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绍强夫妇在美痛失监护权

最初由 northernwolf 发布


我在前面已经说明,这个案子不是对贺先生道德的审判,因此我也没有为他辩护的意思;此案是对上帝赋予神圣父母权利的挑战。不容小V等人拿贺先生人品来挑战这种神圣权利。


Again, you only mentioned 神圣父母权利, but where is the responsibility? Mr. He has destroied his own right when he was cheating!
 
Northernwolf : “2此间贺家每周去看望女儿一次。不像有人造谣说根本不关心女儿。”
PLA: “这个是事实. 判决书又说了,他们每周只去看小孩一小时.但是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baker家都没有对探望次数和时间加以限制..所以法官怀疑他们对小孩的感情.”

PLA 首先同意我说的是事实。但他不知道贺家的证人被剥夺权利,如果你知道贝克家是如何阻挠贺家探望
小贺梅的话,就不会把那个歪曲事实的判决书当圣旨了。请看下面:

迈克 . 赖恩  华盛顿州,西雅图市
电邮联系: michaelgryan2@msn.com
     michaelr@alexanderglobal.com
“贝克夫妇甚至还私下许诺向贺先生买这个孩子,目的也没有达到。同时贝克夫妇极其无情。为努力控制围绕安娜.梅未来的形势,他们的行为几近疯狂:

* 他们叫警察来阻止贺氏夫妇探望他们的孩子;

* 他们不段地寻求办法使贺氏夫妇被驱逐出境。而当这一切未起作用时,他们计划自己搬离所住的地方以远离贺家。

* 当形势变得明显起来,他们有可能会在初级法院失去监护权时,他们向高级法院起诉,要求结束贺氏夫妇的父母权利,以避免最初的裁决。

* 为进一步使本已令人糊涂的案子更复杂,贝克夫妇争辩说,贺氏夫妇遗弃了他们的孩子。证据是:贺氏夫妇一连四个月没有来看孩子。(在田纳西州,一连四个月不来看孩子是断定遗弃的指导性限度。) 但事实是:贝克夫妇蓄意把局面推到这个地步。他们警告贺氏夫妇,如果他们企图跟孩子保持联系,他们将会被逮捕。他们成功地阻止了贺氏夫妇,直到四个月期限成为现实。

* 作为更进一步的拦路石,贝克夫妇先断绝贺的经济来源。他们通过法庭传讯贺的雇主,争论说贺的雇主雇用非法移民;然后向高级法院起诉了一个提议,使贺交$15000押金给法院。

当贺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贝克夫妇争论说,这是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贺的糟糕的经济状况和无能力抚养安娜.梅。

* 当一切变得明显起来,媒体(象<<今日美国>>的文章 ) 也许会操纵公众舆论,贝克夫妇向法庭要求并得到批准,不准贺家向任何人包括媒体批露案情的真相,以确保极少人知道他们多么可怕地对待贺氏夫妇。

而所有这些恐怖的事实只是一个概略的扫描。这场大战的基本要点不仅仅是可怕,而且令人愤怒。 ”
 
Northernwolf:“1开始贺梅是被寄养到贝克家的,为期三个月。不像有人造谣说送给贝克家的”
PLA: “好象大家都知道一开始是暂时托管.不要胡乱假设,然后栽在别人身上.”
看下面,请睁开眼睛说话,骂别人白痴的时候看看自己是耳聪目明吗?

最初由 mangliu 发布

官司缠身就可以把小孩子送人?
美国官司缠身的人多了,都把小孩子送人?
贺家想要回孩子的时候,官司仍然缠身,为什么还要?
贺家以后其他官司或者困难缠身,是不是还要把小孩子送人?
同意渐渐的话,"贺绍强夫妇不配作父母"

最初由 Felix 发布


当初,孩子是他们自己送走的,不是别人抢去的。。。:o

然后,他们又生了个孩子,简直怀疑他们因为是女孩才送走,是想要个儿子。
 
Northernwolf:“3寄养结束前几天里,贺家明确告诉中间人,他们要保留孩子的父母权利,但同意让贝克家继续抚养。贝克家刁难说如果那样,他们就不再抚养。贺家在协议结束前两天,明确表示要接回女儿。”
PLA: “
什么叫刁难? 故意阻挠才是刁难. 那你到底仔细读没有呢?
3.1.baker夫人在此事之前刚做了输卵管结扎拆除手术,他们正想要自己的小孩,根本不想收养小孩.
3.2.baker家以前也帮其他家庭暂时托管过小孩,一般7-10天,这次应慈善机构的要求,沿长到90天.
3.3 在baker家第一次答应暂时托管小孩时,明确声明不收养.
3.4 90天到期后,注意,是贺家请baker继续抚养,而不是baker家要强留小孩.贺同时提出要保留部分父母权利,并且告诉了baker这样做的原因是想得到居留权.baker不愿意. 不知道你怎么得出baker是在刁难的结论. 换了你,也不想做这样的冤大头吧? 本来是帮帮忙,搞得来还可能惹移民法律的官司,没有谁那么傻的.
3.5 贺是说过要接回女儿,但是在baker表示不同意在贺保有部分父母权利的前提下后,贺居然说那么他要把女儿送给一个律师,以换取律师的服务.在此骇人听闻的前提下,baker基于担忧小孩的命运才同意继续抚养.”

如果是为了帮助别人,要什么监护权?如果不愿意帮别人,完全可以拒绝,为什么要了监护权才能帮助别
人?是你只懂得鸡随鸭叫,还说别人白痴。可笑之极。再说,就算不是刁难,我上面的翻译有什么错?

“On May 19, 1999, four (4) days before the end of the ninety-day foster care agreement, Ms. Chunn met with Mr. He to discuss future options for AMH? care. Mr. He indicated to Ms. Chunn that the Hes wanted to maintain parental rights, but allow the Bakers to keep and raise AMH. On May 20, 1999, Ms. Chunn called Mr. He and told him that the Bakers were unwilling to agree to temporary custody with the Hes retaining parental rights to AMH. On May 21, 1999, Mr. He called Ms. Chunn and told her that the Hes had decided to take AMH back into their care”
 
贺梅案的判决书粗译(转贴)
文章来源: ZZTT 于 2004-05-17 07:40:08



发信人: syuan (头), 信区: Family
标 题: 贺梅案的判决书粗译
发信站: Unknown Space - 未名空间 (Mon May 17 02:50:50 2004) WWW-POST

英文原文: http://www.wreg.com/Global/story.asp?S=1863039&nav=3HvDN4ah

0. 判决及判决根据

判决(略)

判决根据: (1)贺家自愿遗弃AMH超过四个月(注:指贺家超过四个月没去看AMH,详细解释见
下文);(2)贺家未提供AMH的赡养费超过四个月(注:指被遗弃的四个多月里);(3)贺家要监
护权只是为了长久居留美国(注:两次向法院递状打监护权官司都是在INS联系贺家询问身
份状况的时候);(4) 对AMH而言,留在Baker家符合她的最大利益.


