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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民主与独裁

最初由 foolpan 发布


其实贿选的存在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选民对选举因为没有以前的经历,所有还没有真正的意识,他们看不到不久的将来他们自己可能成为贿选的受害者。或者说,他们还不会运用自己的这种选举的“权力”。所以俺觉得一定程度上这是种判断力缺乏的表现。但于我看来,这只是选举“有效性”前提的缺乏,并不能就此否定民主(直选)。比如说,如果中国的试点是从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城市开始,可能就是不一样的结果。

这里有一个国民对政治的关心程度问题。
像现在的中国国民对政治关心度是偏低的。这不利于国民对国家的长远发展的把握。就是政治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但是,关心度太高也是不好的。人人是政治家的国家,要不极端,要不分裂。而且,人民也不会对政治一直保持热情的。
这里也有度的问题。
 
最初由 James 发布


你的话其实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民主要等到条件都成熟了才开始,还是一边试错一边搞?

还是拿James兄的游泳来打比方吧。一个开放的天然游泳场。在游泳前,有人可能会一点,有人可能不会,就算学起游泳来,也会有人悟性高一点,有人悟性低一点。但是,下水是每个人都有的自由和权力!水性不好可以去浅水区,水性好可以去深水区,再不好,人家下水你待在岸上也行,但每个人都有权力在自己对水性熟悉程度的时候在不同的区域下水(前提是他对这个游泳池也有一定的认为而且自认为可以保证自己的安全)。
再有就是在水里学游泳肯定比在岸上纸上谈兵来得强多啦。

现在的问题是,有人在游泳场边圈了个圈,这个人是知道游泳的好处也看见了其他人在水性畅游。但他不论水性如何,都不允许他那边的人下水。有人自己确实会,有人见过别人游,还有人可能觉得自己学游泳起来应该学得快,就会要求下水,圈圈的人就说,好吧,你看看下水的后果再说。于是他从人群的后面找出几个看起来没一点水性的人让他们下水,看他们呛了几口后就对其他人说,游泳不好,会有危险的!

只有圈圈的人变了主意,他也真心实意想让大家都学会游泳,这样大家不仅可以在短时间内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和区域,而且会越游越好。

这个比方打得比较粗糙,见笑。

但我觉得民主在中国实行的一个先决条件:上下同心。上意不与下同,人民盼望民主但是能得到真正的民主么?
 
最初由 herman 发布


这里有一个国民对政治的关心程度问题。
像现在的中国国民对政治关心度是偏低的。这不利于国民对国家的长远发展的把握。就是政治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但是,关心度太高也是不好的。人人是政治家的国家,要不极端,要不分裂。而且,人民也不会对政治一直保持热情的。
这里也有度的问题。

俺觉得选举是人权的一种体现,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好。只是政治经济知识相对多一些的人有能力事先看透政客的伪装和预测他们经济政策导致的后果,然后再看自己是不是可以从中得到实惠。

选举不仅仅是政治吧。不关心政治,关心自己的生活就行。
 
最初由 foolpan 发布


俺觉得选举是人权的一种体现,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好。只是政治经济知识相对多一些的人有能力事先看透政客的伪装和预测他们经济政策导致的后果,然后再看自己是不是可以从中得到实惠。

在中国现在有点难度。不过,小范围的试点,地方的行政的权利的下放,是应该尝试的。我觉得乡镇直选虽然不太成功,但是这个尝试是值得鼓励的。至少知道简单的套用是不行的。
 
在远古时期的人类社会人们不知道盖房子住,他们住山洞或草棚与动物为伴。后来人类社会随着时代的前进而进步了,开始学会盖房子,渐渐房子越盖越结实,房子也越盖越大。这大概就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象征的开始,很多考古学家就以古建筑的结构水平来衡量当时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程度。到今天人类已经进步到能建造一百多层的高楼大厦了。当然建房子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的,也伴随一定的风险,有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房屋倒塌的意外,但人们并不因为有了风险而不建房子。
民主和选举也是同样道理,它是象征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除此以外俺实在想不出还有其它的表现形式,这也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同的价值观。当然实行民主会产生一些意见不统一,搞选举会发生一些暂时性的骚乱,如果是法制国家它又能乱到哪里去呢,余下的就是靠政府的疏导工作和应对能力,作为政府应对自己的能力要有信心。
 
最初由 herman 发布

这里有一个国民对政治的关心程度问题。
像现在的中国国民对政治关心度是偏低的。这不利于国民对国家的长远发展的把握。就是政治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1) 不给个人权力, 个人只好让政府做他们爱做的事, 自然很少有人关心政治.
2) 关心政治在中国也不是件安全事.
3) 没有权力, 也就少了许多责任和义务.
 
