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to购房悲剧----从走进Minto售房中心那一刻降临

1。 BDW在贴子还是比较尊重其他人的(不包括明偷),即使有很多质疑甚至挖苦的声音。这点,其他人是不是也同样地给她尊重。就这点,我就比较相信和佩服她。
2。 有人认为BDW有错误,难道明偷一点错都没有。如果都有错,是不是应该找到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而不是武断地给BDW两个options,BDW不接受而采取了另一个方案,明偷就借机吞并押金,把她置于”死地“,从这点看,我就比较同情BDW。在BDW发现问题到寻求解决方案的时间段里,她根本没有太多的时间思考,在短短的时间里面发生了太多的事情。

BDW如果有考虑不周的地方,也是因为缺乏经验而轻信了那些忽悠她的工作人员,而不是没做功课,大家都知道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但明偷的工作人员以及BDW的律师显然是故意把她推倒了绝境,我们能不支持她吗? 她就象任何一个活生生地生活在我们周围的人。

3。 我是跟BDW一样有孩子的妈妈。我还会找机会去看她,不过是随机的,我不想打搅她的生活,我也没有能力帮她解决问题,只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我打算捐款$500,绝不失言,就等她同意接受捐款)

嗯,这个帖子很认真写的,提倡尊重,值得肯定
全篇发言基本中肯,可惜明偷两字与发言所倡导的尊重大相径庭,不是不可以骂Minto是明偷,而是这么一骂与发言的风格不Match了
再一句“明偷的工作人员以及BDW的律师显然是故意把她推倒了绝境”从逻辑上看不出“显然”来,BDW的律师拿的是BDW的钱是代表BDW利益的帮BDW干活的,什么样的逻辑可以得到BDW的律师显然要站在Minto一边把BDW推到绝境呢?
我们在帮助BDW的时候,是不是可以理性一点呢?
 
BDW 孑然一身,独自举牌抗议,无论对于玉碎派还是瓦全派,这种现状相信都让人有所不忍,不平,或者至少感到不安吧。可惜车轱辘话说来说去,辩论的多,倾听的少,事实与逻辑都纠缠不清,似此如何破局?

兵法云,“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意思是处于有利地位的军队通过先制造胜利的态势,然后再寻求与敌人交战,而处于失败地位的军队则要被迫先行作战,设法谋求胜利的机会。当前情况下,Minto 无疑占尽上风,且待BDW下回出招;BDW既不肯善罢甘休,就要保持与对手的缠斗。可惜,举牌抗议也许可以一舒胸中块垒,其打击力度对于Minto而言,或许连 “骚扰” 都算不上,当雪花飘落的时候,还是先收手吧。希望LZ还能打出更为有力的组合拳。

笔者在六月时提过一个建议是involve Tarion。Tarion 作为The Ontario New Home Warranties Plan Act 的执法者,并且提供为购房者提供deposit protection (up to $40,000), 有能力也有责任在现在的情况下介入,无论是调停还是仲裁,Minto 都不能置之不理。这只是我的猜想,没有经验,不知道BDW一方在这方面有没有尝试。此事如果要办,就不宜再拖延。

听老闲和lhj发言的意思,BDW似在准备进入法律程序。司法程序可能是漫长而昂贵的,其执行过程和结果也常常不是完美的,但是我相信,法律依然是追求公平的最佳途径。胜算几何,无从估计;前路荆棘,更需妥善为谋。不清楚玉碎派近期的发言,在多大程度上代表BDW和代理律师的思路,但是我个人感到这里面有些问题,废话也罢,还是想顶着锅盖给提个醒:

1. MINTO 所坚持的两个要点(“LZ看过房才买的” 和 “没有按期交割“)都是基本事实,推翻的难度很大。与其否认对inventory home的认定,不如强调由于误导,眼见难以为实,虽然处于守势,这立论却更有机会成立。

2.要告MINTO 蓄意欺诈,难度极大。联系BDW描述的几个关键事件,即a)注册的model与销售合同不符,b)PM 已向Sales Office解释盖缩水版的原因,c)销售人员拿错误的图纸还多次强化这个错误,以及d) Minto总部把LZ小签过的图纸从合同里撤出(因此那标准图根本没有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等等,connect all the dots, 我感到故意欺诈的可能仍然没有超过reasonable doubt 的范围,MINTO 皆可自圆其说,除非BDW一方有其他证据揭开MINTO说辞中的硬伤 (比如,PM如果证明他正是向那个ANNA解释过这个房子的特殊性,这就很有力),否则,连CFC陪审团都不能信服啊。