1. 庭上双方及案件起由:
这一部分介绍双方身份及事件起由.介绍罗秦时提到她是在国内伪造结婚证明骗取了F-2签
证非法来美的(更多相关事实见下文).贺罗正式结婚的时间是2002年1月7日.

介绍起由:
1999年6月4日,AMH的监护权(包括提供及决定其照护(含医疗保险),保护,培养,教育等等的
权利及义务)被正式移交给Baker家(注:原文及签署的文件中没出现”temporary”,所以贺
家是正式移交无时间限制的监护权,更多说明见下文).

2. 原被告双方法庭答辩的可信度
这一部分分析各方的”人品”及证言的可信程度.贺家由于有许多撒谎欺骗的直接事实或
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证言,法庭认定贺家是不守法不诚实的人. 法官列举的这些事实
不是他判案的直接依据,只是他不全盘采纳贺家证词的依据. 这不能算偏见.当事双方都各
有说辞,法官必须根据已知的事实及双方过往的”人品”判断证词可信度.

贺某欺骗的事实包括:
(1) 贺某承认他在2001年12月10日的证词中就收入及其他问题撒谎.同时法庭发现在此案
中他的一些口头证词是伪证,和其他物证不符.
(2) 法庭发现贺某在另两个法庭上作伪证.
(3) 1997年贺某曾谎称另一个中国妇女(非罗)是他的妻子,向学校要I-20为她申请F-2签证
.贺某后来承认这个人不是他的妻子,他对学校撒谎. (注: 有报道说,1999年贺被学校开除
是因为骗取I-20表的事东窗事发,而不是性骚扰案)
(4) 贺某在2001年的汽车贷款申请中就收入,身份等多个问题撒谎.
(5) 非法工作及不报税

贺太太欺骗的主要事实是:
(1) 罗秦承认她在中国伪造和贺结婚的文件骗取I-20及F-2签证.而在AMH的出生证明上罗
注明自己是未婚单身.
(2) 非法入境,非法工作及不报税


法官对贺某及贺夫人在法庭的表现印象比较坏,可以说是反感了.法官大致讲了自己对两人
的看法. 还提到贺家两次递状打监护权官司都是在INS联系贺家询问身份状况的时候.法官
觉得贺家醉翁之意不在酒.

一句话:基于事实及庭审,贺家不可信,Baker家可信.

注: 岳东晓的文章中曾说法庭不相信贺罗的结婚证,逼两人”再”婚.从这次庭审看,我觉
得事实是贺罗假结婚,罗不小心怀孕后,两人才假戏真做. 拿中国结婚证的留学生夫妇很多
.我就没听说过谁家的中国结婚证或公证不被美国承认. 贺罗的中国结婚证是伪造的,不被
中国官方承认,开不出官方证明,所以才不被法庭承认.

3. 证人可信度:
Dr. John Copper (贺家的证人)做为中国文化专家做证说在中国,对家人撒谎不对,但对政
府撒谎不认为是很坏的事情.言下之意,贺某打黑工不纳税对学校政府撒谎是中国文化的一
部分.法官认为这个人的证词不可信.
Dr. Yih-Jia Chang(贺家证人)提供了有关贺家精神状况的证词.法官不采信她的证词.(理
由见原文)
三名儿童心理医生(法庭找的专家证人)中两名未面试AMH心理状况,证词作用有限,另一名
多次面试,长期考察AMH,证词可信.
其他证人都可信.

4. due process claims
(1) 在1999年贺家签署监护权协议前后一段时间,有六个律师(其中有全免费的)曾给贺家
提供各种法律帮助,包括性侵犯案,罗秦被侵犯案.贺家有很多机会向他们咨询监护权方面
的事情,但贺家从没向他们咨询过AMH监护权转让及重新取得的问题,甚至提都没提他们有
个女儿.
性侵犯案快结束时,一名律师告诉贺家,如果贺被判有罪,贺的儿子会被送去收养.贺家当时
没有告诉这名律师他们还有个大女儿AMH,也没询问AMH争夺监护权的事情.
(2) 在贺家签署协议前,连着三天(99年6月2号,3号,4号)都有律师或专业人士及翻译向贺
家解释转让监护权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影响,每次贺家都确认他们要转让监护权.
(3) 99年下半年(贺某被开除前后?)贺家曾向有关部门询问收回监护权的法律途径,一位工
作人员给了他们可以向贺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
(4) Baker家第一次考虑收养AMH是在99年5月,是贺某提议的!!!(详情见下文)
(5) Baker 家第二次考虑收养AMH是在贺家第二次递状要AMH监护权后,在律师的指点下.

