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某某会馆之小气与狭隘[闲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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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kool 发布
上次不是保证接交结束, 会对整个社区公开您们的计划和财政吗.??进行透明化的新作风和崭新的社区形象吗?? 怎么又说话不算数。。?? 到现在还没见只字片语??


这一看就知道是个找茬的

鄙视........
 
sigh

在想国家为你做了些什么之前,先想一下你为国家做了些什么。
 
现在我做最后的总结性发言:大路朝天,各走半边:smokin:
 
不仅超显功夫,实乃神功之笔也!

最初由 功夫 发布
现在我做最后的总结性发言:大路朝天,各走半边:smokin:
:lookaroun
 
Re: TO:爱金玲

最初由 小C 发布
关于捐款一事我已经询问了RIVEN.根据他的回答,这次活动是接受个人捐款的.我想我以个人的名义捐款给这次活动的组织者.但到目前为止,我没有得到任何关于个人捐款的规则.我想我的捐款应遵照组织者拟定的规定进行,你说对吗?期待他们的结果...

再顶一下:)
 
最初由 红颜知己 发布
建议Riven下次把中华会馆的活动通知置顶在CFC,否则不看报纸的人就没法参加活动了。

很少反对HY的贴, 这次冒犯一回. 我有点意见. 其实会馆如果需要发消息, 有社区的版面, 他们可以在那里发. 拜托别把CFC变成会馆的告示牌, 否则别的协会也都来此要求, CFC和报纸就没区别了.
 
最初由 金枪鱼 发布



这一看就知道是个找茬的

鄙视........

什么是茬? 解释一下。。呵呵
如果我在这里不是在讲事实问题, 您可以鄙视。。如果你无法例举我的在无中生有,
那请您就鄙视您自己吧。。一群拍马奉承的小人
 
最初由 开喜 发布


很少反对HY的贴, 这次冒犯一回. 我有点意见. 其实会馆如果需要发消息, 有社区的版面, 他们可以在那里发. 拜托别把CFC变成会馆的告示牌, 否则别的协会也都来此要求, CFC和报纸就没区别了.
说的好 。。:cool:


这叫控制舆论。。深入群众。。中华导报何尝不是如此。。为他们做宣传工具, 在竞选前就见到导报刊登了现在当选的团队, 根本就没有其他候选人以平等的方式同时刊登。。这不是很明显的没有什么民主和平等可言。。只是因为他们控制着舆论工具。。作为新闻媒体就不应该如此偏向的报导, 这样的行为其实是很阴暗的政治手段
 
最初由 huaqiao 发布


我是这次选举中支持所谓“黄兴中竞选团”的人之一,当时我是看了CFC上所谓反台独的帖子去的,现在看来我的一片爱国心被一些无耻之徒利用了,被用来捞取政治资本。在加拿大,大家都是华人,不管你来自大陆还是港澳台。台独分子绝不会跑到有中华名下的会馆去,事实上这次行动反而加大了华人之间的裂痕。我今后不会参加任何中华会馆由本届当选团举办的活动。

我还是想好心地告诉一些人,一个人的名声是很重要的,渥太华华人界就这么大,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与失去名声相比,你得到的那点小利算不上什么

这是明显的借题发挥,收5块钱就变成无耻之徒了?我看你是被选下去的某个侨领吧,靠着网络遮着你得脸,来这里胡说八道!

无耻之徒的说法好像在某份报上经常见,说别人名声不好, 先拿镜子照照吧。
 
和气生财。 一开始弄得好点捐款就到了。面包会有的。
 
这么点事情就这么多怀疑,怎么能做事呢?总要有点信任吧。
对于刚上任的理事们,信任总是要给的。认为中华会馆和自己有关的话,尽量给些帮助,这样社团才会有力量。一点点事情就吵包子。$5的捐款也能发财?
 
Give Archimedes a lever ma...
 
Re: Re: TO:爱金玲

最初由 小C 发布

再顶一下:)
最初由 小C 发布

关于捐款一事我已经询问了RIVEN.根据他的回答,这次活动是接受个人捐款的.我想我以个人的名义捐款给这次活动的组织者.但到目前为止,我没有得到任何关于个人捐款的规则.我想我的捐款应遵照组织者拟定的规定进行,你说对吗?期待他们的结果...
您说的很对,您无法捐款看来是RIVEN造成的。您不要为难他,俺草拟了一份捐款规定节省他们的时间,请您过目一下,如果不满意您还是不用捐,那是俺造成的

中华会馆捐赠规定/规则(草案)

-1.本馆欢迎任何不受本规定/规则约束的捐赠。对于任何真正想捐款的人,本规定其实不是太重要的。

0.总则:
为满足一部分需要规定/规则才捐款的人士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规则

1.捐赠人必须同意以下条款:
捐赠为捐赠人无条件的自愿行为,即:不得以捐赠为条件进行交易,否则不能作为捐赠,不属本规定所辖范围。中华会馆会在捐助人同意下以一定方式感谢捐赠人,但只感谢和认可完成的捐款行为,而不感谢捐款意向,尤其是没有完成并且数目不明却大肆张扬的意向。

2.捐赠数目:任意,但不鼓励少于1分的捐款。

3.捐赠接受人:中华会馆

4.捐赠程序:由捐赠人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Riven),由一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将所捐钱物或文件转交给会馆主管人员。必要时完成有关手续仪式,如签字、画押、烧香、念咒、鼓掌。

5.受捐方式,暂时分类为:
甲类:现金(包括所有面值和币种的纸币、硬币)、支票、信用卡、贷记卡、paypal、邮汇、电汇、本票、信用证、有价证券(股票、期权、债券、期货合约)等
乙类:不动产、有限公司及任何营利组织、可交易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许可证、商标)、虚拟泡沫资本等
丙类:有含金量的审批权垄断权、能产生赎金或保护费的勒索权、使用武力或非武力得到的石油开采权以及战争地区战后重建合同(注:必须可兑现)
其中丙类级别最高,因而最受欢迎

5.以下行为被认为浪费会馆精力和资源的欺诈行为:
a.表明了捐款意向并让别人信以为真,但最后没有兑现的行为
b.在声明捐款的时候没有提到任何条件,后来提出要求(比如不信任代理人、需要有个规定才能够捐款等等)
c.表明了意向,并大肆炒作,且最后兑现;但是其数目却微不足道,和自己的炒作中所误导的数目相去甚远的捐赠
对于以上出于沽名钓誉或其他不可知动机的行为,会馆暂时不考虑采取法律行为。这样给大家一个机会继续骗自己。

6.任何认为没有本规定就无法捐款的说法,其实是骗自己的鬼话。这种鬼话包含着找借口拖延或赖掉承诺的嫌疑。为了帮助自欺的人群培养对自己诚实的习惯,会馆鼓励不做声张的匿名捐款。这样做,自欺的可能性将被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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