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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选县一级的独立司法仲裁系统为试点,其选举结果是否需要县一级的或地区级的党委通过并下发“任命书”。同样的道理,乡镇级的直选结果是不是要“县级党委”通过并下发“任命书”。如果我没记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国家“大法”,不可违背。选出的司法仲裁系统,或乡镇级的“领导班子”,自然而然要服从这个“大法”。
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是
1)国家领导人是否真的下决心进行“选举”试验?
2)国家现政权机关是否能“完全接受任何”县一级的独立司法仲裁系统或乡镇级的直选结果,如果选举过程是合法的?
3)“试验区”是否可以有一套“特别法”(目的是:使法官能说,我首先是一个法官,然后是一个党员;使乡长能说:我首先是一个乡长,然后是一个党员),选民和候选人都可以有独立的“办报”自由(目的是:保护选民和候选人的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并检验舆论监督的辅助功能)?
我试着思考一下,咱不是研究政治的,打工仔一个。希望能给网上各位大侠来个抛砖引玉。只要找准了方向,涉及到具体细节,那都是可以解决的。您提出的已经涉及到了细节问题。
1,首先如果这样实行,涉及司法系统,必须有一个暂行办法或者条例什么的。
选举出来以后,你不可以规定已经当选了人由上级取消。任命书走个过场,走个宣誓是无所谓的。既然涉及到法律,那么所有现行的法律都是有效的。如果觉得
某个法律不合理。在社会体系稳定变革和试图领先世界潮流政治体系的过程中,
那是可以慢慢改变的。如果有人觉得性急,比如说特讨厌四项基本原则等,那我
觉得是否去讨论一下革命。不在这里讨论。
2,关于现在的当权者是否可以接受的问题,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这种选举不在于党派民族地区利益纷争。法官的专业水准都是有据可查的,也用不着象政客那样耍嘴皮子。如果出现贿选,那真是天大的笑话。法官贿选,执法犯法,资格永远取消。且法官的直接行政利益并不明显,比行政官员的贿选可能小很多。对于有怨无处伸的百姓,一个公平的严格执行法律的司法系统太重要了,就好像古代的包青天。
3,在现有共产党体系下,如果是纯粹讨论专业性法律和案件审理的报纸,即使涉及行政法的审判案例,我不认为共产党会很敏感地取消。这会是非常可喜的一步。
4,候选人,可以从现有法官中自己报名,和推动组织自己的竞选。但是不能涉及政治观点。
5,实验区的特别法,说什么先是法官,然后才是党员。我看可以巴,实际上也无所谓,这涉及到法律是否这样规定,如果说这还是涉及到不喜欢四项基本原则的问题,可以返回到革命问题中,不在这里的讨论,在1中已经回答。反正最终的结果应该是行政部门的领导包括国家总理无权动人民选举出来的法官。那么这就是包大人的上方宝剑,龙头铡,虎头闸,狗头铡,在法律范围内看哪个不服?当然这不会是封建社会包大人的审案系统,是会有现代法律程序的。
6,在开始的时候,我认为还是会在现有法院的法官中产生,对稳定和过渡是很有好处的。实际上,法官也是人,我认为老百姓会分辨出来谁是可以给自己撑腰的法官,然后给他上方宝剑,组织自己的独立系统――开封府。
由下至上发展如果成功,最后是最高法院。成功的话就可以稳定推进。然后推动立法人民代表大会系统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