5.遗弃的事实
A. 事情详细经过:
(1) 1998年11月1号左右,贺家联系了中南天主教徒服务社(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s,以下简称中南.),询问找人收养(ADOPTION!)未出生的AMH的事宜. Ms. Chunn接
待了他们.(注: 我不知道天下有几个父母做得出这种事情.贺家再穷,送回国养总可以吧.
孩子没出生就急着送人,我猜或因重男轻女,或因假结婚,或两者兼有)
(2) 1998年12月1号左右,中南社正式启动收养AMH的程序.Ms. Chunn向贺家提供了可能的
收养者的名单,贺家选了一家,并和他们面谈.
(3) 1999年1月9日,Ms. Chunn在医院里见了贺某(贺太太因伤住院).贺家认为自己被骗,因
为他们选中的收养家庭不够富而且太年轻.他们希望收养AMH的家庭能在贺太生产的时候来
看望照顾他们,并给他们带营养品和其他东西.
(4) 1999年1月19日,贺某要求Ms. Chunn写信给学校说明贺家还没在经济上及感情上做好
做父母的准备.
(5) 1999年1月28日AMH出生,由于呼吸道问题,在特护室待了11天,2月8号出院.
随后几天,Ms. Chunn两次访问了贺家.贺家此时改主意,不想找人收养(此前他们已找好一
家人收养AMH,并接受了对方的礼物,但还办理法律程序),只想找个长期的代养父母.并告诉
Ms. Chunn贺家经济有困难.贺太太希望能从正在进行的官司中得到金钱补偿已渡过困难.
(6) 1999年2月22日贺某又打电话给Ms. Chunn说他们还是准备找人收养AMH.2月23日,Ms.
Chunn到贺家给他们解释收养和找代养父母的问题.贺家最后决定给AMH找个长期的代养父
母.同日,他们到田州儿童法庭找Ms. Cloud询问找长期养父母的事情. Ms.
Cloud建议先90天短期代养,90天之后再决定是否要长期代养或转监护权或找人收养
(注: 我对找养父母,转监护权,及收养的理解是找代养父母,生父母还有法律上的监护权;
转监护权,生父母无或只有很有限的监护权,但有探视权;收养,生父母的探视权都会被取消
.)
(7) 2月24日,AMH被Baker家临时代养.Baker家一般只代养孩子8-10天,然后把孩子转到正
式的收养家庭.但在贺家和中南社的请求下,他们同意代养90天.当时Baker太太刚摘除避孕
设备准备自己生个孩子,他们当时不准备正式收养任何孩子.
(8) 2月24日到5月23日间,贺家每周探望一次孩子,每次大约一个小时.Baker家没有任何对
探望的次数时间限制,贺家也没有要求更多的次数及时间.根据协议及法律,在这90天里,贺
家可以随时中断Baker家的代养权,重新得到父母全部的权利及义务.
(9) 在这三个月里,贺某几次和Ms. Chunn谈找人收养AMH的事.贺说只要对方同意让贺太太
在生第二个孩子前每周探望一次AMH,他们就同意让对方收养.贺还说AMH是难产儿,按中国
传统看法,不是个理想的孩子.
贺还说贺太太不反对别人收养AMH,但希望保留她的父母权,这样她就可以留在美国.
(10) 5月份贺家为AMH办了美国护照. 贺家说在5月贺某曾想找有绿卡的人带AMH回国,但没
找到合适人选.(注: 这是贺家的说法,法官信了,但我不信. 首先贺家没给孩子办理旅行证
,留学生在美国生的子女回中国一般会办理它.其次,我不明白为什么要限定是绿卡持有者.
贺自己是学生,同学朋友应少有绿卡持有者.他们自己给自己个严格的要求好让自己找不到
”合适”的人选.我觉得他们并没有真心想送AMH回国.这把此作为要胁的手段)
(11) 1999年5月19日,贺某找到Ms.
Chunn说贺家准备让Baker扶养AMH,但要求保留父母权;20日Baker家回应他们不接受保留贺
家父母权的要求;21日贺某回应贺家准备带回孩子,.
(12) 1999年5月23日贺某找到Baker家正式提议Baker收养AMH,但要求保留AMH的姓及贺家
的父母权,以便贺太太留在美国. Baker家不同意后两点. 贺然后威胁说他会被AMH要回去
送给一个律师以换得这个律师对他们几个官司的帮助.贺的威胁让Baker太太很生气,贺随
后道歉.最后双方同意贺家只转监护权到18岁,并且转监护权的事必须经法院办理.
(13) 双方在第二天找到Ms. Chunn通知了他们的口头协议.
(14) 6月2日,Ms. Chunn组织了一次律师咨询.一名律师向贺贝两家详细解释了转临时监护
权的各种法律意义.贺太太由于打工未到,但同意贺某代表她.这个律师向贺某解释了监护
权转让意味着贺家放弃了部分父母权,包括在教育医疗方面的决定权,但不是全部.这个律
师还解释了转让监护权意味着Baker家对AMH有全部的法律责任.这个律师还指出哪怕临时
转让监护权也不意味着贺家可以随时要会监护权.贺家必须通过法院要回监护权,而且不能
保证要得回.贺某表示他会把这些转述给贺太太.
6月3日,Ms. Chunn和一名翻译专门找贺太太向她转述了昨天律师的谈话要点,贺太太表示
没有疑问.6月3日晚贺某打电话给Baker家说他们决定转监护权.
6月4日,贺家,Baker家及Ms. Chunn一行到了青少年法庭,见到Ms. Cloud. Baker家担心贺
太太出尔反尔(贺家几个月内多次改主意)而且怕贺太太以后说没听懂被骗,专门要求法庭
指派翻译到场.法庭指派了一个有25年经验的法庭的专业翻译到场.在签协议前,Ms.
Cloud和翻译又单独找了贺太太,向她解释她将要签署的文件的内容和意义.贺太太表示她
理解这些,并询问了协议是否是”临时监护权”.贺太太当时情绪有点激动,并有哭泣,但没
有表示她不想签或不理解.单独谈话后,Ms. Cloud再次提醒贺家夫妇,如果以后Baker家拒
绝归还监护权,贺家将不得不通过法庭解决纠纷,而且法庭不保证把监护权还给生父母.贺
太太听后表示她不想让人收养AMH,她要保留以后上法庭要AMH监护权的权利.
经办这个事情的Ms. Cloud是青少年法庭有关监护收养的专业人士,她不会在双方中任何一
方不理解协议的基础上,让他们在协议上签名.在场的Ms. Chunn和翻译也认为贺家当时充
分理解他们在做什么.
贺家乘Baker家的车离开,在车上,贺太太情绪正常,两家很愉快的交谈.
注:贺太太以后果然辩称被骗签.
注:贺家的另一个谎言是他们是因为对AMH的医疗保险的担心才转监护权.其实AMH可以申请
完全免费的医疗保险,因为她是美国公民,父母又是穷学生.任何一家医院都会提供他们这
些信息.贺家已经享受了不少的免费医疗,他们不会不知道的.
(15) 6月4日后,贺家要求AMH以后喊Baker夫妇爸爸妈妈,喊贺家夫妇 ”Jack” ”Casey”
.贺某有时在AMH前自称Uncle Jack.
(16) 6月5号后,Baker太太根据律师建议开始记录贺家夫妇访问AMH的情况.
(17) 1999年7月25日,贺某要求Baker先生带AMH到电视台.他想证明AMH在齐夫打罗时,AMH
也受到伤害.
(18) 1999年8月,Baker家告诉贺家Baker太太怀孕.贺家表示很高兴AMH会有个小弟弟妹妹.
(19) 1999年11月14日, 贺家带了个名叫Elizabeth
Marshall的朋友去看AMH,贺某要求Baker夫妇骗Ms. Marshall说Baker家只是代养AMH,不是
有监护权的父母.在交谈中,Ms.
Marshall曾问Baker,代养AMH这么久,怎么舍得放弃AMH?Baker太太立即表示他们没准备放
弃AMH的监护权.在这次访问中,Ms. Marshall一直喊AMH “AMH Marshall”.Baker家很气
愤,问贺家带Ms. Marshall来什么意思. 贺太太说Baker家对Ms. Marshall太无理,拒绝回
答Baker家的问题
(20) 1999年12月22日,圣诞前夕,贺家来看AMH时给Baker全家带了礼物,但没给AMH带.
(21) 2000年5月3日,贺家向法庭递状要求收回AMH的监护权.在这之前,贺家从没向Baker家
提起想收回监护权的事.甚至在递状当日,还和Baker家讨论以后让AMH上什么样的大学.就
在2000年4,5月间,INS打电话给贺家询问有关身份的问题. 法官怀疑贺家突然提起监护权
的状子只是想留在美国.
(22) 2000年5月4日,Baker先生专门到贺家询问贺家为什么要监护权,他们以前的口头协定
是一直养AMH到18岁.贺某表示他还记得这个口头协定,但贺太太坚决要把孩子送回国去.贺
某说他不想这么做,因为在中国女婴的死亡率是50%.Baker表示他将尽最大努力避免这个结
果.Baker表示可以改变最初的口头协议.双方在纸上写了三个选项: a. Baker家归还AMH监
护权,如果贺家被迫离开美国,则Baker家正式收养AMH. Baker家保证不举报贺家; b. 如果
贺家继续留在当地,则Baker家可以一周在自己见AMH两次以上; c. 或者保持原18年监护权
口头协议,但贺家要每两周在自己家见一次AMH.
(23) 2000年5月7日,贺家带了Barney and Rosemary Binion夫妇看AMH, Baker家听到贺家
让AMH喊这对夫妇”mawmaw”,”pawpaw”.贺某随后向Baker太太保证会说服罗让AMH继续
待在Baker家.
(24)
2000年6月28日,贺家和Baker家就监护权问题在法庭听证.当问及贺家准备如何扶养AMH时,
贺说他们会把孩子送回国,每月给$25(不是typo)的生活费.法庭最后否决了贺家的状子.
(25) 2000年8月1号,贺家探视AMH时,正好Baker太太要出门办事,想让贺家改日,贺太太很
生气,大吵大闹,贺某安抚不了,建议Baker太太叫警察.警察来了后,贺太太才离开.
(26) 2000年12月23日,圣诞前夕,贺家探望AMH时,没给孩子带任何礼物.
(27) 2001年1月28日,贺家想带AMH出去照生日照,但由于AMH身体不适,Baker家不同意.贺
家就大吵大闹,Baker家只好叫了警察.如果Baker家要求,警察当时可以逮捕贺夫妇,但Bake
r家没要求.警察警告贺家当日不要到Baker家骚扰.如有民事纠纷,可以找律师解决.
贺家此后一直没探望AMH.贺家称是怕警察逮捕,但法官认为不可信.因为贺太太曾经有三次
因为过度吵闹被警察警告或带走(注:其中有一段详细的对撒泼的描写,有兴趣的找原文看)
,包括2000年8月1日在Baker家.贺家在8月1号的事件后继续正常探望AMH.
(28) 2001年4月9日,贺家第二次递状要求收回AMH的监护权.也就在这段时间,INS打电话给
贺家询问身份问题.法官怀疑贺家递状只是为了能继续留在美国.
(29) 2001年6月20日,Baker家递状要求正式收养AMH,终止贺家父母权.