最初由 herman 发布


我觉得乡镇直选虽然不太成功,但是这个尝试是值得鼓励的。至少知道简单的套用是不行的。

什么是“套用”呢?或者怎么样是“简单的套用”呢?如果直选放在农村是“简单的套用”,那么放在城市是不是也是“套用”?

中国的乡镇直选是由掌权者设计的,hurman兄认为掌权者的用意是为了在全国的范围里推广民主吗?

俺个人觉得那只不是过做做样子给外国人看的,或者是随便抓一把草,去堵那些说中国没有民主的人的嘴巴。当然,中央知道一些地方基层腐败到民不聊生的地步,这种“高姿态”也是缓和社会矛盾的手段之一。
 
最初由 herman 发布


至少知道简单的套用是不行的。

你敢说中共从建党之初到毛时代结束,中国从政治体系,工业布局到农业合作社,那样不是简单套用苏共模式?直到现在的[四项基本原则]中第一项“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马是哪国人?列是哪国人?他们的主义适合中国国情?
 
最初由 foolpan 发布

俺个人觉得那只不是过做做样子给外国人看的,或者是随便抓一把草,去堵那些说中国没有民主的人的嘴巴。当然,中央知道一些地方基层腐败到民不聊生的地步,这种“高姿态”也是缓和社会矛盾的手段之一。

我觉得选举是不能缓和社会矛盾。相反是使社会矛盾表面化了。而且,这个试点是地方上搞的。中央开始是反对直选试点的。至今直选还是非法的,它是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不过,2003年以后,中央开始默许直选试点。于是各个省都多少动了一点。方法不一。2004年的选举搞了不少。成功与否言之尚早。2003年以前的基本失败。
以上是试点的表象,意图还是大家自己分析吧!这里有一篇文章http://www.usc.cuhk.edu.hk/wk_wzdetails.asp?id=2434 可以看一看。因为不知作者派系,不知其代表什么集团利益。反正是中共内部的一种声音。

有空关心一下吧。这里很可能有你正在寻找的道路。
 
最初由 herman 发布


我觉得选举是不能缓和社会矛盾。相反是使社会矛盾表面化了。

试图“缓和”和“表面化”并无冲突啊。表面化后的矛盾是有可能没有掩盖的时候那么激烈的。比如在“挑动人民斗人民”的文革时期,中国的政治从外部看可能是没有很大矛盾的,大家都不敢说话,而且全国执行的是统一的思想。

最初由 herman 发布


有空关心一下吧。这里很可能有你正在寻找的道路。

我觉得至少在胡温这一代,中国政治上的民主情况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中共的领导人在上台前都是可以说在地方或部门的领导岗位上干了很长的时间,他们比一般人更知道权力的好处(看看中国的太子党们)。中国的相对独裁的政治现状可以确保他们的权力和好处。他们也知道,只要不做得太过火,并采取一定的改良,不去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动荡进而影响他们的统治,他们就有可能继续保持这种权力和其带来的利益。

现在中共的领导人要上台,哪个不是多年媳妇熬成婆,当婆了还能不威风威风,难不成还回过头来听媳妇的?

个人觉得这种体制注定了乡镇直选在现中国只不过是民主的游戏。

民主只能是基层的呼声。
 
最初由 herman 发布


而且,这个试点是地方上搞的。中央开始是反对直选试点的。至今直选还是非法的,它是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中央真正反对的东西地方要搞很容易被扣上“政治上不与中央保持一致”的帽子,下面的官员也不是傻的,他们会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至少中央是默许的罢。

我反到认为这是地方官员圆滑的一种表现,他们应该事先向中央请示过并表示everything will be under the control. 这样一来,更体现出我们党真心欢迎民主呼声的形象。

俺在中国政府待了6年多,下级主动迎合上级的意思,甚至主动替上级担责任以期获得长期利益的表演看得真不少。这是下级的“政治智慧”啊。

BTW,hurman兄给的链接打不开。
 
最初由 foolpan 发布

俺在中国政府待了6年多,下级主动迎合上级的意思,甚至主动替上级担责任以期获得长期利益的表演看得真不少。这是下级的“政治智慧”啊。

BTW,hurman兄给的链接打不开。

上下级的政治智慧是所有官僚体制的弊端。同样的事情在加拿大也是屡见不鲜的。只不过中国是官僚体制的老祖宗,其表现必然更好一点。于是才有“卑职屡败屡战”的优秀政治文学诞生。:D 扯远了。
文章转贴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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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长直选的民意基础
――对村民自治的一项效应与后果分析*

肖唐镖


  (330003中国南昌市江西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

  xmpxfk@hotmail.com;wlixtb@yahoo.com.cn )

  本文刊于《中国农村观察》(北京)2003年第1期,第55-65页。

  自199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一些地方乡镇长选举改革实践――如“南城直选”、“步云直选”、临猗“两票选任制”、大鹏“三票制”[①]――的影响,人们关于村民自治效应与后果的研究似乎得到了极大的鼓舞。与认为村民自治“并不能作为自下而上的民主化的一种自然跳板”(邱越伦,1997)的看法不一样的是,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相信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②].有学者更以乡镇长选举改革的实践为依据,提出,村民自治对基层政权及国家民主的发展产生了“促进和扩散效应”(项继权2001:45-46),乡镇长直选“体现了村民选举的内在逻辑性”(何包钢、郎友兴,2001)。不过,也有学者表示出不同的看法,提出能否“因为村委会直选的成功推导出乡镇长直选也会成功?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大问题”,目前宜“采用间接选举乡镇长的方式”。[③]这种针锋相对的看法缘于什么?

