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W 孑然一身,独自举牌抗议,无论对于玉碎派还是瓦全派,这种现状相信都让人有所不忍,不平,或者至少感到不安吧。可惜车轱辘话说来说去,辩论的多,倾听的少,事实与逻辑都纠缠不清,似此如何破局?
兵法云,“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意思是处于有利地位的军队通过先制造胜利的态势,然后再寻求与敌人交战,而处于失败地位的军队则要被迫先行作战,设法谋求胜利的机会。当前情况下,Minto 无疑占尽上风,且待BDW下回出招;BDW既不肯善罢甘休,就要保持与对手的缠斗。可惜,举牌抗议也许可以一舒胸中块垒,其打击力度对于Minto而言,或许连 “骚扰” 都算不上,当雪花飘落的时候,还是先收手吧。希望LZ还能打出更为有力的组合拳。
笔者在六月时提过一个建议是involve Tarion。Tarion 作为The Ontario New Home Warranties Plan Act 的执法者,并且提供为购房者提供deposit protection (up to $40,000), 有能力也有责任在现在的情况下介入,无论是调停还是仲裁,Minto 都不能置之不理。这只是我的猜想,没有经验,不知道BDW一方在这方面有没有尝试。此事如果要办,就不宜再拖延。
听老闲和lhj发言的意思,BDW似在准备进入法律程序。司法程序可能是漫长而昂贵的,其执行过程和结果也常常不是完美的,但是我相信,法律依然是追求公平的最佳途径。胜算几何,无从估计;前路荆棘,更需妥善为谋。不清楚玉碎派近期的发言,在多大程度上代表BDW和代理律师的思路,但是我个人感到这里面有些问题,废话也罢,还是想顶着锅盖给提个醒:
1. MINTO 所坚持的两个要点(“LZ看过房才买的” 和 “没有按期交割“)都是基本事实,推翻的难度很大。与其否认对inventory home的认定,不如强调由于误导,眼见难以为实,虽然处于守势,这立论却更有机会成立。
2.要告MINTO 蓄意欺诈,难度极大。联系BDW描述的几个关键事件,即注册的model与销售合同不符,PM 已向Sales Office解释盖缩水版的原因,销售人员拿错误的图纸还多次强化这个错误,以及Minto总部把LZ小签过的图纸从合同里撤出(因此那标准图根本没有成为合同的一部分),connect all the dots, 我感到故意欺诈的可能仍然没有超过reasonable doubt 的范围,MINTO 皆可自圆其说,除非BDW一方有其他证据揭开MINTO说辞中的硬伤 (比如,PM如果证明他正是向那个ANNA解释过这个房子的特殊性,这就很有力),否则,连CFC陪审团都不能信服啊。
3. 一定要避免与MINTO在原合同的框架内争是非。合同是它的,所有条款自然对它有利,比如Sales说的不算,一切以APS为准;比如 inventory home is sold as is;比如买方违约,押金扣除,等等,都很可能是标准条款。Minto 肯定没有违约,因为它“违约”的结果发生于“违约”行为之前,完全不合逻辑。所以在原合同的框架内争是非,没有什么赢的机会。
我主张跳出这个圈套,强调买方虽然看过毛坯房,但当时房子的状况可能还比较rough,难以准确判断,更由于卖方的失实表述(misrepresentation) 导致错误认知( mistake), 使得买方签下不符合其本意的购买合同,因此合同无效,要回押金。
详细论述,可见本人在六月间的帖子。Just my 2 cents, 欢迎辩论,以正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