B. 贺家不扶养AMH的事实
(1) 在2000年,2001年贺家有能力支付AMH的扶养费.在2000年5月和2001年4月贺家两次在
法院发誓自己有能力支付AMH的扶养费,但他们在宣誓后到2001年6月20日为止从没有支付
过.
(2) 贺家2000年对法院说他们准备把AMH送回国,每月给$25.而他们花钱把儿子送回国后,
每月给儿子$1000美金.(注: 重男轻女的指数是 40:1)
(3) 贺家在送儿子回国不久就买了新电脑.
(4) 贺家在转让AMH监护权后到2001年6月的两年时间里,到New Orleans, Atlanta,
Arizona, Ohio, and California等地旅游,还到Atlanta and Washington, D.C旅行.他们
租着一套公寓,月租:$625
(5) 贺家的所作所为和Baker先生的有关扶养AMH到18岁的口头协议的证词相符.贺家根本
就没想到过要对AMH尽扶养的义务和其他的父母义务.

C. 贺家对AMH尽的扶养义务的情况
(1) 在代养期间,贺家给了Baker家$300,Baker家没要.
(2) 签监护权协议时,贺家曾要求免去自己在AMH成年前作为父母的一切扶养义务,
(3) 在1999年6月到2001年1月的时间里,贺家只以礼物的方式给AMH提供了象征性的扶养
他们礼物包括:儿童书籍,食物(梨子,杏,西瓜子,果冻,儿童食品,麦片粥,一条整鱼),一些
旧童服,一个玩具动物,一箱尿布,一个廉价项链,一个小的芝麻街箱子. 贺家只提供给AMH
象征意义上的扶养支持,也表明了贺家不想履行父母扶养义务的意愿.

D. 贺家不探视AMH的事实
(1) 从2001年1月29日到6月20日,贺家没有探望AMH,也没有打电话,写信或者用其他任何方
式联系Baker家要求探视或者询问AMH的状况.
(2) 贺家称不探视是因为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法官认为不可信.
(3) 在2002年2月8日前,没有任何因素限制贺家探望AMH.2002年2月8日,贺家拒绝执行一个
法庭要求他们上交AMH护照的命令,法庭次日下了”不准贺家接近AMH”的命令.
(4)
Baker家没有任何行为阻挠贺家看AMH.由于贺太太多次在Baker家吵闹,Baker家在1月28日
后很快联系了一个家庭中心,希望以后能安排贺家在那里和AMH见面.
但贺家没有联系Baker家.
(5) 在2001年1月29日到6月20日之间贺家只给Baker家打过一个电话(2001年4月2日),告诉
Baker家自己要搬家,要Baker家把Baker家给他们的一张小床拿回去.没问及AMH. (注: 我
怀疑搬家是为了躲INS)
(6) 2001年4月,贺家递状要监护权时,没提到任何探视权的问题.

E. 贺家探视AMH的情况
1999年6月到2001年1月,贺家平均一周多探视AMH一次,每次一小时左右,共80多次,80多小
时.在贺太太吵闹之前,Baker家没有对贺家的探视有任何时间或次数限制.贺家也没有要求
多探视或探视长些.贺某在探视时更愿意和Baker先生交流.

F. 略

6. 孩子的最大利益
关键内容,但我无时间细翻译.
几点引起我注意的地方:
(1) 在贺家访问AMH的录像中,AMH和Baker太太更亲近.贺夫妇只有用食物才能把AMH短暂的
吸引到身边,很快AMH又会回到Baker太太身边
(2) AMH已经意识到自己是华人,但这没影响到她融合到Baker家.她和Baker家几个孩子都
关系很好.
(3) 由于中国实行计划生育,而贺家已有三个孩子,法官担心AMH回中国后教育及医疗利益
会受到影响.
 
Northernwolf: “5寄养三个月后(5月24日,1999),贺家和贝克家同意贺梅由贝克家暂时监护(temporary custody )。贝克家请了个律师,1999年6月4日,双方签了这个委托书。问题就出在这里了。贺家不懂法律,又深信贝克一家,签一个暂时委托监护权文件在他们看来和寄养是一回事情。可贝克请来的律师却知道这个文件其实就开始把贺梅据为己有了。”

PLA:“你显然根本没看原文,还在信口开河.baker因为知道法律上的麻烦,在贺家自己都不太关心的情况下,雇了专业的英文-普通话翻译为贺夫妇解释法律文件.而且无论是慈善机构工作人员还是律师都在baker不在场的情况下反复向贺家强调委托监护的风险.贺家反复确认了,认为到时候打官司就是了.”

