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组织方和家属共同的意愿吗?这是律师提出的方案吗?有法律依据吗?
基本思路是律师的建议
这是组织方和家属共同的意愿吗?这是律师提出的方案吗?有法律依据吗?
Disagree。 This is misleading.
If so, the item C should be named as to support Bu's family future living cost. Then it's nothing to do with Liu Yue's funeral at all.
关于杯水车薪等不实信息,律师的建议是?
基本思路是律师的建议
A. 您的捐款将专用于刘越后事的支出,如果此专用款项总额超过所需的实际金额,多余款项将转赠第三方慈善机构;
B. 您的捐款将全额转赠第三方慈善机构,如CHEO Foundation,Lifesaving Society等(请具体注明第三方慈善机构的名称);
C. 专用款项总额超过用于办理刘越后事的实际金额,则将多余款项赠与刘越家人;
D. 其他(请具体说明您的捐款意向,如果技术上我们难以按照您的捐款意愿进行处理,我们会将善款退回给您)。
我的意见是B和C的次序对调一下,因为A和C都涉及“专用款项”,对调之后有个上下文的衔接。改成:
A. 您的捐款将专用于刘越后事的支出,如果此专用款项总额超过所需的实际金额,多余款项将转赠第三方慈善机构;
B. 专用款项总额超过用于办理刘越后事的实际金额,则将多余款项赠与刘越家人;
C. 您的捐款将全额转赠第三方慈善机构,如CHEO Foundation,Lifesaving Society等(请具体注明第三方慈善机构的名称);
D. 其他(请具体说明您的捐款意向,如果技术上我们难以按照您的捐款意愿进行处理,我们会将善款退回给您)。
还有,发email给捐款人时应该有个随机的reference number,例如 A1B2-C3D4-E5F6-G7H8,这样可以增加回信的可信度。
总之,支持这个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