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 foolpan 发布
俺在中国政府待了6年多,下级主动迎合上级的意思,甚至主动替上级担责任以期获得长期利益的表演看得真不少。这是下级的“政治智慧”啊。
BTW,hurman兄给的链接打不开。
上下级的政治智慧是所有官僚体制的弊端。同样的事情在加拿大也是屡见不鲜的。只不过中国是官僚体制的老祖宗,其表现必然更好一点。于是才有“卑职屡败屡战”的优秀政治文学诞生。

扯远了。
文章转贴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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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长直选的民意基础
――对村民自治的一项效应与后果分析*
肖唐镖
(330003中国南昌市江西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
xmpxfk@hotmail.com;wlixtb@yahoo.com.cn )
本文刊于《中国农村观察》(北京)2003年第1期,第55-65页。
自199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一些地方乡镇长选举改革实践――如“南城直选”、“步云直选”、临猗“两票选任制”、大鹏“三票制”[①]――的影响,人们关于村民自治效应与后果的研究似乎得到了极大的鼓舞。与认为村民自治“并不能作为自下而上的民主化的一种自然跳板”(邱越伦,1997)的看法不一样的是,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相信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②].有学者更以乡镇长选举改革的实践为依据,提出,村民自治对基层政权及国家民主的发展产生了“促进和扩散效应”(项继权2001:45-46),乡镇长直选“体现了村民选举的内在逻辑性”(何包钢、郎友兴,2001)。不过,也有学者表示出不同的看法,提出能否“因为村委会直选的成功推导出乡镇长直选也会成功?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大问题”,目前宜“采用间接选举乡镇长的方式”。[③]这种针锋相对的看法缘于什么?
人们都会承认,乡镇长直选能否成功,既必须有相应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也必须有选举技术上的准备,还必须有基本的经济与社会基础。后者,笔者称之为“社会基础”,它既包括基本的经济支持和物质条件,如经济发展及相应的生活水平,交通通讯和传播设施的改善;也包括基本的教育水平、政治文化及相应的政治行为能力。很显然,导致学者们在乡镇长直选上不同看法的根由有多种,但对乡村社会特点的理解、特别是对乡村选举的“社会基础”
的理解与判断之不同,应是一个重要原因。一般地,对乡镇长直选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往往对乡村选举的民间基础怀有乐观看法[④],而对乡镇长直选持谨慎乃至否定态度的学者则相应地怀有悲观的看法[⑤].因此,如何客观而准确地理解与把握乡村社会的特点,应当是问题的关键。
那么,乡村社会的实际状况究竟是怎样的呢?
较多的研究曾表明,农民自身有着发展民主的强烈需求和实践民主的能力[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研究主要针对的是村民在村治领域中的情况,而较少针对村民在乡治中的情况。实际上,迄今后类研究仍甚为不足,仅有依据个别座谈或访谈的少量研究。如,在辛秋水先生主持的一个座谈会上,有乡干部即提出: “乡镇干部可不可以也进行选举,这样可以和老百姓保持一致,上面要求的可以顶一顶,下面的日子也好过一些。”[⑦]李凡先生在海南东方市对部分乡镇干部的访谈(李凡2001a ),荣敬本、高新军等先生对江苏无锡市和河南新密市部分乡村干部的访谈,均表明乡镇(及村)干部们对乡镇直选的态度是“积极的”,“并表示如果要选试点单位的话,愿作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荣敬本等著,2001:99,163-164,184)但总的看来,目前有关乡镇长直选的社会基础的研究多是观感性的反映或推论,缺乏有力的实证研究作支持。有研究者曾直言不讳地承认“尚不清楚这些问题的答案”[⑧].或者认为,虽然“如今缺乏最新的调查资料,但我们完全可以推断,今天农村选民……已经基本具备更高层级的直接选举所要求的基本条件。”(李凡等,2000:68)