  人们都会承认,乡镇长直选能否成功,既必须有相应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也必须有选举技术上的准备,还必须有基本的经济与社会基础。后者,笔者称之为“社会基础”,它既包括基本的经济支持和物质条件,如经济发展及相应的生活水平,交通通讯和传播设施的改善;也包括基本的教育水平、政治文化及相应的政治行为能力。很显然,导致学者们在乡镇长直选上不同看法的根由有多种,但对乡村社会特点的理解、特别是对乡村选举的“社会基础”

  的理解与判断之不同,应是一个重要原因。一般地,对乡镇长直选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往往对乡村选举的民间基础怀有乐观看法[④],而对乡镇长直选持谨慎乃至否定态度的学者则相应地怀有悲观的看法[⑤].因此,如何客观而准确地理解与把握乡村社会的特点,应当是问题的关键。

  那么,乡村社会的实际状况究竟是怎样的呢?

  较多的研究曾表明,农民自身有着发展民主的强烈需求和实践民主的能力[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研究主要针对的是村民在村治领域中的情况,而较少针对村民在乡治中的情况。实际上,迄今后类研究仍甚为不足,仅有依据个别座谈或访谈的少量研究。如,在辛秋水先生主持的一个座谈会上,有乡干部即提出: “乡镇干部可不可以也进行选举,这样可以和老百姓保持一致,上面要求的可以顶一顶,下面的日子也好过一些。”[⑦]李凡先生在海南东方市对部分乡镇干部的访谈(李凡2001a ),荣敬本、高新军等先生对江苏无锡市和河南新密市部分乡村干部的访谈,均表明乡镇(及村)干部们对乡镇直选的态度是“积极的”,“并表示如果要选试点单位的话,愿作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荣敬本等著,2001:99,163-164,184)但总的看来,目前有关乡镇长直选的社会基础的研究多是观感性的反映或推论,缺乏有力的实证研究作支持。有研究者曾直言不讳地承认“尚不清楚这些问题的答案”[⑧].或者认为,虽然“如今缺乏最新的调查资料,但我们完全可以推断,今天农村选民……已经基本具备更高层级的直接选举所要求的基本条件。”(李凡等,2000:68)

  因此,相关的研究与其说是对现实状况的经验描述与总结,倒不如说是反映了研究者自身的一种主观期望与理想。

  本文无意于对乡镇长直选的社会基础进行全面分析,仅试图对其民意状况作番实证考察。

  也就是说,将主要研究乡村社会对乡镇长直选的主观期望状况,如它们是如何看待乡镇长直选的?对这种选举,乡村社会怀有的是希望与欢迎的态度,还是抵制或恐惧的心态?在这里,笔者将沿用前作(肖,1999)[⑨]的框架,从行为主体的视角,将“乡村社会”分解成“村民”、“村干部”和“乡镇干部”三个阶层,分别考察它们对乡镇长直选的心态。

  一、资料来源

  本文研究将主要依据笔者近年来在农村田野调查中所取得的第一手实证资料。这些调查包括:

  1.1998年10月―11月,对江西省7个县市29个乡镇536名乡镇干部的问卷调查。这7个县市分布在该省的6个地市(全省共11个地市)。本次调查的方式为非随机抽样,系笔者(及调查组的同志)在各县按“好、中、差”的类型选择乡镇,请在家的乡镇干部全部集中到会议室分别秘密地填写问卷。调查主持人在现场巡视、监督全过程,随后将全部问卷带走。

  有关被调查人的分布状况,可参笔者另作(肖,1999)的介绍。

  2.1999年10月―12月,对江西省C 、T 两县40个村800个选民和112个村干部的问卷调查。该次问卷调查,是在对40个村委会选举进行现场观察后完成的。对乡、村和选民,系按分层比例抽样方式分别选取样本,每县选取5个乡镇,每个乡镇选取4个村,每个村选取30名选民[⑩].对村干部,则采取非随机抽样方式,在每村皆对“三大头”(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进行调查,共取得了112个村干部的问卷资料。[11]

