立司法系统是指相对于行政系统和立法系统的独立,从整个体制来开,他是体制内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点上,西方和中国体制都没有完全做到,西方体制在司法独立与立法和行政的上好一些。中国基本上是完全不分的。

司法系统不但是名义上的至高无上,应该得到实质上的至高无上。这表现在,他的成员不应该是由行政系统提名,也不应该是立法系统表决任命。那么它作为仲裁系统,将更加公正,只受法律和累计民意的约束。所以这样的司法将比现有西方和中国的司法的脚都大,不受政党政治的影响。

但不能大到越权的地步,必须保持他的无为而治,有人告才启动的被动性。因为司法系统不负责警察系统,那么他基本上不会越权。而其他两个系统不会是铁板一块,必然有行政系统内部的人发生争端,司法系统是来维护他们的争端的程序正义性和不能违法,具有无上权威。
 
中国政府目前害怕司法独立也不是没有理由的,但是我说的方案不但是一个解决的方案也是一个超越西方的方案。

我曾经这样灌水,总统还是总统,主席还是主席,国家之间相互接待都是对等接待,但是中国的主席不是最高领导者,最高法院法官团才是,而西方的最高法院名义上是和总统同级的,那么中国的社会体制已经比现有任何国家的设定高了一个级别。中国是用低一级的官员接待。他们的国王来了,也只不过派个国家主席到机场接待就可以了。
 
明朝万历皇帝躲在宫中作木匠,不理朝政也类似于无为而治,朝政是在宰相张居正手上的,有点虚位君主的味道,但是没有达到三权分立,司法最高,行政为民众自治,柬官立法的地步。张居正是用宰相的身份替皇帝代劳一切,张居正是个好官,也就类似于一个好皇帝的作用而已。
 
在牛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法律为王,向前走,有派无党,因为政策信念不同临时组成派别来相互竞争政策的优劣,不受政党利益左右,不为了政党斗争利益挑动民众,旗帜鲜明地反对政党政治。退回到两党制和多党制是社会的倒退和弯路。退回到联邦结构是社会的倒退,进化秦汉以来的古郡县制为现代民主郡县制才是出路所在。
 
最初由 wushuren 发布
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

走向极端的系统成员必然违法打压系统内和社会上的异己。


You are talking about 必然 and your conclusion is wrong.

Talking about 必然 is talking metaphysically.

走向极端的系统成员的行为 depend on their power status; if they are in power, they MIGHT 排斥系统内和社会上的异己; if they are not in power, they MIGHT 被系统内和社会上的异己排斥. However, in the end, 走向极端的系统成员必将被边缘化; in other words, 必将被系统内和社会上的异己排斥.

一个有效的系统必将同化异己, 未被同化的异己必将被系统排斥.

If the first of your 三大定律 cannot hold water, the other two are also likely in broken bags.
 
让我们继续讨论。

在讨论之前,有必要总结一下wu大侠到目前为止的发言要点:


一个大系统内,首要是把法律为王。

(但是此处有点含糊。立法为王,司法为王,还是执法为王?依无数人所举中国明万历年间的例子,应该是皇帝为王,皇帝代表立法,御史(谏官)代表司法(?),刑部代表执法(?))



行政是由胜出的党派来执掌。而且这个胜出的党派还掌握警察(即执法部队)。

(那么是不是为王的法律,应该掌握“宪兵”部队,以维护法律为王的尊严和威权?至于正规的国家军队,是由政府的总统掌握,还是为王的法律最高裁判团掌握,暂且不谈。)




行政当然需要效率,法律为王当然为了稳定全局。因此,要消灭政党政治。因为“君子群而不党”,党要“党同伐异”,挑起不必要的争端消耗国家。因此,不要党但是要派别(群)。进而,牛克思主义提出,“进化秦汉以来的古郡县制为现代民主郡县制”。
(但是,现代人们对郡县制知之不多,知之者也更多批评其腐败的一面,请wu进一步阐述)



不知,无数人派对我的“越俎代疱”的小结,有无意见及纠正一些错误?
 
最初由 mamaomao 发布
让我们继续讨论。

在讨论之前,有必要总结一下wu大侠到目前为止的发言要点:


一个大系统内,首要是把法律为王。

(但是此处有点含糊。立法为王,司法为王,还是执法为王?依无数人所举中国明万历年间的例子,应该是皇帝为王,皇帝代表立法,御史(谏官)代表司法(?),刑部代表执法(?))