又是说话没用脑子。如果贝克家从来也没有要收养贺梅的意思,这种危险来自何处?正因为贝克和律师知
道这暂时监护(temporary custody )的危险性,才一再强调其危险。这危险自然是贝克准备把这个暂时
监护变成永久监护。要么有什么危险呢?
 
最初由 Jingle 发布


小V is not 歧视阿拉伯国家的人.

本来不想理你这些没头脑的帖子,回这一个让你知道下次贴帖子的时候要动脑筋

最初由 visitor 发布
有意思的是,阿拉伯哥们也对911叫好,对航天飞机遇难叫好,对虐尸叫好,对绑架叫好,对砍头叫好,中国的愤青终于堕落到了阿拉伯哥们一个水平。一个伊朗人曾经告诉我,伊朗人普遍认为阿拉伯人是野蛮和无能。
 
这些细节我已概括在第5点里了,是你没有认真读我的帖子。
按判决书说,是教会帮找的律师。可按中文网说是贝克家找的。我倾向于相信中文网的。因为贝克是当地人,与教会有很深的关系。贺家不过是各新来户。即使是教会出面找的,这律师肯定不会向着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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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ernwolf,你太着急了,再往下看两段,你犯这个错误,也不能怪你,因为贺家在这个事情上总是出尔反尔,法庭文件记录了全过程。

“ On or about May 23, 1999, the Hes met with the Bakers in the Bakers’ home. Mr. He told the Bakers that the Hes had decided that the Bakers were the family that the Hes wanted to adopt AMH. However, Mr. He told the Bakers that Mrs. He wanted to retain parental rights so AMH would retain the He surname. Mr. He explained to the Bakers that Mrs. He wanted AMH to retain the He surname because Mrs. He wanted to sta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he thought that if AMH kept the He surname it would help the Hes remain in America. The Bakers told Mr. He that they were unwilling to keep AMH on that basis. ”

northernwolf说“判决书中影射贺家要孩子只是为滞留美国”,哪里是“影射”,是贺某人自己说的。
 
[ZT] 什么是小孩的最佳利益?兼谈贺梅案

李兆阳来稿

贺梅案在新法官主持下开庭之后,受到媒体广泛关注。公众对贺家贝家各有所向,也有许多人不关心:不关心者,自然有不关心的理由,天下滔滔,远者近者,关乎天下关乎个人的事情太多 --比如说,有朋友说李兆阳天生是诗人,偏偏糊里糊涂就读了化学,还读得不错,后来做了律师,又陷得太深,不能自拔,烦恼的事多得数不清。如果谁不去关心发生在某一个州叫孟菲斯的这么一个城市发生的事,别人没什么可指摘的。但这里不谈不关心者的理由,只谈关心贺梅案者关心的事。贺梅案归根结底,双方争论的是什么?为什么要有这些争论?导致这些争论的原因是什么?

说到底,贺梅案之争表现在两个层面:贺家夫妇的父母权利该不该被剥夺?其次,从贺梅的最佳利益出发,法庭当为贺梅选择那一方家庭作为她的□身养生之所。第一层面的问题涉及到贺家夫妇的基本人身权利:人得以为人父母的权利;第二层面的问题涉及到贺家夫妇作为父母的基本权利:父母对自己孩子的抚养和监护权。这里,这个第二层面的问题是从属于上述第一层面问题,也就是贺家夫妇得以为人父母的权利。第一个问题不解决,第二个问题无从谈起。有关解决上述两个层次争端的法律标准在笔者<<法律的权威与误区>>一文中已经有过不少讨论,在这里不再重复。

从见诸报刊的报道中看得出,贝克一家在贺梅一案中采取了先退后进的策略 -- 在上述第一层面的争端中,贝克一家要证明贺家夫妇不适为贺梅父母,贝克夫妇大概知道,要做到这一点相当难:一个人,贫穷、抑或性格或者人格上的一些瑕疵,并无妨他/她为人父人母,不然,天下只有圣人可以有资格作人的父母了,何况,天底下杀人放火者有的是,但杀人放火之外,这些人还能为人父人母。难道说贺家夫妇连许多杀人放火者都不如,竟不能做贺梅的父母亲?所以,贝克一方要证明贺家不适为贺梅父母,唯有证明贺家夫妇自愿放弃了贺梅,而贝克用来证明这一点的唯一证据是贺家夫妇有超过四个月之久没有去探视贺梅,但实际上,贺家夫妇是在庭令和警察的阻止下,被剥夺了探访他们女儿的权利。所以,在上述第一层面的争端中,笔者认为贝克家没有太多可着力的。实际上,贝克也没有在这一点上下太多功夫。

但贝克家在上述第二层面的争执中着力甚深。第二个层面的争执以贺梅的最佳利益为靠量,贝克在法庭上极力说明贺梅由他们抚养成长,是对贺梅一生最好的安排。反过来说,如果贺梅的抚养权最终被判给了她的生身父母,贺梅一生将痛苦不堪。老实说,不论是主流社会还是华人社会,都有相当多的人持贝克一方的观点。

为了支持己方的立场,贝克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不少理由,理由之一是,贺梅的父亲贺绍强为人不可信,贺梅的母亲罗秦精神不稳定,由他们两人来抚养贺梅,对贺梅的人生培养不利。理由之二是,贺家在官司结束之后打算回中国,和美国相比,中国的大环境不好,遗弃女婴现像普遍,有强烈的性别歧视,贺梅在成长及其后的人生发展,不会有她留在美国有利,种种种种。

首先,到底什么是贺梅的最佳利益并没有确定的答案,因为这个答案因人而异,而且,对贺梅而言,2004年四月的答案和2104年的答案又会不一样。表面上看来,与贝克一家在一起,贺梅将有一个比较安逸的生活环境。但贺梅将长大,与贝克一家生活在一起,她将看到自己和贝克其他的孩子不一样,而且,与贺梅相似的将是美国人在中国领养的弃婴,贺梅到时看到这些,肯定会把自己与弃婴联想在一起,如果贺梅想到自己是一个一出生就被父母遗弃的人,或者贺梅知道了自己的身世,了解自己是被贝克自己养父母从生身父母身边争夺过来的,自己因此终生失去生身父母的宠溺,这种心理上伤害的程度与深度,恐怕不是我们这些旁观者可以领略一二的,笔者可以肯定,这种伤害,绝不是物质的优越可以补偿的。如果不信,读者可以去翻翻书:古今中外有太多抛开现有的一切去寻找父母的故事。何况,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看看现在来美国的留学生们,没有人可以说中国现在的孩子有营养不良、教育缺乏的问题。何况,纵然美国的情况优越一些,贺梅在美国出生,从然随父母去了中国,她还可以拿美国护照,可以是美国公民,在中国接受扎实的基础教育之后,回美国接受高等教育,与在美国接受美国基础教育的同学竞争,到时,天晓得贺梅可以达到多么好的境界!