  3.2000年12月―2001年1月,对江苏省H 县20个村1200个选民和60个村干部的问卷调查。

  此次调查的方式同于1999年在江西省40个村的调查。该县是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2000年7月―9月举行了第七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此后我们进入5个乡镇的20个村进行调查。

  以上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共有三类,即:对1200个选民的问卷资料;对172个村干部的问卷资料;对536个乡镇干部的问卷资料。本文将按此分类,对选民(村民)、村干部和乡镇干部的有关心态分别进行分析。对以上调查资料,这里使用spss8.0软件进行初步的统计分析,并结合调查中深度访谈所取得的资料进行比较。为了进一步了解三者之间的不同特征,我们将进行适度的比较研究。但正如上面介绍所示,这些调查由于在时间段、特别是在样本的选取方式上并不相同,因而并不具有严格的可比较性。本文仅仅是出于描述的需要而进行这种比较,它不应被看作是对三个阶层特点的分析。而且,应当指出的是,本文研究所代表的是对调查点情况的判断,笔者无意于将其结论推广到江西与江苏两省、乃至全国。对全国情况的总体判断,应当依靠于更广泛的经验研究。

  二、乡镇干部的心态

  我们先来看乡镇干部对乡镇长直选的心态。何包钢等人在1998年对浙江省115名乡镇领导所作的问卷调查表明,77.4%的人认为乡镇长直选“为时太早”,仅有20.9%的人表示应该实行乡镇长直选(何包钢、郎友兴,2001)。那么,江西省乡镇干部的态度是怎样的呢?

  笔者对乡镇干部的调查,完成于“南城直选”(1998.12)、“步云直选”(1998.12)、临猗“两票制”(1999.4)和大鹏“三票制”(1999.1)选举之前。在调查中,我们设计了三道与本主题相关的问题,乡镇干部的回答如下:

  表1:您认为乡镇长是否应该让全乡镇的群众直接选举产生?N=536

  见文末

  从表1可见,当时乡镇干部中的多数还是认为“乡镇长应该实行直选”,其人数占调查总样本的74.6%,而且近两成的人以为“目前就可以实行”。当然,过半数的乡干部(55.2%)倒是觉得“目前条件尚不成熟”。

  那么,是哪些条件不成熟呢?从表2看,乡镇干部们倾向于认为是由于“农民的素质不高”、“会影响稳定”等因素,这与目前社会上的流行看法是相近的。还有乡干部在“其它”

  栏中解释说,那是因为“如实行直选就难以保证组织意图的实现”,或是因为“群众对情况不了解”、“地方本位思想较重”、“群众缺少鉴别力和全局观念” 等等。有意思的是,也有干部另从体制上来找原因,提出直选的条件不成熟是“因为没有实行真正的民主”。不过,表3反映,过半数的乡镇干部对乡镇长直选的前景还是持乐观态度,如认为20年内可直选,加上认为“目前就可实行直选”的人数,其比例即占被调查总人数的65.9%.但应当注意的是,表示在50年后 “条件才会成熟”或“说不清”的人数比还较高,占被调查人数的34.1%.

  值得深问的是,导致乡镇干部以上意见分歧的原因何在?这里,我们试从年龄差距、文化水平、职务(地位)因素、党员身份以及对村民直选的看法等方面,找寻其相关性。

  表4:年龄、职务、文化等因素与对乡镇长直选看法的交互分析表:n=507

  见文末

  表4系以这五类因素为自变量、以乡镇长是否应直选为因变量所作的交互分析表。从中可见,乡镇干部在年龄上的差别或是否党员,并不影响到他们对乡镇长直选的看法。而在职务上的差别、文化程度的不同以及对村民直选的态度,却与他们对乡镇长直选的看法有着强烈的相关性。具体而言,即为:

  1、在乡镇干部中,级别越高者越不主张“实行直选”,级别越低者越倾向于“实行直选”。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同地位与利益的既得、未得或待得有关。

  2、文化程度越高者越不主张“实行直选”,文化程度越低者越倾向于“实行直选”。

  如果我们将是否主张直选作为民主意识的一个标志,那么,这种情况似乎同“文化程度与民主意识正相关”的常理相背离。这或许表明,在当今乡镇干部中文化程度与其民主意识并不成正相关。实际上,正如表5所示,文化程度与对乡镇长直选条件的看法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即:在文化程度较高的干部中,其精英主义倾向较为严重,对农民素质存在轻忽乃至“瞧不起”的心态,因此而对农民的民主能力严重低估。

  表5:文化程度与对直选条件看法的交互分析表N=530

  见文末

  人们或许会设想,乡镇干部中文化程度相异者对乡镇长直选态度的不同,可能还同文化程度较高者其职务地位一般也高有关,换言之,职务级别的差距才是背后的真正因素。但通过longiner模型分析发现,文化程度、职级地位皆与乡镇长直选态度构成最佳模型,也就是说,文化程度对乡镇长直选态度的影响并不依赖于职级地位因素。