3. 一定要避免与MINTO在原合同的框架内争是非。合同是它的,所有条款自然对它有利,比如Sales说的不算,一切以APS为准;比如 inventory home is sold as is;比如买方违约即扣除押金,等等,都很可能是标准条款。Minto 肯定没有违约,因为它“违约”的结果发生于“违约”行为之前,完全不合逻辑。所以在原合同的框架内争是非,没有什么赢的机会。

我主张跳出这个圈套,强调买方虽然看过毛坯房,但当时房子的状况可能还比较rough,难以准确判断,更由于卖方的失实表述(misrepresentation) 导致错误认知( mistake), 使得买方签下不符合其本意的购买合同,因此合同无效,要回押金。

详细论述,可见本人在六月间的帖子。Just my 2 cents, 欢迎辩论,以正谬误。

http://bbs.comefromchina.com/forum43/thread925519-18.html#post6807351

http://bbs.comefromchina.com/forum43/thread925519-15.html#post6789754
 
BDW 孑然一身,独自举牌抗议,无论对于玉碎派还是瓦全派,这种现状相信都让人有所不忍,不平,或者至少感到不安吧。可惜车轱辘话说来说去,辩论的多,倾听的少,事实与逻辑都纠缠不清,似此如何破局?

兵法云,“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意思是处于有利地位的军队通过先制造胜利的态势,然后再寻求与敌人交战,而处于失败地位的军队则要被迫先行作战,设法谋求胜利的机会。当前情况下,Minto 无疑占尽上风,且待BDW下回出招;BDW既不肯善罢甘休,就要保持与对手的缠斗。可惜,举牌抗议也许可以一舒胸中块垒,其打击力度对于Minto而言,或许连 “骚扰” 都算不上,当雪花飘落的时候,还是先收手吧。希望LZ还能打出更为有力的组合拳。

笔者在六月时提过一个建议是involve Tarion。Tarion 作为The Ontario New Home Warranties Plan Act 的执法者,并且提供为购房者提供deposit protection (up to $40,000), 有能力也有责任在现在的情况下介入,无论是调停还是仲裁,Minto 都不能置之不理。这只是我的猜想,没有经验,不知道BDW一方在这方面有没有尝试。此事如果要办,就不宜再拖延。

听老闲和lhj发言的意思,BDW似在准备进入法律程序。司法程序可能是漫长而昂贵的,其执行过程和结果也常常不是完美的,但是我相信,法律依然是追求公平的最佳途径。胜算几何,无从估计;前路荆棘,更需妥善为谋。不清楚玉碎派近期的发言,在多大程度上代表BDW和代理律师的思路,但是我个人感到这里面有些问题,废话也罢,还是想顶着锅盖给提个醒:

1. MINTO 所坚持的两个要点(“LZ看过房才买的” 和 “没有按期交割“)都是基本事实,推翻的难度很大。与其否认对inventory home的认定,不如强调由于误导,眼见难以为实,虽然处于守势,这立论却更有机会成立。

2.要告MINTO 蓄意欺诈,难度极大。联系BDW描述的几个关键事件,即注册的model与销售合同不符,PM 已向Sales Office解释盖缩水版的原因,销售人员拿错误的图纸还多次强化这个错误,以及Minto总部把LZ小签过的图纸从合同里撤出(因此那标准图根本没有成为合同的一部分),connect all the dots, 我感到故意欺诈的可能仍然没有超过reasonable doubt 的范围,MINTO 皆可自圆其说,除非BDW一方有其他证据揭开MINTO说辞中的硬伤 (比如,PM如果证明他正是向那个ANNA解释过这个房子的特殊性,这就很有力),否则,连CFC陪审团都不能信服啊。

3. 一定要避免与MINTO在原合同的框架内争是非。合同是它的,所有条款自然对它有利,比如Sales说的不算,一切以APS为准;比如 inventory home is sold as is;比如买方违约,押金扣除,等等,都很可能是标准条款。Minto 肯定没有违约,因为它“违约”的结果发生于“违约”行为之前,完全不合逻辑。所以在原合同的框架内争是非,没有什么赢的机会。

我主张跳出这个圈套,强调买方虽然看过毛坯房,但当时房子的状况可能还比较rough,难以准确判断,更由于卖方的失实表述(misrepresentation) 导致错误认知( mistake), 使得买方签下不符合其本意的购买合同,因此合同无效,要回押金。

详细论述,可见本人在六月间的帖子。Just my 2 cents, 欢迎辩论,以正谬误。

:cool:
很理性。希望BDW和她的智囊团能看一看。其实,我们之中的许多表示支持BDW举牌的,有多少人仅仅因为BDW是自己的同胞,而无条件支持,又有多少人是把BDW事件当成一个客户与商家的纠纷,来无条件支持的呢?
仅仅因为BDW是自己的同胞而支持,到法庭上不管用。

想搞清楚自己属于哪一类,很容易。问自己:如果BDW是个印巴裔或阿拉伯裔,我还会无条件支持吗?
 