其次,贺绍强或许和许多人一样,曾经有过让人不能接受的行为,但人非圣贤,谁能无过?贝克夫妇的底子我们所知不多,如果贺家在当地的律师也象贝克律师折腾贺家一样折腾贝克夫妇,我相信大家照样可以看到贝克夫妇不为人知的一面暴光。退一步说,姑且说贝克夫妇算是成功的生意人,但成功的生意人不等于好父母,笔者倒想反过来问一句 -- 有几个成功的生意人是好父母亲呢?反过来说,人生失败者,很可能是一个温厚体贴的父亲或母亲,我们见过太多的贩夫走卒,甚或行走在法律边缘的人,在生活的劳苦奔波之间,与自己的家人日夜牵手,相濡与沫。这样的人,可能没有成功的人生,但确是成功的父亲与母亲。

据笔者了解,有许多华人朋友认为贺梅判给贝克对贺梅有好处,因为贝克的家境好,还有人特地指出贺绍强在镜头前不够谦虚,英文称"humble",对贺梅的教养没有好处。笔者不敢苟同。对这些朋友,笔者要问:华人常常显现出的对子女教养有方的自豪感这时到哪里去了?何况,俗话说家贫出孝子,差一些的生活环境,只要有给孩子好的教育,依然可以教养出好孩子来。贺梅的父母原本就受过良好的教育,经过这番经历,相信他们会更珍惜自己的孩子,我们可以不同意贺梅父母的某些做法,但我们没有理由怀疑他们会成为贺梅的好的父母亲。至于贺绍强的态度,虽然我们觉得在某些场合态度不恰当,但我们没有经历过贺绍强所经历的挫折,我们实在没有指摘他的立场。

有人指出贝克律师以中美两国之间的差异来突显把贺梅判给贝克一家是贺梅的最佳利益所在有沙文主义之嫌。笔者倒认为贝克律师就事论事,是他作为贝克律师的职业行为,不该把这些言词与种族歧视或沙文主义联在一起。

总而言之,于法于理于情,贺梅的最佳利益是与她的生身父母在一起。这是笔者的话。

作者介绍:李兆阳,美国律师,诗人。作为律师,李兆阳律师是贺梅案中代表罗秦与贺绍强的三人律师团成员,直接主导了对该案原主审法官Alissandratos法官的投诉,迫使Alissandratos法官辞去主审职责。一举扭转了贺梅一案。作为诗人和作家,李兆阳着有和发表了百多篇诗文。李兆阳的部份诗文载 www.wenxinshe.org。李兆阳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zli@ssd.com
 
贺梅抚养权案


[ZT]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贺梅案给中国人敲响警钟

岳东晓 2004-05-13

在贺梅案判决前夕,贺家度过了一个难眠之夜,从CHILDERS的前面种种命令看出,贺家案子不乐观,但是我还是努力地劝贺家尽量往好处想。2004年5月12日,ROBERT BUTCH CHILDERS 的剥夺贺绍强夫妇权的一纸判决,签字的文本还没有到贺方律师手里,电子版却已被迫不及待地交给了WREG电视台,在网上公布了。本来这个案子的文件是全部保密的,这是CHILDERS自己的命令。而且可以肯定,没有任何记者会大胆到要求CHILDERS把WORD文件交出来。但是显然有人有目的地把电子文本交给了网站。一篇对贺家通盘人格否定的判决立刻传遍世界。读完判决,一片白色恐怖笼罩美国大地,各位华人,即使是曾经反感贺绍强的,也难免有兔死狐悲的心理。

打了4年官司,贺绍强,罗秦的夫妇权被断然剥夺了,CHILDERS法官列举了一系列他们的“罪状”:
1) 未领结婚证生下贺梅。
2) 买车时填的亲戚名单是假的。
3) 申请 I-20时假称已经结婚,实际未婚。
4) 还以别人的名字申请过一份I20。
5) 非法打工,没有缴税,构成诈骗美利坚合众国。
6) 罗秦在法庭上哭泣是精心演戏,刚刚抽泣,马上就能恢复平静,企图愚弄人,企图回避关键问题,而且是歇斯底里,精神不正常。
7) 罗秦自称英语不好,但实际英语要好。在法庭上有时能听懂,有次还用英语回答了一个问题(PARRISH FILED LEGAL MOTION),在贝克家外面举牌子时,还跟人用英语说了话,带小孩看病时也能说英语,可见不诚实。
8) 贺绍强不诚实。英语好,会上网,会用计算机,善于利用互联网,善于玩弄公众。
9) 贺绍强精神有问题,对贺梅有害。
10) 贺氏夫妇家庭环境不健康,不安全,不适宜美国公民贺梅。
11) 2001年1月28日,贺家被警察从贝克家赶出来后,虽然在2001年4月9日即向法庭要求要回贺梅,但在4个月内没有探望,构成故意遗弃。
12) 2001年4月9日,贺家要求要回贺梅的文件没有写要求探望,这是故意的,是故意遗弃的罪证。
13) 在被贝克家赶出来后四个月,贺家没有提供抚养费,这是蓄意遗弃的另一证据。

按照这个标准,99.9%的美国人民,显然都远远达不到这么严苛的道德要求。克林顿,布什都被指责有各种缺点。以诚实程度,生活作风而言,贺绍强丝毫不差于很多美国人民爱戴的前总统。贺在宣誓情况下都是说的真话,有关I20的问题,他第二次要I20时就承认前次是假,学校并未追究,而且与贺绍强签了谅解备忘录,谁也不再提此事,在法庭取证时,他承认了这些问题。在结婚问题上,他和罗秦在国内举行了婚礼,双方亲友都到场,但是没有领证,根据中国婚姻法,事实婚姻是被承认的。BAKER家有两个女儿都已生产,19岁的一个已经有两个未婚生子女,17岁的也将生第一胎,谁也没有说不该,美国40%的女性在TEENAGE阶段怀孕,美国人民人口的相当比例都是非婚生。至于其他的问题,如缴税,买车填虚假亲戚(实际上是卖车的教他这样做的),等等,好象从来没有美国人民因此被剥夺了父母权。

但问题是,贺绍强夫妇是中国人,中国公民。


作为中国人,会玩计算机,利用互联网取得支持就是罪过,如果得到媒体的注意更是不正常。你一个家庭妇女来美国6年,能说几句英语,但却在法庭上跟律师对答需要翻译,就是不诚实。你哭,就是演戏加歇斯底里,你不哭,就是对子女没感情。

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啊!

事实再次证明,即使被称为一贯公正的美国法官,在对待异族的时候仍然摆脱不了他们狭隘的偏见,不惜亲手在他们自己的国家毁坏他们自己的法律的公正。这真是人性的遗憾和悲哀!