因此,相关的研究与其说是对现实状况的经验描述与总结,倒不如说是反映了研究者自身的一种主观期望与理想。
本文无意于对乡镇长直选的社会基础进行全面分析,仅试图对其民意状况作番实证考察。
也就是说,将主要研究乡村社会对乡镇长直选的主观期望状况,如它们是如何看待乡镇长直选的?对这种选举,乡村社会怀有的是希望与欢迎的态度,还是抵制或恐惧的心态?在这里,笔者将沿用前作(肖,1999)[⑨]的框架,从行为主体的视角,将“乡村社会”分解成“村民”、“村干部”和“乡镇干部”三个阶层,分别考察它们对乡镇长直选的心态。
一、资料来源
本文研究将主要依据笔者近年来在农村田野调查中所取得的第一手实证资料。这些调查包括:
1.1998年10月―11月,对江西省7个县市29个乡镇536名乡镇干部的问卷调查。这7个县市分布在该省的6个地市(全省共11个地市)。本次调查的方式为非随机抽样,系笔者(及调查组的同志)在各县按“好、中、差”的类型选择乡镇,请在家的乡镇干部全部集中到会议室分别秘密地填写问卷。调查主持人在现场巡视、监督全过程,随后将全部问卷带走。
有关被调查人的分布状况,可参笔者另作(肖,1999)的介绍。
2.1999年10月―12月,对江西省C 、T 两县40个村800个选民和112个村干部的问卷调查。该次问卷调查,是在对40个村委会选举进行现场观察后完成的。对乡、村和选民,系按分层比例抽样方式分别选取样本,每县选取5个乡镇,每个乡镇选取4个村,每个村选取30名选民[⑩].对村干部,则采取非随机抽样方式,在每村皆对“三大头”(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进行调查,共取得了112个村干部的问卷资料。[11]
3.2000年12月―2001年1月,对江苏省H 县20个村1200个选民和60个村干部的问卷调查。
此次调查的方式同于1999年在江西省40个村的调查。该县是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2000年7月―9月举行了第七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此后我们进入5个乡镇的20个村进行调查。
以上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共有三类,即:对1200个选民的问卷资料;对172个村干部的问卷资料;对536个乡镇干部的问卷资料。本文将按此分类,对选民(村民)、村干部和乡镇干部的有关心态分别进行分析。对以上调查资料,这里使用spss8.0软件进行初步的统计分析,并结合调查中深度访谈所取得的资料进行比较。为了进一步了解三者之间的不同特征,我们将进行适度的比较研究。但正如上面介绍所示,这些调查由于在时间段、特别是在样本的选取方式上并不相同,因而并不具有严格的可比较性。本文仅仅是出于描述的需要而进行这种比较,它不应被看作是对三个阶层特点的分析。而且,应当指出的是,本文研究所代表的是对调查点情况的判断,笔者无意于将其结论推广到江西与江苏两省、乃至全国。对全国情况的总体判断,应当依靠于更广泛的经验研究。
二、乡镇干部的心态
我们先来看乡镇干部对乡镇长直选的心态。何包钢等人在1998年对浙江省115名乡镇领导所作的问卷调查表明,77.4%的人认为乡镇长直选“为时太早”,仅有20.9%的人表示应该实行乡镇长直选(何包钢、郎友兴,2001)。那么,江西省乡镇干部的态度是怎样的呢?
笔者对乡镇干部的调查,完成于“南城直选”(1998.12)、“步云直选”(1998.12)、临猗“两票制”(1999.4)和大鹏“三票制”(1999.1)选举之前。在调查中,我们设计了三道与本主题相关的问题,乡镇干部的回答如下:
表1:您认为乡镇长是否应该让全乡镇的群众直接选举产生?N=536
见文末
从表1可见,当时乡镇干部中的多数还是认为“乡镇长应该实行直选”,其人数占调查总样本的74.6%,而且近两成的人以为“目前就可以实行”。当然,过半数的乡干部(55.2%)倒是觉得“目前条件尚不成熟”。
那么,是哪些条件不成熟呢?从表2看,乡镇干部们倾向于认为是由于“农民的素质不高”、“会影响稳定”等因素,这与目前社会上的流行看法是相近的。还有乡干部在“其它”
栏中解释说,那是因为“如实行直选就难以保证组织意图的实现”,或是因为“群众对情况不了解”、“地方本位思想较重”、“群众缺少鉴别力和全局观念” 等等。有意思的是,也有干部另从体制上来找原因,提出直选的条件不成熟是“因为没有实行真正的民主”。不过,表3反映,过半数的乡镇干部对乡镇长直选的前景还是持乐观态度,如认为20年内可直选,加上认为“目前就可实行直选”的人数,其比例即占被调查总人数的65.9%.但应当注意的是,表示在50年后 “条件才会成熟”或“说不清”的人数比还较高,占被调查人数的34.1%.