  人们也许还会提出,不同文化程度的乡镇干部对乡镇长直选的态度或许同其出生地与成长地有关。如出生或成长在本乡的干部其文化程度要低些,但更有希望通过民选而直接上任乡镇长,因而就有可能赞同乡镇长直选;反之,外来的干部虽然文化程度可能高些,但考虑到有可能败北于本地人,即有可能不赞同直选。不过,在问卷设计中,由于未设计出生地与成长地的指标,我们的这种分析只能是一种假设。

  3、在乡镇干部中,对村民直选的看法与对乡镇长直选的看法是接近的,即认为“村委会应该直选”的人更易于主张“乡镇长直选”,而认为“村委会不应该直选”者往往反对“乡镇长直选”。在此,村民直选的上推效应得到了体现。

  三、村干部的心态

  已如前述,在C 、T 和H 三县对村干部和村民的调查,是在1999年下半年至2001年初分两波完成的。表6是三县受调查的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其中,村支书占30.2%,村主任占34.9%,村会计占29.6%;党员占84.3%,非党员为15.7%.

  表6:村干部样本的基本情况n=172

  见文末

  表7至表10从不同的侧面检测了村干部对乡镇长直选的态度。为了比较三县村干部对乡镇长直选的看法是否有差距,下列各表还将各县村干部的回答分别附上。从这组表可见,过半数的村干部认为乡镇长应当经由直选产生,或者说“在村委会选举搞好后就该搞乡镇长直选”;三成多的村干部甚至同意“乡镇长不搞真正的民主选举,村委会选举搞的再好也没用”

  的看法。这也就是说,在半数左右的村干部看来,民主直选应当自村往乡推进,他们并不同意“老百姓不关心乡长县长怎么选”的说法。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主张目前就可以实行乡镇长直选的村干部的比例并不高(占15.1%),多数人(50%左右)认为“目前条件还不成熟”。

  在这组问题中,三个县村干部的态度基本上是相近的。有明显差距的在表5中,认为乡镇长“不应该直选”的村干部的比例,C 县明显高于T 、H 两县。

  表7:您认为乡镇长是否应该让全乡镇的群众直接选举产生?

  见文末

  那么,对哪些觉得直选条件尚不成熟的村干部来说,具体而言是哪些条件不成熟?而且,按他们的估计,条件的成熟还要等上多长时间?表11与12反映了他们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

  它们表明,村干部们对农民的“素质”持有不太高的评价,更多的人将之作为“不成熟的条件”方面。而对条件成熟的时限,较多的村干部无法表示明确的意见,“说不清”与“未做回答”的比例高达六成多,较为乐观者(如认为20年内条件会成熟)仅为三成多。这表明,对今后相关形势的发展,多数村干部难以预测与把握,其比例远远高于乡镇干部。

  表11:如果您认为直接选举乡镇长的条件不成熟,请问为什么?(可多项选择)

  见文末

  四、农民的心态

  1200个村民样本的基本情况详见表13.其中,共产党员占7.3%,余者为非党员;曾经当过村、组干部的人占17.3%,目前担任村、组干部的有4.3%,从未当过村、组干部的达71.1%.

  表13:农民样本的基本情况N=1200

  见文末

  从表14至17可见,村民们对乡镇长直选的主观期望较高,半数左右的人认为应该搞乡镇长直选,特别是希望“村委会选举搞好后,就该搞乡镇长直选”,否则“村委会选举搞的再好也没有用”。已有两成多的村民主张“目前就可以实行乡镇长直选”。

  值得注意的是,对本群体的“政治热情”,多数村民的评估并不高,如有五成左右的村民认为“老百姓只关心村委会选举,不关心乡长、县长怎么选”(表17)。村民的这种自我评价,与村干部就同一问题对村民的评价(见表9)是相近的。

  表14:您认为乡镇长是否应该让全乡镇的群众直接选举产生?

  见文末

  那么,村民们是如何看待乡镇长直选条件的?从表18可见,在部分认为直选条件尚不成熟的村民看来,这些不成熟的条件也是“村民自身的素质不高”、以及直选的环境与后果不够好(如经济水平不高、直选会影响稳定)。但与村干部的同类评价(见表11)相比较,村民对自身素质的评价显然要高的多。不过,比村干部的估计更严重的是,绝大多数村民对乡镇长直选的前景把握不准,不愿也不敢就直选条件成熟的时间表发表明确的意见,只能是“说不清”或“不作回答”。

  表18:如果您认为直接选举乡镇长的条件不成熟,请问为什么?

