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 GOLF FAQ: 规则讨论学习-结合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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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员会规定除了根据相应规则补救, 还可以(may)在抛球区抛球。那么A, B, C, D 都有两种选择:

(1) 第一种选择是在球的最后入水点与球洞连线往后的无限延长线上抛球, 假设球洞在果岭中间,按图示,A和B的抛球点会较靠近发球台, C的抛球点会在水塘边的球道上,D的抛球点会在水塘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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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抛球点如何较靠近发球台?在发球点和果岭之间?其实我觉得四种情况不论弹不弹到果岭,拐不拐弯,根据图上所画,最后入水点都在果岭后,基本上没区别,都是一种情况。。。
 
个人认为理论上讲有区别,但是在比赛中若没有现场裁判,同组对手一般不会跟你讨论具体落水点, 通常会要求你取(2)接受罚1杆,回到尽可能靠近打初始球处打球.
若有抛球区, 以B为例,一种是直接落水,一种是从果岭弹进水,抛球点都会在抛球区,没区别.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抛球区必须是委员会指定,球场指定的抛球区往往是照顾一般打球者属 Local Rule,在有正式比赛时,委员会一般取消球场规则. 比方说Loch March的7和13帕3洞,球场设置了抛球区,但 CJGA比赛时, 抛球区就被取消了,最高的打了11杆 .这也说明为什么常说正规比赛要准备加 5-10杆. 若想保持稳定,平时就要多取不利于自己的规则,祝大家比赛比平时杆数低 !
 
A和B抛球点如何较靠近发球台?在发球点和果岭之间?其实我觉得四种情况不论弹不弹到果岭,拐不拐弯,根据图上所画,最后入水点都在果岭后,基本上没区别,都是一种情况。。。

今天又钻研了一下, 发现我昨天对最后入水点的理解是错的。:blowzy:

笑老大的看法是正确的:cool:, 即四种情况最后入水点都在果岭后,基本上没区别,都是一种情况。

规则26-1是这样说的:

"Drop a ball behind the water hazard, keeping the point at which the original ball last crossed the margin of the water hazard directly between the hole and the spot on which the ball is dropped, with no limit to how far behind the water hazard the ball may be dropped"

这里的“最后入水点”,是指球最后进入水障碍区时与水障碍区边界线的交点。我昨天把它理解成靠近发球台的点, 是不对的。在这个案例中,A, B, C, D的最后入水点都在果岭的远端(far side), 不管在此之前球有越过还是没越过水障碍区边界线。理解对了, 处理就简单了 - 即在球的最后入水点与球洞连线往后(即不更靠近球洞)的无限延长线上抛球。那么A, B, C, D都必须到最后入水点的对面水塘后 (far side from the tee & green) 抛球。

A, B, C, D是不能在靠近果岭的水塘边抛球的, 除非这是侧面水障碍区(Lateral Water Hazard, 红桩区), 他们才有可能在水塘近端(果岭的这一边)在球的最后入水点两杆范围内且不更靠近球洞的位置抛球。

这个案例的处理跟Island Green 的情况是类似的。

我已在案例分析中作了改正。:blowzy::blowzy::blowzy:
 
amateurgolfer对规则研究很仔细:cool::cool::cool:为了表彰暂停进攻你家房子的计划:D

好像有点不大对劲,只是"暂停"?:confused: 你就彻底放弃你的计划吧!:D
 
案例八:正面水障碍抛球区(Dropping Zones)
The Meadows North Course, Hole 3, Par 3.

从梯台O点发球。球过水打到果岭外山坡上A点回弹入水。A点几乎垂直于水面,左右两杆内无处可以抛球。请问这时最合理的抛球点。
meadowsn3.png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是关于正面水障碍区(Water Hazard, 黄桩区) 抛球处理。首先,最后入水点是A点。参照案例四的详细分析,只有一种抛球选择, 即接受罚1杆,在球的最后入水点与球洞连线往后(不更靠近球洞)的无限延长线上抛球。在这里是AE连线上E点往后的无限延长线上。这跟A点左右两杆内无处可以抛球没有关系。

假设这是侧面水障碍区(Lateral Water Hazard, 红桩区), 那么接受罚1杆,就会有三种抛球选择:
(1) 在AE连线上E点往后的无限延长线上抛球(跟正面水障碍区处理方法一样)。
(2) 在A点两杆范围内且不更靠近球洞的位置抛球。由于命题中已说明了A点左右两杆内无处可以抛球,这个选择不可行。
(3) 在A点的对岸点两杆范围内且不更靠近球洞的位置抛球; 这个对岸点跟球洞的距离与A点跟球洞的距离应等同。由于A点是水障碍区的顶端点,无法找到这个”对岸点”, 这个选择也不可行。