值得深问的是,导致乡镇干部以上意见分歧的原因何在?这里,我们试从年龄差距、文化水平、职务(地位)因素、党员身份以及对村民直选的看法等方面,找寻其相关性。
表4:年龄、职务、文化等因素与对乡镇长直选看法的交互分析表:n=507
见文末
表4系以这五类因素为自变量、以乡镇长是否应直选为因变量所作的交互分析表。从中可见,乡镇干部在年龄上的差别或是否党员,并不影响到他们对乡镇长直选的看法。而在职务上的差别、文化程度的不同以及对村民直选的态度,却与他们对乡镇长直选的看法有着强烈的相关性。具体而言,即为:
1、在乡镇干部中,级别越高者越不主张“实行直选”,级别越低者越倾向于“实行直选”。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同地位与利益的既得、未得或待得有关。
2、文化程度越高者越不主张“实行直选”,文化程度越低者越倾向于“实行直选”。
如果我们将是否主张直选作为民主意识的一个标志,那么,这种情况似乎同“文化程度与民主意识正相关”的常理相背离。这或许表明,在当今乡镇干部中文化程度与其民主意识并不成正相关。实际上,正如表5所示,文化程度与对乡镇长直选条件的看法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即:在文化程度较高的干部中,其精英主义倾向较为严重,对农民素质存在轻忽乃至“瞧不起”的心态,因此而对农民的民主能力严重低估。
表5:文化程度与对直选条件看法的交互分析表N=530
见文末
人们或许会设想,乡镇干部中文化程度相异者对乡镇长直选态度的不同,可能还同文化程度较高者其职务地位一般也高有关,换言之,职务级别的差距才是背后的真正因素。但通过longiner模型分析发现,文化程度、职级地位皆与乡镇长直选态度构成最佳模型,也就是说,文化程度对乡镇长直选态度的影响并不依赖于职级地位因素。
人们也许还会提出,不同文化程度的乡镇干部对乡镇长直选的态度或许同其出生地与成长地有关。如出生或成长在本乡的干部其文化程度要低些,但更有希望通过民选而直接上任乡镇长,因而就有可能赞同乡镇长直选;反之,外来的干部虽然文化程度可能高些,但考虑到有可能败北于本地人,即有可能不赞同直选。不过,在问卷设计中,由于未设计出生地与成长地的指标,我们的这种分析只能是一种假设。
3、在乡镇干部中,对村民直选的看法与对乡镇长直选的看法是接近的,即认为“村委会应该直选”的人更易于主张“乡镇长直选”,而认为“村委会不应该直选”者往往反对“乡镇长直选”。在此,村民直选的上推效应得到了体现。
三、村干部的心态
已如前述,在C 、T 和H 三县对村干部和村民的调查,是在1999年下半年至2001年初分两波完成的。表6是三县受调查的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其中,村支书占30.2%,村主任占34.9%,村会计占29.6%;党员占84.3%,非党员为15.7%.
表6:村干部样本的基本情况n=172
见文末
表7至表10从不同的侧面检测了村干部对乡镇长直选的态度。为了比较三县村干部对乡镇长直选的看法是否有差距,下列各表还将各县村干部的回答分别附上。从这组表可见,过半数的村干部认为乡镇长应当经由直选产生,或者说“在村委会选举搞好后就该搞乡镇长直选”;三成多的村干部甚至同意“乡镇长不搞真正的民主选举,村委会选举搞的再好也没用”
的看法。这也就是说,在半数左右的村干部看来,民主直选应当自村往乡推进,他们并不同意“老百姓不关心乡长县长怎么选”的说法。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主张目前就可以实行乡镇长直选的村干部的比例并不高(占15.1%),多数人(50%左右)认为“目前条件还不成熟”。
在这组问题中,三个县村干部的态度基本上是相近的。有明显差距的在表5中,认为乡镇长“不应该直选”的村干部的比例,C 县明显高于T 、H 两县。
表7:您认为乡镇长是否应该让全乡镇的群众直接选举产生?
