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提供一个中国特色“受控权力制衡”解题方案。欢迎关心国是的同好切磋议论。
中国特色“受控权力制衡”方案
作者:庞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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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
本文提出“受控权力制衡”方案,作为应对上面三项推论的一个解题之道;说明要点于下:
一,本方案在政府主要官员任期中引入“公投确认”制度。
二,“公投确认”对象
初拟为各级地方行政区长官,包括区、县、市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主要负责人;可扩大至检察长,最高法官,监察、审计部门主管等重要公职。
三,“公投确认”实施方法
在该行政区的“公投确认”对象(例如市长)的法定任期中途,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公民无记名投票“确认”(Confirmation)其下半期任职资格。通过的继续干下去,通不过的下台让贤。
“公投确认”系在执政党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其具体主持机构,可参照选举法关于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机构是选举委员会的规定,设立“公投确认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上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任命。
作为起步,可选择不同类型的若干中小城市为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完善,扩大试行,立法推广。
试点和推广过程,应当慎重、缓进,容许一个较长的观察期,反复改进、调整、验证,方可确立制度,而非急就章。
四,“公投确认”和一人一票的普遍选举的异同
“公投确认”和传统的普遍选举一样,都是选民一人一票直接运用自由意志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的是,普遍选举用来“事先产生”官员,“公投确认”则用于 “事后确认”已经任命了的官员。可称“另类直选制度”。
五,“公投确认”的主要特点
1,“公投确认”是人民对政府主要官员执政水平的全面综合评价机会,人民将能依据有关官员任职期间确凿有据的政绩和操守表现作出判断和抉择;政府主要官员从此将直接置于人民由下而上的监督和选择之下,其官位存在的理由,归根到底只能是人民的认可和授权。
“公投确认”意味着人民直接投票参政,运用人民的普遍意志,行使人民拥有的最大的也是最后的制衡权,不容“坏人当道”,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基本权益,体现了民主共和政治的本来目的。
2,“公投确认”不仅无损,而且有利于加强执政党的领导权威。
“公投确认”是一党执政的政治架构下对“党管干部”这一领导原则的高层次完善化设计。
“公投确认”方案中,原有选拔任免干部制度可以维持不变;现任政府官员如果通不过期中“确认”投票,仍由执政党主持对不称职官员调整职务以及遴选任命取代人员。
“公投确认”作为另类“权力制衡”方案,与西方传统的分权制衡不同,系在现行一党执政体制下充分受控实施,执政党不必因此应对任何政治势力的挑战,不会导致“政党更替”、“政府倒台”或“解散国会”。
如果政府主要官员屡屡在“公投确认”中出局,势将损及主持干部选拔任命的执政党令名,因此“公投确认”对执政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高标准的培养和遴选人才的要求,以及加强对干部监督、考核的任务。所以“公投确认”不仅可以淘汰不合格的官员,也从正面促进“良币逐劣币”,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政府官员的素质和才能。
这种民意票决确认制度不仅不削弱执政党的实权和地位,相反地,一旦执政党善于运用这种“安全稳妥”的民主架构以贯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初衷,必将极大地增强人民的信任感和凝聚力,利于形成一个长治久安,和谐发展的社会局面;不搞三权分立、双议会制、普遍选举和多党竞争那一套办法,却可能开创一党长期执政的合理化前景。
3, 对“制度性腐败”来说,“公投确认”是一剂立竿见影的特效药。
实行“公投确认”,要求政府主要官员向人民大众报告工作,接受检查。其结果将是肯定和表彰好官的“授奖大典”;也不啻对无德无能尸位素餐庸碌之辈或以权牟利鱼肉百姓腐化堕落的贪官污吏的当头棒喝,起到民愤出气筒和安全阀的作用,利于消弥官民对抗群体暴乱事件于无形之中。
一个坏官,恐难想象在这轮考验中侥幸过关。现任政府官员如果不能通过期中“确认”投票,将失去人民以为他不再称职的权位,这种情形无疑是当事人政治生涯的莫大败笔,声誉、报酬、待遇和社会地位势将大幅贬值,丑行劣迹因此曝光,甚至引发调查追诉,较之西方社会一般竞选公职失利的影响和后果严重得多得多。可见 “公投确认”制度将为政府官员避邪归正提供一种出诸利己私心本能的真实有效的驱动力,对政府官员反贪防腐、导正吏治产生一种强大无比的威慑、鼓励和保障作用;一旦实施,“制度性腐败”势将立竿见影般“自动”朝向“制度性公正廉洁”转化,其功效与现行“自我监察”手段根本不可同日而语。
4,较之西方成本高昂,实则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而又欲罢不能的传统直接普选制度,“公投确认” 不必经由化费浩繁的参选、竞选和辅选活动,有集中的对象,确切的依据,简易的手续,可以节约大量费用、时间等社会成本,提高了人民直接参政的效能,却可避免许多消极的负面的因素。
六,“公投确认”的社会基础
“公投确认”这种办法,对中国朝野来说,原有一定社会基础,并非凭空生造。
早已建立并且不断改进中的对於领导干部的多元化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包括党内考察和党外考察、上级监督和民众监督体系;以及现行乡村干部直选制度,皆与“公投确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并行不悖。
行之有年的民意测评活动,离“公投确认”其实只有一步之遥。其中合格的中介机构的深度民意调查评价,可以作为实施一人一票的“公投确认”制度的前期演习和准备,是为建立“公投确认”制度以后经常的必要的支持性补充活动,可确立为一种法定的辅助程序。
中共中央在2002年7月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把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近年来很多地区对政府机关和官员的业绩表现开展民意调查和群众评议;有的要求被评为最差单位的负责人引咎辞职,被评为最差的工作人员自动淘汰下岗。循此以行,“公投确认”以定去留的另类直选制度岂非成熟有日,呼之欲出?
七,“公投确认”的配套制度
1,与“公投确认”配套,宜设计一种任期较长(例如6年),结合适中“确认”周期(例如3年),并加上一定连任机会(例如容许连任一次,总任期可达12 年)的官职制度,以利政府要员争取通过“确认”和连任,按照较长的总任期作出远景施政规划,产生更加稳定和可观的长期效益。
2, 对于治绩卓著,历经“确认”和连任的优秀官员,光荣结束任期后应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感谢和褒奖,让他(她)们得到受之无愧、令人珍羡的优厚退休俸禄,包括获得某些共产主义式“按需分配”优惠待遇,“人间天堂”之门将为他(她)们大开。
官员在职期间的报酬应当恰如其分,在整个国家的分配体制中起到表率作用;不能过分地提高官员报酬,破坏了中庸原则而走上极端;美其名曰“高薪养廉”,其实无异利用权力自肥。不必要以柏拉图主张的放弃私人财产和家庭生活来“施虐”人民公仆,但是柏拉图要求的那种“在为人民服务中得到满足” 的“义人”品性,无疑是政府高官的必备特质。
八,“公投确认”制度也可在党内试用
“公投确认”制度也可试用于执政党内部。与地方行政区同级的党组织的第一把手和主要副手等,在任期中途接受全体有选举权的党员“公投确认”,也许是加强党内民主,提高执政能力最为切实有效的措施之一。
这还是“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