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丈夫欲强奸女儿被妻子砍死 妻被认定防卫过当

注意这段: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杀人嫌犯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沦为重罪案犯!这真不知是美国司法的骄傲,还是它的耻辱?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吧!
(注意:当年参与调查此案的洛杉矶警察局的那个部门在此后数年里全部被撤职或勒令调离原职,像警察这个职业,此次参与调查辛普森案的全部警察全部撤职和调离,在美国历史上是罕见的。要知道他们并非是因为此案的问题,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些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问题。必须指出的是美国媒体之后竟对此事轻描淡写,大多数人并不知道)
 
thx thx

我记的当时OJ好象还逃跑,POLICE直升机猛追,媒体还直播了,时间久了,记不清了,难道是后来的事情
 
那么个大案子,我还需要读么? :D
这篇完全站在OJ方,比较少见。和当时主流媒体的调子完全相反。村长原来就看过了?那比我强。:blowzy:

我转这篇,不仅是因为是另一个角度,更重要的是有扎实的事实和细节,值得一读。看完后,对美国司法制度非常佩服,当然它并不完美。程序的正义性确实及其重要。
 
比较同意wiiwii的这个意思:那个时候是在搏命,你还能让她收发自如?


正当防卫的概念z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中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民国刑法(下称台湾刑法)第二十三条亦规定: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但并不表示只有刑法才有此类规定,例如,中华民国民法(下称台湾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亦有类似规定:“对于现时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应负相当赔偿之责。”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举例来说,某人在遭到歹徒抢劫的时候,奋起反抗,将歹徒打伤或者失手将歹徒打死,都有可能因为正当防卫而免除刑事责任。当然,正当防卫一旦超过一定的界限和强度,就容易演化为“防卫过当”和“假想防卫”。
反正如果换我,肯定也是砍死拉倒,哪怕判刑也安心做牢了,不然我去坐牢了,那坏人在外面养好了再要伤害我女儿,谁保护她

其实到底是不是防卫过当,除了当事人谁也说不清楚当时情况,可是坏人是什么时候真正失去行凶能力的,估计当事人也根本无心判断,当时情况下,肯定是惊魂未定的,尤其女的本来体力上就很难敌过男的,能有个机会反击,肯定就是疯了一样一股脑的,这都是人之常情。

不管怎么说,最后缓刑了,说明还是站在女的这方了,法律其实也很难办,毕竟也不能完全就鼓励这么击毙到底的行为,但是又不能太失去人情,所以最终这样,感觉也是希望顾两头
 
thx thx

我记的当时OJ好象还逃跑,POLICE直升机猛追,媒体还直播了,时间久了,记不清了,难道是后来的事情
对,非常轰动。但这篇不认为他意图逃跑。

那么,辛普森打算远走高飞、畏罪潜逃吗?似乎不太像。当天下午5点56分,警方在加州高速公路上发现了辛普森的白色野马车。在长达约6个小时的时间中,他乘坐的越野车一直在洛杉矶市郊徘徊。
    
    据辛普森自己解释,他只是到安葬妮克的墓地去了一趟,悲痛欲绝。驾车司机是辛普森的铁哥们兼队友柯林斯,他一边驾车一边用汽车电话与警方通话,声称辛普森此时躺在后坐,手持枪支,情绪沮丧,如果警方强行截车捕人,辛普森有可能会自杀。
 
肯定还有另另外的说法。:p
上面是"栽赃"一说。我的另另外的说法是,不排除OJ雇凶杀人。
:cool: 很合理。可惜检方自乱阵脚,而且当时完全没往这个方向查。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cool: 很合理。可惜检方自乱阵脚,而且当时完全没往这个方向查。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就说在现场得到的那手套吧,小那么多,OJ根本戴不上。
 
比较同意wiiwii的这个意思:那个时候是在搏命,你还能让她收发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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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绝对同意。而且我如果是那个女的,我会比她还利落、彻底。

问题是,回到法律上来,用老外的话说,THERE IS ONLY A FINE LINE BETWEEN 正当防卫 AND 防卫过当。

你仔细读读你加重的这段文字。

  举例来说,某人在遭到歹徒抢劫的时候,奋起反抗,将歹徒打伤或者失手将歹徒打死,都有可能因为正当防卫而免除刑事责任。当然,正当防卫一旦超过一定的界限和强度,就容易演化为“防卫过当”和“假想防卫”。
 
我绝对同意。而且我如果是那个女的,我会比她还利落、彻底。

问题是,回到法律上来,用老外的话说,THERE IS ONLY A FINE LINE BETWEEN 正当防卫 AND 防卫过当。

你仔细读读你加重的这段文字。

  举例来说,某人在遭到歹徒抢劫的时候,奋起反抗,将歹徒打伤或者失手将歹徒打死,都有可能因为正当防卫而免除刑事责任。当然,正当防卫一旦超过一定的界限和强度,就容易演化为“防卫过当”和“假想防卫”。
我个人认为,在那案子里,那女的反应正常,没有太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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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仔细读读你加重的这段文字。

  举例来说,某人在遭到歹徒抢劫的时候,奋起反抗,将歹徒打伤或者失手将歹徒打死,都有可能因为正当防卫而免除刑事责任。当然,正当防卫一旦超过一定的界限和强度,就容易演化为“防卫过当”和“假想防卫”。
这就是我为什么用俩个不同的颜色把那俩段,,,引起来的原因。这也是我为什么引了hellenzqq 说得最后那一段的原因。~~
 
我个人认为,在那案子里,那女的反应正常,没有太过分
同意。
从转的文章的有限的信息里,我也认为妻子的反击不过分。她的目的和手段都只是自卫,而非安全之后的报复性攻击。
 
我个人认为,在那案子里,那女的反应正常,没有太过分

到现在,你还没有跳出感情、道德那个范畴。案件不能靠这个来审理。

此案的疑点很多。我从头就不想讨论那个。

OJ那个是另外个例子。审理案子,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引用的法律条款)太多了。
 
到现在,你还没有跳出感情、道德那个范畴。案件不能靠这个来审理。

如果她把男的放倒,男的没了抵抗力,然后再干掉,我虽然认为那混蛋该死,但是要控她过当,甚至杀人,我都觉的合理。
现在的情况是,你不能因为结果是男的死了,就认定女的过当了,对吧
 
我个人认为,在那案子里,那女的反应正常,没有太过分

法盲+文盲 能得出这种结论,我完全理解。

请注意“正当防卫”的定义中的 “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 中的”正在进行“ 四字。犯罪分子 已经受伤倒地,做剧烈痛苦状,难道是”现在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

好好学学法律,好好学学语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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