见文末
那么,对哪些觉得直选条件尚不成熟的村干部来说,具体而言是哪些条件不成熟?而且,按他们的估计,条件的成熟还要等上多长时间?表11与12反映了他们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
它们表明,村干部们对农民的“素质”持有不太高的评价,更多的人将之作为“不成熟的条件”方面。而对条件成熟的时限,较多的村干部无法表示明确的意见,“说不清”与“未做回答”的比例高达六成多,较为乐观者(如认为20年内条件会成熟)仅为三成多。这表明,对今后相关形势的发展,多数村干部难以预测与把握,其比例远远高于乡镇干部。
表11:如果您认为直接选举乡镇长的条件不成熟,请问为什么?(可多项选择)
见文末
四、农民的心态
1200个村民样本的基本情况详见表13.其中,共产党员占7.3%,余者为非党员;曾经当过村、组干部的人占17.3%,目前担任村、组干部的有4.3%,从未当过村、组干部的达71.1%.
表13:农民样本的基本情况N=1200
见文末
从表14至17可见,村民们对乡镇长直选的主观期望较高,半数左右的人认为应该搞乡镇长直选,特别是希望“村委会选举搞好后,就该搞乡镇长直选”,否则“村委会选举搞的再好也没有用”。已有两成多的村民主张“目前就可以实行乡镇长直选”。
值得注意的是,对本群体的“政治热情”,多数村民的评估并不高,如有五成左右的村民认为“老百姓只关心村委会选举,不关心乡长、县长怎么选”(表17)。村民的这种自我评价,与村干部就同一问题对村民的评价(见表9)是相近的。
表14:您认为乡镇长是否应该让全乡镇的群众直接选举产生?
见文末
那么,村民们是如何看待乡镇长直选条件的?从表18可见,在部分认为直选条件尚不成熟的村民看来,这些不成熟的条件也是“村民自身的素质不高”、以及直选的环境与后果不够好(如经济水平不高、直选会影响稳定)。但与村干部的同类评价(见表11)相比较,村民对自身素质的评价显然要高的多。不过,比村干部的估计更严重的是,绝大多数村民对乡镇长直选的前景把握不准,不愿也不敢就直选条件成熟的时间表发表明确的意见,只能是“说不清”或“不作回答”。
表18:如果您认为直接选举乡镇长的条件不成熟,请问为什么?
见文末
在访谈中,有些村民在进一步解释“为什么乡镇长不应该由直选产生”时说,那是因为“我们认都不认识他们,怎么选?!”还有村民竟然说,“还选乡长?哪里坐得下这么多的人(意为没有能坐下数千乃至数万选民的场所)?!”从这种发自内心的自然想法,可见:长期贫乏而狭隘的政治实践对村民的政治视野有着多么强大的束缚与限制。
五、比较分析
以上几节分别介绍了乡镇干部、村干部和农民对乡镇长直选的主观意愿和相关的看法。
这里,再对此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我们的比较拟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对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这“三类主体”的态度作横向比较;二是就村、乡、县、省四级的“直选”而言,三类主体在态度上的层次性变化。
先来看第一个方面。表20将三类群体对乡镇长直选的态度详列其中,从中可见,就支持乡镇长直选的频率而言,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的比率是呈逐降的态势,即在乡镇干部中获支持的比率最高(74.6%),村干部次之(65.7%),村民再次之(42.6%)。而主张“目前就可实行直选”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村民支持的比率最高(22.3%),乡镇干部次之(19.4%),村干部最低(15.1%)。
如果我们将乡镇干部群体再细分为“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和“一般干部”,我们即可发现:在乡镇“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和“一般干部”,以及村干部与村民这五类主体之间,他们对乡镇长直选的态度则呈现出更细微的变化。如,支持“目前就可以实行乡镇长直选”的比率,乡镇一般干部最高(24.7%),村民列其二(22.3%),村干部排第三(15.1%),乡镇副职领导排第四(13.6%),乡镇党政正职列最后(7.1%)。
表20:您认为乡镇长是否应该让全乡镇的群众直接选举产生?