这个帖子,快成“cfc版无间道”了,观众们一直以为是“玉碎派”帮主的老闲,居然否认自己是“玉碎派”,感情大家吵来吵去,都在瞎炒,太搞笑了。
假如我没有失去记忆的话,一切源头都是“riven”的“minto流氓,我们比她更流氓”开始,自己说过啥话,自己去查一下,不就清楚了吗。
既然不承认,也没啥大不了,网络吗,本来就是大家发泄的地方。太当真,那就太傻,太天真了。
假如沦落到无关人员,相互攻击,那更是天方夜谭吗。
还是老话,这件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解读,不要再吵了。
认为bdw对的,那就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认为minto对的,请偃旗息鼓,minto又不会给你一毛钱。
:cool::cool::cool:
:D:D:D:D:D
有中国人的网站就有阶级斗争:D:D:D
good job,共产党:p:p:p
 
这个帖子,快成“cfc版无间道”了,观众们一直以为是“玉碎派”帮主的老闲,居然否认自己是“玉碎派”,感情大家吵来吵去,都在瞎炒,太搞笑了。
假如我没有失去记忆的话,一切源头都是“riven”的“minto流氓,我们比她更流氓”开始,自己说过啥话,自己去查一下,不就清楚了吗。
既然不承认,也没啥大不了,网络吗,本来就是大家发泄的地方。太当真,那就太傻,太天真了。
假如沦落到无关人员,相互攻击,那更是天方夜谭吗。
还是老话,这件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解读,不要再吵了。
认为bdw对的,那就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认为minto对的,请偃旗息鼓,minto又不会给你一毛钱。

我否认自己是“玉碎派”, 根据是5月的时候我没有发过“玉碎”的言论。因为在5月的某个时候,包括LZ在内, 人们可以选,选玉碎,还是瓦全。当时的情形是玉碎派占明显上风。 从我个人内心来讲,我是玉碎派的,但是因为那涉及到LZ的真金白银几万刀,绝不是平常的口水帖,所以我忍了,不发言。所以现在我否认自己是“玉碎派”。

10月以来,瓦不全,玉已碎,不能选。在大多数瓦全派忙不迭彰显自己的偷生智慧,大多数玉碎派遁迹无踪的情况下,我看不下去,替玉碎派说了几句。如此而已。
 
别拽了,大家。还这派那派的,能形成气候么?
 
我否认自己是“玉碎派”, 根据是5月的时候我没有发过“玉碎”的言论。因为在5月的某个时候,包括LZ在内, 人们可以选,选玉碎,还是瓦全。当时的情形是玉碎派占明显上风。 从我个人内心来讲,我是玉碎派的,但是因为那涉及到LZ的真金白银几万刀,绝不是平常的口水帖,所以我忍了,不发言。所以现在我否认自己是“玉碎派”。

10月以来,瓦不全,玉已碎,不能选。在大多数瓦全派忙不迭彰显自己的偷生智慧,大多数玉碎派遁迹无踪的情况下,我看不下去,替玉碎派说了几句。如此而已。

前面虽和老闲意见不同,但对你"敢担当"的性格还是钦佩的。看到你这段,我笑了。:p

一个憎恨资本家,憎恨资本主义的人,却选择性地生活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这算不算"偷生"呢?:blink:
 
前面虽和老闲意见不同,但对你"敢担当"的性格还是钦佩的。看到你这段,我笑了。:p

一个憎恨资本家,憎恨资本主义的人,却选择性地生活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这算不算"偷生"呢?:blink:

of course not "偷生", that's called brave:)
 
兄弟,那叫“潜伏”,老闲是“共产主义”插入“资本主义”的一把“尖刀”。
一个对“资本论”顶礼膜拜的人,用“带血,肮脏”的“资本”,去投资房产,还对“资本主义”大放厥词,真的很可笑。
真的要革命,先捐了“投资性“财产再说。

前面虽和老闲意见不同,但对你"敢担当"的性格还是钦佩的。看到你这段,我笑了。:p

一个憎恨资本家,憎恨资本主义的人,却选择性地生活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这算不算"偷生"呢?:blink:
 