也许有人认为,在美国法官面前,你得表现出一副逆来顺受的样子,也许能得到慈悲。但是,在2002年2月7日,贺绍强夫妇第一次见到ALISSANDRATOS法官,在法庭上规规矩矩,一句话没说,法官就连下十几道命令,简直欲置之于死地,当天贺家还给法官写了封可怜巴巴的信,说明他们没日没夜打工给女儿创造良好生活条件,只求早日团聚,结果第二天就下了道不准接触命令。这个CHILDERS刚上来时,贺家充满希望,直到最后都非常恭敬,予以很高期望。但是他一上来就拒绝让贺家与贺梅在2004年1月28日贺梅生日时见面,后来的一系列命令也都是对贺家不利的,如继续维持那道前法官与贝克律师私下签订的不准接触令,允许PARRISH修改宣誓证词,等等。但贺家都默默忍了,他们还天真地相信人总是有天良的。

他们受到的凌辱和伤害远远超过了伊拉克的囚犯们。

那些剥夺他们夫妇权的人们,也同时想剥夺他们做人的尊严,未来贺梅长大,将发现原来她的亲生父母竟被法庭说得如此的不堪。不仅如此,这纸判决还在损害做中国人的尊严。中美文化的差异,物质条件的优劣,中国的一胎化政策,女婴死亡率等等,都在判决和媒体中都多次提到。

但请相信,辱人者必将自辱。

唯一使贺家感到欣慰的是,在震惊之余,很多人还是对他们一如既往的支持,包括众多的美国人,都指出这个判决的不公。贺家律师DAVISIEGEL也声明完全不同意判决,他将继续努力。这个案子关系到的不仅是贺家一家的幸福,如果我们把自己放在贺家的位置。那么发生在贺家的事完全可能发生在各位身上。不一定是剥夺父母权,还有其他的基本人权可以被剥夺。

换上其他人,也许早早放弃贺梅,远走高飞,带着两个孩子寻找新的平静的生活。

作为贺家,他们已经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对亲骨肉的爱,对正义和公理的追求将是他们未来人生的艰难里程和悲壮旋律。我对他们艰苦卓绝地在逆境中抗争的不屈精神充满了敬意。他们不是完人,但他们有一点,那就是决不放弃对正义的信念,决不屈服于残暴淫威的迫害。他们选择的是一条坎坷的道路,一条前人所没有走过的路。

时光照旧流逝,街市依旧太平,我们奋然前躯的道路,警钟长鸣。
 
最后我想说我感到很失望,对我们同胞们的麻木。以为自己是道德的审判官。许多人说“活该”,“人渣
”。恨不能把贺家打入十八层地狱。那么究竟是什么让大家这么痛恨贺家呢?
1是道德有问题
2是不诚实,撒谎,出尔反尔
3贪小便宜
4不亲自己的女儿
5....
我同意你们的观点,贺家,尤其是贺先生与上面的缺点都有关系。那么我挑战说他“活该”,“人渣
”的先生女士们,你们有生以来,有没有犯过撒谎,不诚实,贪小便宜,以及犯过道德错误?如果你扪心
自问,都没有,那么我恭喜你,(虽然我不相信),千万别犯了任何一条错误。否则,你将终身受自己良
心的谴责。因为你对别人进行道德审判的时候,这种审判总有一天会落在你自己的头上。
 
[ZT] pennoyervneff:贺案判决后,大而无当的评论太多,具体的专业分析太少


在美国的审判庭,在法律-条文法或普通法-明确的情况下,大而无当的大道理没有意义,法官不会在判决时考虑这些东西。只有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审判庭的法官才会考虑社会政策等大道理。审判庭的法官也没有权根据社会政策改变已有的法律。


在贺案中,法律十分明确。剩下的就是看事实。所以,原被告双方争论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问题。可惜,被告方的证人-包括被告自己-并没有提供多少被法庭接受的证据。一直到打输官司,许多支持或反对判决结果的人还是没有弄明白,并不是证人在证人席上讲的话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从判决书看,法官显然没有接受被告方提供的大部分事实,因为被告作为证人不可信,说谎的历史太多。

许多网友没有看明白法官的判决书,以为法官的逻辑是被告道德不好,就不把亲生女儿判给他们。法官历数被告撒谎经历,主要是为了说明被告证词不可信。这是法庭举证规则的ABC。也是原告律师的基本做法。并不是原告律师多么聪明,而是做庭审律师的ABC。

法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职业,就象医学和工程一样。就法律问题和法庭判决,外行只能表达自己的好恶,而没有能力和资格评判对错。就这一点而言,如果那位法律票友想评判贺案判决的对错,先去念几年实体法,再去田纳西州的法院熟悉半年程序法。否则,还是老老实实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好恶。最好是免开尊口,大谈什么判决的对错。

至于所谓贺案开了美国判例先河的评论,更是不着边际。在美国,类似的判决每年不说成千上万,至少也有成百上千,随便去一家法院,查一下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案子,就清楚了。或者去WESTLAW或LEXIS查一下,上诉庭的案子数量也可以。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但是如果涉及专业问题,最好不要冒充专家,不懂装懂,信口开河。
 
[ZT] 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

──再谈贺梅案


芦笛


这两天网上连篇累牍尽是“贺贝之争”,弄得想不欲与闻亦不可得。前见消极老弟(老侄?他曾怀疑我是他老舅,嘻嘻,据说唯一不像之处便是我会说E文,不过我可以找个枪手阿,所以还是不能排除舅甥蒙面演《三岔口》的可能)向我强烈推荐,说赵夭网友转贴来的那齐女诉说骚扰案的帖子表明,贺同志还是非常会玩规矩的,能充份利用资源,云云。

于兹好奇心起,遂去看了一番旧帖,自然也包括那骚扰案。看来看去,觉得还是avisa 先生转来的“法居士”的评论最有水平。小安子的几篇文字也很不错,都是总结教训的,并不做空泛的道德指责,立论非常严谨。

愚以为,我辈评论这些问题,首先要切计在心的一条就是:咱们是局外人,不可能了解全部真相,所以,先入为主,让感情carried away,无论赞贝攻贺还是赞贺攻贝都是非常可笑的,一点意思都没有。有意义的还是像那位法居士一样,总结出点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经验教训来。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觉得此案充份暴露了东西方文明的差异,似乎可以说,贺家败诉是必然的。

第一个问题就是,咱们都是大陆那种烂污社会出来的人,脑袋里根本没有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观念,根本不明白法治不但是一种治国方式,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且更是一种无所不在的文明,是西方普通人的生活方式。

如果真正明白了这一点,咱们就不会弄出“人情大似国法”的笑话来。在西方这种现代社会,人其实已经程序化为一种社会存在,血缘关系不再是落后社会中那种不言而喻的天然关系,而是有准确法律界定的社会概念。不管是夫妻还是父子,各方的权利与责任都界定得清清楚楚。