见文末
再来看第二个方面的情况。为了能更准确地为调查对象对乡村选举的态度进行定位,我们在调查中还同时了解到他们对村委会直选、县长直选与省长直选的态度 [12],结果见表21、22和23.这里将此三表连同表20的相关数据联系起来,并制作成表24,从中可发现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对待村、乡、县与省直选的态度变化。它们表明了一个相同的趋势,即:不论是乡镇干部,还是村干部,或者是村民,他们对自村到乡镇、再到县、到省的“直选”,都呈现出支持率递减的特点。换言之,他们对越是底层的直选越是支持,越是上层的“直选”
越是不支持。在这里,相对于村民直选,乡镇长直选所获的支持率明显偏低;而相对于县长、省长直选,乡镇长直选所获的支持率却又要高一些。
表21:您认为村委会干部是否应该让该村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见文末
如果对以上四表作更进一步的分析,还可以发现这样几个特点:其一,在主张直选的态度上,乡镇干部的态度是最积极的,他们对各级“应该直选”的支持率皆高于村干部和村民。
相比之下,村民的支持率却是最低的。这似乎印证了农民在政治上倾向于“保守性”的传统理论[13].其二,与此不同的是,对于直选的现实“可行性”,乡镇干部作出了较为谨慎的估价,更多的人认为“条件尚不成熟”;而村干部与村民的判断却较为接近。其三,对于直选整体形势的估价,乡镇干部的态度比较鲜明(如较少人反映“说不清”),而在村干部、特别是在村民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表示“说不清”,态度要么是暧昧要么是确实“说不清”。
这实际上反映了他们在政治意识与能力上的差距。
六、结论
总结前述分析可见,在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中,主张“乡镇长应该直选”的比率呈现出逐降的趋势,乡镇干部中的支持率最高,村民中的支持率最低。但认为“目前就可以实行直选”的情况则有所不同,这三类主体成员的态度并无显著的差别,均有二成左右的支持率,不过村民对它的支持率略高于乡村干部的支持率。值得注意的是,在与“乡镇长直选”
直接相关、受之影响也最直接的乡镇干部中,由于职位级别所体现的利益差异,由于不同文化程度者所内含的对农民素质的不同看法,他们对乡镇长直选的态度却出现了明显差异。而与村民直选和“县长、省长直选”的民意情况相比,乡镇长直选的支持率大大低于村民直选的支持率,但高于“县长和省长直选”的支持率。
如果我们考虑到现行体制的“动员型”特点,考虑到干部和群众习惯于听从上级命令的特点,那么就会发现以上调查结论的深层意义。本课题调查是在调查对象并不知晓“乡镇长直选”信息的情况下展开的,如对乡镇干部的调查发生在“直选”出现之前,对村干部和村民的调查虽然发生在此后,但当时“直选”的信息主要局限在学术理论界。尽管如此,却有五成左右的乡村干部和农民希望“乡镇长直选”,而且分别有两成左右的人主张“目前就可以实行直选”。这不仅表明乡镇长直选的民意基础已在酝酿、形成和壮大,更表明乡村社会正在发生悄然的变化,其自主性与独立性正在增长。在这里,村民自治的上推后果与效应似乎得到了合乎逻辑的体现。
尽管民意变化并不能作为政治改革的唯一依据,但是乡村社会的这种变化,对于中国政治现代化建设无疑仍是一件幸事。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乡村社会成员在政治的意识、视野与文化等方面的提升与进步,这将为政治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基础与社会动力。当然,这种动力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构成对政治发展的强大压力。因此,随着既是动力又是压力的民意基础的扩张,对乡镇长直选的相关政策与体制自上而下地进行及时的调适就将是题中应有之义。
为此,在现阶段的政策选择[14],笔者赞同民政部官员的如下建议:可以采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在全国选择若干个点进行试点,以探索经验,规范程序。待获得成功经验后再修改法律,进行推广。(刘喜堂,2000:76;詹成付,20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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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刚刚削去参考文献,以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