  见文末

  在访谈中,有些村民在进一步解释“为什么乡镇长不应该由直选产生”时说,那是因为“我们认都不认识他们,怎么选?!”还有村民竟然说,“还选乡长?哪里坐得下这么多的人(意为没有能坐下数千乃至数万选民的场所)?!”从这种发自内心的自然想法,可见:长期贫乏而狭隘的政治实践对村民的政治视野有着多么强大的束缚与限制。

  五、比较分析

  以上几节分别介绍了乡镇干部、村干部和农民对乡镇长直选的主观意愿和相关的看法。

  这里,再对此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我们的比较拟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对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这“三类主体”的态度作横向比较;二是就村、乡、县、省四级的“直选”而言,三类主体在态度上的层次性变化。

  先来看第一个方面。表20将三类群体对乡镇长直选的态度详列其中,从中可见,就支持乡镇长直选的频率而言,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的比率是呈逐降的态势,即在乡镇干部中获支持的比率最高(74.6%),村干部次之(65.7%),村民再次之(42.6%)。而主张“目前就可实行直选”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村民支持的比率最高(22.3%),乡镇干部次之(19.4%),村干部最低(15.1%)。

  如果我们将乡镇干部群体再细分为“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和“一般干部”,我们即可发现:在乡镇“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和“一般干部”,以及村干部与村民这五类主体之间,他们对乡镇长直选的态度则呈现出更细微的变化。如,支持“目前就可以实行乡镇长直选”的比率,乡镇一般干部最高(24.7%),村民列其二(22.3%),村干部排第三(15.1%),乡镇副职领导排第四(13.6%),乡镇党政正职列最后(7.1%)。

  表20:您认为乡镇长是否应该让全乡镇的群众直接选举产生?

  见文末

  再来看第二个方面的情况。为了能更准确地为调查对象对乡村选举的态度进行定位,我们在调查中还同时了解到他们对村委会直选、县长直选与省长直选的态度 [12],结果见表21、22和23.这里将此三表连同表20的相关数据联系起来,并制作成表24,从中可发现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对待村、乡、县与省直选的态度变化。它们表明了一个相同的趋势,即:不论是乡镇干部,还是村干部,或者是村民,他们对自村到乡镇、再到县、到省的“直选”,都呈现出支持率递减的特点。换言之,他们对越是底层的直选越是支持,越是上层的“直选”

  越是不支持。在这里,相对于村民直选,乡镇长直选所获的支持率明显偏低;而相对于县长、省长直选,乡镇长直选所获的支持率却又要高一些。

  表21:您认为村委会干部是否应该让该村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见文末

  如果对以上四表作更进一步的分析,还可以发现这样几个特点:其一,在主张直选的态度上,乡镇干部的态度是最积极的,他们对各级“应该直选”的支持率皆高于村干部和村民。

  相比之下,村民的支持率却是最低的。这似乎印证了农民在政治上倾向于“保守性”的传统理论[13].其二,与此不同的是,对于直选的现实“可行性”,乡镇干部作出了较为谨慎的估价,更多的人认为“条件尚不成熟”;而村干部与村民的判断却较为接近。其三,对于直选整体形势的估价,乡镇干部的态度比较鲜明(如较少人反映“说不清”),而在村干部、特别是在村民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表示“说不清”,态度要么是暧昧要么是确实“说不清”。

  这实际上反映了他们在政治意识与能力上的差距。

  六、结论

  总结前述分析可见,在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中,主张“乡镇长应该直选”的比率呈现出逐降的趋势,乡镇干部中的支持率最高,村民中的支持率最低。但认为“目前就可以实行直选”的情况则有所不同,这三类主体成员的态度并无显著的差别,均有二成左右的支持率,不过村民对它的支持率略高于乡村干部的支持率。值得注意的是,在与“乡镇长直选”

  直接相关、受之影响也最直接的乡镇干部中,由于职位级别所体现的利益差异,由于不同文化程度者所内含的对农民素质的不同看法,他们对乡镇长直选的态度却出现了明显差异。而与村民直选和“县长、省长直选”的民意情况相比,乡镇长直选的支持率大大低于村民直选的支持率,但高于“县长和省长直选”的支持率。

  如果我们考虑到现行体制的“动员型”特点,考虑到干部和群众习惯于听从上级命令的特点,那么就会发现以上调查结论的深层意义。本课题调查是在调查对象并不知晓“乡镇长直选”信息的情况下展开的,如对乡镇干部的调查发生在“直选”出现之前,对村干部和村民的调查虽然发生在此后,但当时“直选”的信息主要局限在学术理论界。尽管如此,却有五成左右的乡村干部和农民希望“乡镇长直选”,而且分别有两成左右的人主张“目前就可以实行直选”。这不仅表明乡镇长直选的民意基础已在酝酿、形成和壮大,更表明乡村社会正在发生悄然的变化,其自主性与独立性正在增长。在这里,村民自治的上推后果与效应似乎得到了合乎逻辑的体现。

