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e: TO:爱金玲
最初由 小C 发布
再顶一下
最初由 小C 发布
关于捐款一事我已经询问了RIVEN.根据他的回答,这次活动是接受个人捐款的.我想我以个人的名义捐款给这次活动的组织者.但到目前为止,我没有得到任何关于个人捐款的规则.我想我的捐款应遵照组织者拟定的规定进行,你说对吗?期待他们的结果...
您说的很对,您无法捐款看来是RIVEN造成的。您不要为难他,俺草拟了一份捐款规定节省他们的时间,请您过目一下,如果不满意您还是不用捐,那是俺造成的
中华会馆捐赠规定/规则(草案)
-1.本馆欢迎任何不受本规定/规则约束的捐赠。对于任何真正想捐款的人,本规定其实不是太重要的。
0.总则:
为满足一部分需要规定/规则才捐款的人士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规则
1.捐赠人必须同意以下条款:
捐赠为捐赠人无条件的自愿行为,即:不得以捐赠为条件进行交易,否则不能作为捐赠,不属本规定所辖范围。中华会馆会在捐助人同意下以一定方式感谢捐赠人,但只感谢和认可完成的捐款行为,而不感谢捐款意向,尤其是没有完成并且数目不明却大肆张扬的意向。
2.捐赠数目:任意,但不鼓励少于1分的捐款。
3.捐赠接受人:中华会馆
4.捐赠程序:由捐赠人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Riven),由一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将所捐钱物或文件转交给会馆主管人员。必要时完成有关手续仪式,如签字、画押、烧香、念咒、鼓掌。
5.受捐方式,暂时分类为:
甲类:现金(包括所有面值和币种的纸币、硬币)、支票、信用卡、贷记卡、paypal、邮汇、电汇、本票、信用证、有价证券(股票、期权、债券、期货合约)等
乙类:不动产、有限公司及任何营利组织、可交易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许可证、商标)、虚拟泡沫资本等
丙类:有含金量的审批权垄断权、能产生赎金或保护费的勒索权、使用武力或非武力得到的石油开采权以及战争地区战后重建合同(注:必须可兑现)
其中丙类级别最高,因而最受欢迎
5.以下行为被认为浪费会馆精力和资源的欺诈行为:
a.表明了捐款意向并让别人信以为真,但最后没有兑现的行为
b.在声明捐款的时候没有提到任何条件,后来提出要求(比如不信任代理人、需要有个规定才能够捐款等等)
c.表明了意向,并大肆炒作,且最后兑现;但是其数目却微不足道,和自己的炒作中所误导的数目相去甚远的捐赠
对于以上出于沽名钓誉或其他不可知动机的行为,会馆暂时不考虑采取法律行为。这样给大家一个机会继续骗自己。
6.任何认为没有本规定就无法捐款的说法,其实是骗自己的鬼话。这种鬼话包含着找借口拖延或赖掉承诺的嫌疑。为了帮助自欺的人群培养对自己诚实的习惯,会馆鼓励不做声张的匿名捐款。这样做,自欺的可能性将被杜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打击假冒伪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