兄弟,那叫“潜伏”,老闲是“共产主义”插入“资本主义”的一把“尖刀”。
一个对“资本论”顶礼膜拜的人,用“带血,肮脏”的“资本”,去投资房产,还对“资本主义”大放厥词,真的很可笑。
真的要革命,先捐了“投资性“财产再说。


小兄弟,革命也是要资本的,正如战争的目的是消灭战争一样 :D:D:D
 
兄弟,我已经很老了,已经过了愤青的年纪了。对任何政治议题,都只有一句话”滚一边去“。
猥琐人生是我的终极目标。

小兄弟,革命也是要资本的,正如战争的目的是消灭战争一样 :D:D:D
 
URL的2分钱很有价值,现在争论当初目前的派别已经毫无意义,大家都是一个目的。

争论LZ是否有错,Minto 是否有意欺诈也意义不大。LZ 当时来村不久,可能比较急需买房,并由于其他原因,这个过程中有疏忽是肯定的,比如没有测量自己的怀疑,没有检查Minto从总部签署的合同。她这个合同的确也非同一般,合同开始没有目录,销售代表不是当场签字,给Minto不少作弊的机会,平心而论,我们一生只做有数几次这样大交易的百姓,如果卖方有意或者无意误导,能够坚守阵地实属不易。总之现在讨论谁的过错意义不大。

还是向URL这样讨论如何解决LZ的问题。我还没有完成买新房过程,听说像LZ目前的状态,没有完成交割,还无法进入要求Tarion 参与仲裁的阶段,估计这条路行不通。

无论以什么方式与Minto说理,只凭销售代表口头误导是很难成立的,他们肯定可以不承认,说成是LZ 一面之词,还得依据原始合同来寻找硬伤,Minto 是否存在误导的证据,无论是图纸还是文字,说明卖给LZ 的是Yorkvill C。我不能确定那张Pot Light图纸,Minto 是否可以推脱并不代表房型,只说明Pot Light 的位置,如果M的这个说法成立,是否需要在图中加以注明,比如此图仅示意Pot Light 位置。我当然是希望,这些证据对LZ有利。

另外,我记得5月时,LZ 说因为她加的那个抗议信,Minto 不同意交割,我一直以为由于M的原因没有完成Closing。没想到最后因为LZ律师的原因,晚签了一页纸,反而把没有完成交割的责任推给了LZ。不知在LZ第二个被M抓住的把柄上是否还有回旋余地。

第一个把柄是LZ看过房才签字的,只有寻找M是否留有误导的证据了。

2分钱。
 
URL的2分钱很有价值,现在争论当初目前的派别已经毫无意义,大家都是一个目的。

争论LZ是否有错,Minto 是否有意欺诈也意义不大。LZ 当时来村不久,可能比较急需买房,并由于其他原因,这个过程中有疏忽是肯定的,比如没有测量自己的怀疑,没有检查Minto从总部签署的合同。她这个合同的确也非同一般,合同开始没有目录,销售代表不是当场签字,给Minto不少作弊的机会,平心而论,我们一生只做有数几次这样大交易的百姓,如果卖方有意或者无意误导,能够坚守阵地实属不易。总之现在讨论谁的过错意义不大。

还是向URL这样讨论如何解决LZ的问题。我还没有完成买新房过程,听说像LZ目前的状态,没有完成交割,还无法进入要求Tarion 参与仲裁的阶段,估计这条路行不通。

无论以什么方式与Minto说理,只凭销售代表口头误导是很难成立的,他们肯定可以不承认,说成是LZ 一面之词,还得依据原始合同来寻找硬伤,Minto 是否存在误导的证据,无论是图纸还是文字,说明卖给LZ 的是Yorkvill C。我不能确定那张Pot Light图纸,Minto 是否可以推脱并不代表房型,只说明Pot Light 的位置,如果M的这个说法成立,是否需要在图中加以注明,比如此图仅示意Pot Light 位置。我当然是希望,这些证据对LZ有利。

另外,我记得5月时,LZ 说因为她加的那个抗议信,Minto 不同意交割,我一直以为由于M的原因没有完成Closing。没想到最后因为LZ律师的原因,晚签了一页纸,反而把没有完成交割的责任推给了LZ。不知在LZ第二个被M抓住的把柄上是否还有回旋余地。

第一个把柄是LZ看过房才签字的,只有寻找M是否留有误导的证据了。

2分钱。

:cool:

你的和URL的建言非常珍贵,我相信LZ会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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