  尽管民意变化并不能作为政治改革的唯一依据,但是乡村社会的这种变化,对于中国政治现代化建设无疑仍是一件幸事。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乡村社会成员在政治的意识、视野与文化等方面的提升与进步,这将为政治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基础与社会动力。当然,这种动力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构成对政治发展的强大压力。因此,随着既是动力又是压力的民意基础的扩张,对乡镇长直选的相关政策与体制自上而下地进行及时的调适就将是题中应有之义。

  为此,在现阶段的政策选择[14],笔者赞同民政部官员的如下建议:可以采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在全国选择若干个点进行试点,以探索经验,规范程序。待获得成功经验后再修改法律,进行推广。(刘喜堂,2000:76;詹成付,20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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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刚刚削去参考文献,以便阅读。
 
Foolpan,
这篇文章可能更有趣一点。
其实,国内的理论界是很混乱的。可以说是什么思潮都有。而且,近年来国外学术界对中国的社会构架的研究渐渐多了起来。其中有两股力量,一部分是一俄国为代表的,他们希望从中国的实践中学习到一些东西。(印度很清高,他们的理论界对外面的风向一直不为所动。)另一部分是以日本为首的部分西方学者,他们试图预测中国的结构走向。

另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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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的政治选择


李凡

  “三农”问题的研究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关系到中国农村的发展,也关系到中国政治的发展。最近农村的政治问题出现了一些变化,本文是依据最近在重庆、湖南、湖北和山东对农村所进行的调查而写成的,所提的问题是作者个人的看法,仅供各方面参考。

  一、农民问题的政治性含义

  1、“三农”问题的实质

  现在所谈论的“三农”问题包括了各方面的问题,其中有农民的问题、农村经济的问题和农村的发展问题。目前对于“三农”问题的关注一般着眼于农村的经济发展,但是从调查情况来看,农村的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甚至主要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从1949年建国以来,由于严格的控制了农民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中央政府才从农村得到了发展国家经济的必要资源,这种“剪刀差”式的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式就其实质而言是政治问题,带来了长期和深远的影响。之后,这样的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虽然在改革开放以后有一个短的时期内给了农村以较大的自由权,从而使得农村的经济得到了发展,但在此之后,特别是税制改革以后,为了从农村得到经济资源以维持地方政府的运行,地方政府实际上又加大了对农民政治上权力的控制,这样就使得现在的农村问题变得较十年以前更加复杂和严重,也引起了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比较严重的冲突。在这种冲突中许多地方的乡镇政府成了掠夺农民经济利益的政治力量,而这个是以限制农民政治权力为前提的。

  这种对于农民政治权利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控制农村村委会的选举过程,将中央政府所给予农民政治上的自治权加以收回,加以控制,以达到乡镇政府主导农村政治的目的;二是控制乡镇政府的组成,将乡镇人大的选举权和提名权揽在政府手上,使农民选举出来的乡镇人大代表成为虚设;三是乡镇政府通过任命村党支部的办法来实际上控制村民的自治和民主管理的过程,使得农村的村民自治成为空话;四是乡镇政府利用手里的专制工具并和上级政府合作,对于不服从乡镇政府的农民实行“专政”,以各种名义对这种农民加以拘捕、审讯和判刑,以“破坏社会治安”为名造成大量农民的刑事案件,使得农民不敢说话。

  就是在这样的政治控制基础上,乡镇政府才可以提出各种各样的收费名目,强迫农民交纳以维持乡镇政府的工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生活。这种情况造成了现在中国农村的基本情况是农民没有政治上的权利,并必须为此而付出重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2、农民的困境

  这样的一种农民没有政治权力的情况造成了农民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中央所规定的农村自治不可能实现。在乡镇政府的干预和控制之下,农村的地方自治实现起来非常困难,虽然民政部和中央的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实行农民的自治和农村的民主选举,但是大部分地方视中央的规定充耳不闻。例如中办和国办在2002年下发的中央十四号文件,规定了选举村委会主任的办法,其中明文规定要先进行村委会的选举,如果选上的村委会主任是党员,就要将其推荐为党支部书记的候选人。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绝大部分的地区都是先推选有上级提名的党支部书记,然后再将党支部书记作为主任候选人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这样就以乡镇政府的意志影响了村委会的选举。而且如果村民选举产生的村主任即便是党员,但乡镇政府不满意,也要让其它人就任村支书。地方政府就是用这种阳奉阴违的方法和中央做“游戏”,从而达到他们控制村民自治的目的。