总结起来,不管这是正面水障碍区(Water Hazard, 黄桩区), 还是侧面水障碍区(Lateral Water Hazard, 红桩区),选择抛球补救的话都只有一个选择, 就是在AE连线上E点往后的无限延长线上抛球。
 
也来个需要抛球但不在水障碍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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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错误果岭 (Wrong Putting Green)

2012年9月9日的瑞邦城际杯华人高尔夫球锦标赛友谊赛上,在Brockville Country Club , Sonia 在第2洞梯台上开球,有点偏左,球击中一棵大树,然后弹到右边,落地后滚到了旁边第17洞的果岭上。

案例分析:

这是球场上不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把球打到"错误果岭"(Wrong Putting Green)上。

根据规则, "错误果岭"是指除了正在打球的那一个洞以外的任何果岭, 包括练习果岭(Practice Putting Green)和切击果岭(Pitching Green)。规则(Rule 25-3)规定, 如果把球打到"错误果岭"上, 就不能在这果岭上继续击球,球员必须拿起球,在距最近补救点一球杆范围内且不较该点更靠近球洞的地方抛球, 免罚杆。最近补救点不得位于障碍区内或果岭上。抛球后球必须首先碰到球场部分的点,该点可以避开错误果岭造成的妨碍且不是位于障碍区内,也不是位于果岭上。规则还规定, 拿起的球可以被擦拭。若违规, 比杆赛罚两杆,比洞赛输掉该洞。

那天我刚好和Sonia同组打球,由于对以上规则了解,就对Sonia和其他同组球友作了解释。结果Sonia免罚杆抛了一个球, 继续比赛。
 
案例十: 运动中的球被变向或停止(Ball in Motion Deflected or Stopped)

2012年9月8日在Montebello , Jeff, Robin, Hugh和amateurgolfer 四人同组打球, 比杆赛, 各打各的,Jeff和Robin同开一辆球车,Hugh和amateurgolfer同开一辆球车。在第二洞球道上,轮到Jeff同学打下一杆。Hugh和amateurgolfer找球心切,把车开到了Jeff同学球位右前方几十码外, 懒得往回开, 就停下来看Jeff同学打下一杆。没想到这一杆Jeff同学没打好,击中了Hugh和amateurgolfer的球车, 然后在球车边停下了。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需要按照运动中的球被变向或停止的规则(Rule 19 Ball in Motion Deflected or Stopped)来处理。

规则规定:
(1) Rule 19-1: 如果运动中的球意外地被局外者(Outside Agency, 比如裁判员, 观察员)变向或停止,不用受罚,在球的现有位置打下一杆;如果不能立即取回这个球,可以用另一个球进行替换。
(2) Rule 19-2: 如果击球后球意外地被球员自己, 其伙伴(Partner)或他们的球童或他们的装备(Equipment, 比如球车, 球包)变向或停止, 该球员要被罚1杆,在球静止下来的地方打下一杆。
(3) Rule 19-3: 在比洞赛中,如果运动中的球被对手(Opponent)或其球童和装备变向或停止,不用受罚,该球员可以有两种选择:1) 取消这一次击球,回到尽量靠近原来球位的地方重打; 2) 在球停下来的位置继续打下一杆。(4) Rule 19-4: 在比杆赛中,如果运动中的球被同伴比赛者(Fellow-Competitor)或其球童和装备变向或停止,不用受罚,在球的现有位置打下一杆。
(备注:以上1-4,如果球碰到照看旗杆的人,要按另外规则处理。)
(5) Rule 19-5: 1) 如果运动的球被另一个静止的球变向或停止,必须在球的现有位置打下一杆, 不用受罚;如果球员击球之前两个球都已经位于果岭上,比洞赛不用受罚, 比杆赛该球员要被罚2杆。2) 如果运动中的球被另一个正在运动中的球变向或停止,必须在球的现有位置打球,不用受罚。如果违反在另一个球运动时击球的规定,要按另外规则处理。

来看看案例中的情况,这是比杆赛, Jeff同学的球是被同伴比赛者(Fellow-Competitor) 的球车变向或停止,因此要按规则19-4来处理, 即不用受罚,在球的现有位置打下一杆。

如果球是被Jeff和Robin的球车变向或停止, 虽然他们不是伙伴(Partner), 但是他们共用的球车及装备是Jeff同学” 自己的”, 这种情况下要按规则19-2来处理,即Jeff同学要被罚1杆,在球静止下来的地方打下一杆。

顺便说一下,在这个案例中Jeff同学击球之前, Hugh和amateurgolfer同学是不应该把球车开到前面停下的。虽然按规则他们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但是在礼仪上失分,是要受到批评和鄙视的。:p
 
案例十一:练习击球 (Practice)

在球道上一洞的打球过程中, 球员A有一杆没打好,就说"我再练一杆”, 然后在原地又打了一个球。

案例分析:

如果在正式比赛,根据规则 7(Rule 7 Practice), 球员A的行为是违规的, 是要受罚的。

规则是这样规定的:
1. 一轮之前或两轮之间的练习
(1)比洞赛: 球员可以在任何一天的一轮开始之前在比赛球场上练习。
(2)比杆赛: 在任何一天的一轮或延长赛之前,以及在进行连续数天的两轮或两轮以上的比赛时,球员不得在比赛球场上练习或以滚动球、摸擦或抓挠的方式测试球场内任何果岭的表面。例外:在开始一轮或延长赛之前,允许球员在第一洞发球区上或其附近练习推击或近距离切击。违反规则(2)要被取消资格。

2. 一轮中的练习
(1)球员不得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进行练习击球。
(2)在两洞之间球员不得进行练习击球,但可以在以下区域或其附近进行推击或近距离切击:1) 在刚打完之洞的果岭上; 2)在任何练习果岭上;或3)该轮要打的下一洞发球区上。但是球员不得在障碍区内进行练习击球,并且不得造成不正当延误。例外:当委员会暂时中止打球时,球员可以在打球恢复之前进行本规则规定的练习,或在除去比赛球场以外的任何地方练习,以及进行委员会另外许可的练习。
违反规则2, 比洞赛输掉该洞;比杆赛加罚两杆。规则还规定, 对在两洞打球之间犯规的处罚将施与下一洞。

案例中球员A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因为既拖延比赛时间,又会影响同组球友的情绪和节奏。
 
球员与同组对手意见不一致,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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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球员与同组对手意见不一致(1)

案例发生在2012年公开赛。选手A发球入树,按照公开赛Local rule,准备过去按红桩处理在入树处罚一杆抛球后接着打,但同组选手B不同意,要求选手A按遗失球在梯台重打,计第3杆。既实施Stroke+distance penalty。实际情况是选手A在原地重打计第3杆。请问选手A赛后向组委会申诉,总成绩可否减去一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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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球员与同组对手意见不一致(2)

案例发生在Meadows West Hole 2。选手甲、乙对丙、丁 比洞赛。选手甲开球落在Cart Path上,靠近Fairway一侧。按照规则24-2和25-1,在抛球区A抛球。但选手丙不同意,要求选手甲在远离Fairway一侧的抛球区B抛球。选手乙引用规则24-2和25-1及CFC此贴讨论结果,选手丁说,规则是那样,但实际打球对方是你的裁判,我们要求你在抛球区B抛球,如果你不抛,我们赛后不签记分卡。选手甲只好在抛球区B抛球。请问专家,在球员与对手意见不一致时,选手甲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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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笑老大的这顶"专家"高帽我可不敢戴 -- 我只不过是比别的球友多读了点规则,相信别的球友要是也花点时间钻研一下,一样可以找到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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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球员与同组对手意见不一致(1)

案例发生在2012年公开赛。选手A发球入树,按照公开赛Local rule,准备过去按红桩处理在入树处罚一杆抛球后接着打,但同组选手B不同意,要求选手A按遗失球在梯台重打,计第3杆。既实施 Stroke+distance penalty。实际情况是选手A在原地重打计第3杆。请问选手A赛后向组委会申诉,总成绩可否减去一杆?

案例分析:

2012年公开赛是比杆赛,需要按比杆赛相关的记分,争议和裁决的规定来处理。

首先,组委会制定了Local Rule, 选手B要求选手A按遗失球在梯台重打是没有道理的。选手A只需要按Local Rule在入树处罚一杆抛球后接着打计第3杆, 他的做法完全没有问题。

规则6-6b规定, 比杆赛中, 一轮结束后,球员应核对自己各洞杆数,并与组委会澄清任何疑问。球员必须确认记分员在记分卡上签名, 然后自己也签名并尽快将记分卡上交组委会。

规则33-5规定, 比杆赛中, 各洞杆数的加算是组委会的责任。

规则34-1b规定, 比杆赛中, 在比赛结果被正式公布之后, 比赛已经结束。比赛结束之后, 比赛中的处罚不得被撤消,更改或施加。

案例中选手A赛后向组委会申诉,但他的总成绩不可减去一杆, 因为他当时抛球后记第3杆就是正确的杆数。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比杆赛中, 如果球员对杆数有争议, 那么就应该在自己的记分卡签名和上交之前与组委会交涉; 如果球员在比赛结果被正式公布之后才向组委会申诉,那么总成绩不可更改。
 
案例十三:球员与同组对手意见不一致(2)

案例发生在Meadows West Hole 2。选手甲、乙对丙、丁 比洞赛。选手甲开球落在Cart Path上,靠近Fairway一侧。按照规则24-2和25-1,在抛球区A抛球。但选手丙不同意,要求选手甲在远离Fairway一侧的抛球区B抛 球。选手乙引用规则24-2和25-1及CFC此贴讨论结果,选手丁说,规则是那样,但实际打球对方是你的裁判,我们要求你在抛球区B抛球,如果你不抛, 我们赛后不签记分卡。选手甲只好在抛球区B抛球。请问专家,在球员与对手意见不一致时,选手甲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分析:

这是比洞赛,需要按比洞赛相关的争议和申诉的规定来处理。

规则2-5规定, 比洞赛中, 如果球员之间有疑问或争议,可以向组委会提出申诉。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组委会的代表没有到场时,球员必须继续比赛,不得拖延时间。只有在提出申诉的球员通报其对手(1)他正在提出申诉;(2) 所处的事实状况;而且(3)他要求裁决时,委员会才可以考虑受理申诉。申诉必须在该比洞赛中的任何球员在下一洞发球区打球之前提出; 如果是在比赛的最 后一洞,则必须在该比洞赛中所有球员离开果岭之前提出。

案例中, 按图示选手甲是应该可以在抛球区A抛球的。选手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我认为他可以这样做:
1. 提出申诉, 等组委会的代表(比如裁判员)到现场裁决;
2. 在合理的时间内组委会的代表没有到场,比赛必须继续时, 如果选手甲对规则很熟悉,确信抛球区A抛球不违规, 他可以这样做继续比赛。其实即使他做错了也没关系,因为他已提出申诉, 组委会会裁决。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球员之间的争议是因为对规则不熟悉。高尔夫规则中多处强调,知道规则是球员自己的责任(it is the player’s responsibility to know the rules)。如果选手们多学多懂点规则, 那么场上的争议就会减少。建议他们可从CFC此贴的案例一开始学起:D:D:D
 
首先,笑老大的这顶"专家"高帽我可不敢戴 -- 我只不过是比别的球友多读了点规则,相信别的球友要是也花点时间钻研一下,一样可以找到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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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球员与同组对手意见不一致(1)



案例发生在2012年公开赛。选手A发球入树,按照公开赛Local rule,准备过去按红桩处理在入树处罚一杆抛球后接着打,但同组选手B不同意,要求选手A按遗失球在梯台重打,计第3杆。既实施 Stroke+distance penalty。实际情况是选手A在原地重打计第3杆。请问选手A赛后向组委会申诉,总成绩可否减去一杆?



案例分析:



2012年公开赛是比杆赛,需要按比杆赛相关的记分,争议和裁决的规定来处理。



首先,组委会制定了Local Rule, 选手B要求选手A按遗失球在梯台重打是没有道理的。选手A只需要按Local Rule在入树处罚一杆抛球后接着打计第3杆, 他的做法完全没有问题。



规则6-6b规定, 比杆赛中, 一轮结束后,球员应核对自己各洞杆数,并与组委会澄清任何疑问。球员必须确认记分员在记分卡上签名, 然后自己也签名并尽快将记分卡上交组委会。



规则33-5规定, 比杆赛中, 各洞杆数的加算是组委会的责任。



规则34-1b规定, 比杆赛中, 在比赛结果被正式公布之后, 比赛已经结束。比赛结束之后, 比赛中的处罚不得被撤消,更改或施加。



案例中选手A赛后向组委会申诉,但他的总成绩不可减去一杆, 因为他当时抛球后记第3杆就是正确的杆数。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比杆赛中, 如果球员对杆数有争议, 那么就应该在自己的记分卡签名和上交之前与组委会交涉; 如果球员在比赛结果被正式公布之后才向组委会申诉,那么总成绩不可更改。
如果A选手在击打第三杆之前要求招裁判员前来解决争议,B是否无权反对?
 
如果A选手在击打第三杆之前要求招裁判员前来解决争议,B是否无权反对?

首先, 比杆赛中, 没有规则规定球员之间有疑问或争议时可以向组委会提出申诉,要求招裁判员前来当场解决争议(这一点跟比洞赛的规则不一样)。

规则3-3规定, 比杆赛中,如果球员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利或正确的处置程序有疑问时,他可以两个球打完该洞而不受罚。在发生有疑义的状况后,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球员必须向他的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他将打两个球,以及规则允许时他将采用哪个球的分数。球员必须在提交自己的记分卡之前向组委会报告该事实;如果未履行这一手续,则他要被取消资格。

案例中,选手A按Local Rule在入树处罚一杆抛球后接着打计第3杆, 他的做法完全没有问题。当然如果选手A不确信他可以这样做, 那么他可以按选手B说的在梯台再打一个球,以两球完成此洞,然后在提交自己的记分卡之前向组委会报告该事实, 要求裁决。

规则3-4规定,如果一个球员拒绝遵守规则而影响了另一名同伴比赛者的权利时,他要被取消资格。案例中,选手A按Local Rule抛球的做法是他在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选手B作为同伴比赛者,不能要求A这样做或那样做, 否则要被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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