行政是由胜出的党派来执掌。而且这个胜出的党派还掌握警察(即执法部队)。

(那么是不是为王的法律,应该掌握“宪兵”部队,以维护法律为王的尊严和威权?至于正规的国家军队,是由政府的总统掌握,还是为王的法律最高裁判团掌握,暂且不谈。)




行政当然需要效率,法律为王当然为了稳定全局。因此,要消灭政党政治。因为“君子群而不党”,党要“党同伐异”,挑起不必要的争端消耗国家。因此,不要党但是要派别(群)。进而,牛克思主义提出,“进化秦汉以来的古郡县制为现代民主郡县制”。
(但是,现代人们对郡县制知之不多,知之者也更多批评其腐败的一面,请wu进一步阐述)



不知,无数人派对我的“越俎代疱”的小结,有无意见及纠正一些错误?

久违此坛,原因之一就是像maomaomao和老无这种真正懂得理性探讨的君子太少。二位的观点在下尚不甚领会,但你们的坛风实令在下肃然起敬。
 
最初由 过客 发布


久违此坛,原因之一就是像maomaomao和老无这种真正懂得理性探讨的君子太少。二位的观点在下尚不甚领会,但你们的坛风实令在下肃然起敬。

是呀,这样讨论不错。

还是希望讨论的更尖锐些,当然不是指骂人干仗。希望遇到问题不要绕着走,打太极。
 
感觉象清末体制内关于君主立宪的讨论。
 
最初由 contractor 发布
感觉象清末体制内关于君主立宪的讨论。

历史就是个轮回。历史总是在惊人地重复。但是每个轮回似乎都有不同点需要把握,不能用老黄历,也要抓新特点。
 
Re: Re: 牛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立宪三大定律(原创)

最初由 roaring mouse 发布


You are talking about 必然 and your conclusion is wrong.

Talking about 必然 is talking metaphysically.

走向极端的系统成员的行为 depend on their power status; if they are in power, they MIGHT 排斥系统内和社会上的异己; if they are not in power, they MIGHT 被系统内和社会上的异己排斥. However, in the end, 走向极端的系统成员必将被边缘化; in other words, 必将被系统内和社会上的异己排斥.

一个有效的系统必将同化异己, 未被同化的异己必将被系统排斥.

If the first of your 三大定律 cannot hold water, the other two are also likely in broken bags.

我可以把第一定律修改成,

1,走向极端的系统和实施这种运作的成员必然违法打压社会和系统内的异己。

希特勒的国会纵火案然后发动特别行动形成独裁,然后违反人类自然法种族灭绝犹太人,都是例子。

那么就克服了你说的这种定义漏洞,这不是个太大的问题。
 
最初由 wushuren 发布


历史就是个轮回。历史总是在惊人地重复。但是每个轮回似乎都有不同点需要把握,不能用老黄历,也要抓新特点。

老无,恕在下学浅,能否解释一下您的法律为王和西方的法制,几权分立的社会体制有何本质不同?你的主张优越性在何处?可行性又有多么乐观?
 
最初由 mamaomao 发布
让我们继续讨论。

在讨论之前,有必要总结一下wu大侠到目前为止的发言要点:


一个大系统内,首要是把法律为王。

(但是此处有点含糊。立法为王,司法为王,还是执法为王?依无数人所举中国明万历年间的例子,应该是皇帝为王,皇帝代表立法,御史(谏官)代表司法(?),刑部代表执法(?))



我不看好万历年间的例子,那个有点跑题了,那个有点类似于西方的君主虚位。

我有些看重历史上其他的皇帝的无为而治,那时候皇帝相当于司法,柬官相当于立法。他们经常拿天意什么的吓唬皇帝的,人民自己休养生息相当于自己搞行政。

法律为王明确实是那本大书为王,法律已经越来越完善,使这个成为可能。而那本大书的直接奴仆就是司法系统。所以司法系统成为法律为王的代表,立法类似于柬官。行政类似于民众自治。
 
最初由 过客 发布


老无,恕在下学浅,能否解释一下您的法律为王和西方的法制,几权分立的社会体制有何本质不同?你的主张优越性在何处?可行性又有多么乐观?
法律为王是西方民主自由先驱提出的。可贵的一步,但本人认为他们搞得并不完善。例如司法官是被行政和立法表决和提名任命的。举例来说,有的国家通过了同性恋合法,有的没有,这就和政党政治有关。我说的也是三权分立社会,但是直接用三权搞相互的配合和制约,而不是用政党夺权的方式。

这样本人寄希望于制衡更好,减少内耗消耗。提高效率。

可行性上来说,陪审团制度是现成的,真的是一个很好的体制运作,我只不过是要变相是用陪审团来累计结果判断谁是包大人。用共产党的话说,这叫做民主评议法官,但是采用了程序化的方法。所以可行性应该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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