因此,在西方,根本就没有中式那种“父要子亡,不得不亡”的“血缘占有关系”,也就是说,儿子之于父亲并不是一种不可改变的财产隶属关系,而是一种“托管关系”。

说难听点,吾家小芦在老父眼中乃我专有的一线血脉,是芦氏香烟得以传下去的不可或缺的后代。但在社会看来,他不过是寄放在我这儿的社会存在而已。我的责任就是看好社会寄托给我的这个未成年公民,保障他的基本权利不受违犯,能够获得良好教育,身心健康地长成合格公民。一旦到了那天,我也就自动失去了保管员的资格。以后他来不来看望我这老厌物,完全取决于他的善心而已(That's exactly what has happened, alas)。

如果我天天酗酒,回家拿他当拳击沙袋,这就说明我不配做个称职的保管员,社会工作者就有权从我这儿取走他,请别的称职的公民代管。这在中国人看来或许实在违背人情天理,可惜在西方是司空见惯。我记得好几年前美国就有个轰动全世界的官司,那是一个男孩控告他的生母,要求devoice 他的亲娘,去跟养父母过日子。男孩最后胜诉,欢喜雀跃地扑入养父母的怀抱,而生母却哭成了个泪人,依然什么鸟用都没有。

大概没哪个案例比这更能说明西方社会的特点。在这里,人家首先关心的,不是什么“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粉身碎骨不能报其万一”的“人情天理”,而是那孩子的前途如何,谁才更有资格保障那孩子充分享受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如果贺家夫妇知道这点,要作的事就是convince全社会,他们才是世上最关心小贺梅的人,比贝壳夫妇更有资格作她的监护人,而不是以咄咄逼人的姿态,去谴责对方如何丧尽天良,抢走他们的骨肉心肝。须知“我是贺梅的亲娘”在中国传统的“滴血认亲”中可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在西方法庭上根本就一钱不值。

由此不难看出贺家为何一误再误。据小安子说,他们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都未曾试图去看望过小贺梅。就算田纳西州没有有关法律,光这个事实就非常不利于他们建立“有爱心的父母”公众形象。

更糟糕的是,在和贝家的争执中,他们居然把国内那套使出来,不去设法通过社会早已建立的渠道,通过既定程序来解决争端,却竟然在贝家的私宅中发生肢体纠葛,以致人家必须报警来将其逐走。这些烂事一旦扯到法庭上,给陪审团留下来的坏印象就不难想像了:起码这对夫妇就不是什么懂规矩、知进退的文明人,贺梅让这对动不动就可能诉诸肢体和语言暴力的夫妇收养,还能受到什么好影响?

另外一个问题我在另文中已经说过,便是国人“愚而好自用,贱而好自专”的毛病,酷爱玩弄小聪明,以为鬼子是猪头三,可以使出国术来,把人家玩弄于股掌之上。殊不知你那点小九九,根本就不在人家专业人士的眼下。你不撒谎则已,一撒谎立刻就要让人家盘问到山穷水尽,露出本相来。而要在西方立足,最起码的一条就是“诚信”,一旦你在法官和陪审团眼中失去了credibility, 那案子的结局也就不问可知了:谁会把孩子判给一对作伪证的骗子夫妇,这不是毁了孩子么?(他们根本不知道,其实中国人都是这么长大的,也没见谁给毁了。)

第三个问题“法居士”已经指出了,那就是根本不懂西方法律系统超脱于所谓舆论之上。

我早在以前的文章中说过了,中国人理解的民意就是煽动起来的民意,而西方人理解的民意是按照既有渠道和规矩表达的程序化了的民意。所以,贺家夫妇采用的战略,在中国确实玩得转:通过传媒煽情,造成舆论压力,迫使法庭不能不作出有利于己的判决。不幸的是,在西方,这套根本不灵。相反,人家最反感、最忌讳的就是试图使用媒体来给法庭的独立审判施加压力。更何况贺家军团使用的宣传完全是咄咄逼人的攻击,更只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对这点,法居士的文章已经剖析得很透彻了。

所以,说到底,贺家夫妇还是党文化“斗争哲学”的受害者。我早在小说《虎子的天空》中借老美林肯思的嘴指出过,在国内那个烂污环境中,社会不为成员的基本权利提供法律保护,逼迫社会成员不得不用个体方式保护自己,最常见的自我保护方式就是“撒谎欺骗”和“以攻为守”。谁都知道,在中国“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鬼怕恶人”,你要老实忠厚就只能被人愚弄,要不够凶恶就只有任人欺负。从我见到的帖子来判断,贺家夫妇果然使用了这一套战略,可惜使错了地方,于是碰得头破血流就是必然的了。

值得警惕的是,撒谎欺骗和以攻为守作为现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已经溶化在我们的血液里,融合在我们的骨髓中了。例如新海川俱乐部诸君前段发的两个声明就是最有说服力的典范,为了逃避盗窃本俱乐部财产可能招致的法律惩罚,他们不惜罔顾自己过去的公开声明,撒谎欺骗公众,冒充本俱乐部成员,甚至倒打一耙,反诬我们为了重建被他们摧毁的网站开展的募捐活动“可能触犯了所在国法律”。可见贺家犯的策略错误具有普遍意义,值得我们每个人吸取教训,牢记“撼山易,入籍不难,改变政治信仰更容易,要摆脱大陆人的劣根性则难于上青天”的真理。

总而言之,如果用一句话来总结贺案的教训,那便是:“牢记东方式的小聪明敌不过西方式的大聪明,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是最聪明的策略。”这其实也就是老芦从不在网上撒谎的原因,那不是因为老芦高尚,而是因为老芦真正的聪明,嘿嘿。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客观来说,哪怕采用了正确的策略,贺家面临的形势其实对他们不利。对西方有点深入了解的同志都知道,大部份西方人根本不了解中国,完全生活在他们的媒体制造出来的偏见中。我认识的西方人,无论是美国人还是英国人,都以为中国人极度重男轻女,凡是女婴或残疾婴儿都要溺死。刚出国那阵,我为这种偏见和同事朋友暴吵过无数次,后来当然也就慢慢听惯不惊了。

这种“大气候”自然不利于贺家,因为贺梅是个女孩,恐怕人家先入为主,免不得会有“他们真的会拿个女孩当宝贝么?不是以此为借口想留在美国吧”的怀疑。最让人无奈的是,人家这偏见可还是有一定依据的,因为第一,许多人(当然不光是中国人了)就是千方百计想赖在美国,而美国人对此可是心知肚明的;第二,有无数美国夫妇从大陆领养了许多孩子,大部份是女孩,小部份是残疾儿童。

正因为此,贺家面临的任务才特别艰巨,因为他们得用自己的表演,消除人家可能原来就有的偏见。可惜如上所述,由于文化隔膜和素质低下,他们恰好证明了人家的怀疑,令人为之扼腕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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