  第二,农民的负担加重。在许多地方,乡镇政府在控制了农村的自治以后加大了农民的负担,以各种各样的名义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这些费用中的相当一部分用来维持乡镇政府的日常开支和工资。在湖南,在乡镇政府和农民之间成立了管理区,在湖北则有党总支。这两层机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中所没有的,每一个管理区和党总支都下辖四五个村庄,甚至更多,它们各有七八个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这样就使得实际上的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大量增加。例如湖南的衡阳县,乡镇的工作人员就有180人左右。这样庞大的乡镇政府给农民造成了很大的负担。这些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由于得不到上面的经济来源,因此为了维持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他们就必须不断生事,没事也要制造出理由来向农民收费。这样计划生育、教育等国家有明文政策的东西也被这些工作人员变成了敛钱的方式。这样的状态就给农民在经济上带来了非常大的负担,使农民无法承受。即使中央已经决定要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并给农民一定的补助,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实际上会由于乡镇政府的收费而加以抵消。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负担的减轻很难见到成效。

  乡镇政府对农民这种掠夺式的收费使农村的经济处于破产的状态从根本上讲对乡镇政府也没有好处。这是一种“双输”的局面。但是比较来讲,农村的经济政治情况使得农民的处境更为困难一些,也使得农民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而付出的代价会更大,道路也更曲折。

  二、农民“反抗”的政治选择

  农民的困境迫使农民采取应对的措施,从政治上采取选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地区的农民采取了所谓“反抗”的办法,并试图“组织”起来。

  1、农民的“反抗”

  在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农民起来“反抗”是很自然的。这种所谓的“反抗”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的上访

  目前农民的上访已经成了中国政治中的一个特有的现象,这种现象也实际上就是农民对现实不满和利益受到侵害而做出来的首要反应。在中国的中西部地区,农民上访的量非常的大,上访的对象包括了市、省和中央。上访的内容则五花八门,经济问题、计划生育问题、干部腐败问题、农民受到欺负问题、土地受到侵占问题等等全部在内。在上访的农民中,大部分都不是一次性上访,而是多次上访。这些上访实际效益到底如何,农民的回答是只有一半以上有答复,而大部分的答复都是让下边继续调查和了解情况,而并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解决。有效的解决只占农民上访数量中的5-10%,而农民上访所付出的政治和经济代价却很大。经济上自不需要说,农民需要付所有的旅费,而在政治上上访是告地方政府和官员的状,这些官员和政府自然不会对农民们有好脸色,无疑会实行报复。此外各地和中央也有对于上访的规定,要遏制上访。而地方则将限制上访作为地方施政的目标之一,限制上访的一个重要办法就是要对上访人员实行政治上的处罚。这种处罚包括拘留、罚款和刑事审判,不少地方的上访农民在回到家乡以后受到了上述的处罚。

  但是非常奇怪的是虽然农民为了上访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他们的上访仍然不断,上访在前赴后继的进行着。上访回来以后虽然农民要受到处罚,但处罚又更让农民继续上访。这样本来不是一种反抗方式的和平上访在现实的农村政治里就变成了一种真正的“反抗”形式。农民持续不断的上访表明农民对中央还有希望,但对地方已经完全失望了。在调查中,农民们表示县、乡两级政府是欺负农民的,而中央是代表农民利益的。但是多次上访的失败和不起作用,也使得一些农民认为,省、市、县、乡政府都不是和农民站在一起的,如果逼急了,农民迫不得已会用武力的办法进行“反抗”。

  第二,农民的抗捐抗税

  由于地方政府的税费严重,农民承担不起,因此导致许多农民拒绝交有关的税费。这种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相关的报道也非常的多。由于目前乡镇政府的运作主要靠农民的税费来进行,因此农民不交税费严重地影响了乡镇政府的运行和工作人员的收入。在这些地区,乡镇政府办公条件很差,有的乡镇工作人员由于多年领不到工资,也只得将子女送到外地去打工。农民的抗捐抗税造成的伤害是多样的,一方面使得乡镇政府不得以使出更恶劣以至荒唐的做法强迫农民交钱;一方面农民也以各种各样的办法抗拒交钱,这样一来就使得农村的政治关系更加紧张,难以找到缓和的办法,经济根本没有办法得到发展。

  在农民们抗捐抗税的极端做法中,就是农民们组织起来以几万人或十几万人的规模围攻乡镇和县级政府,殴打政府工作人员,焚烧办公设备和办公大楼。而与此对应,则地方政府调动武警和公安对农民的这种反抗进行镇压,抓捕领头闹事人员。事后局面虽有缓和,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村的紧张局势没有办法得到缓解,政府与农民的尖锐矛盾长期存在。

  2、农民的组织

  在农民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农民也逐渐开始向组织化发展,这种利益要求体现在农民的组织上。目前学术界认为农民之所以处于弱势,在于农民没有组织起来,因此许多人认为农民们应该团结起来,而团结起来的好办法就是成立农会,这种农会不是农民的经济组织,而是维护农民权益的政治组织。

  湖南具有成立农会的传统,当年共产党在湖南搞革命就是通过农民协会而取得成功的,这种农民成立农民协会的传统在湖南有很深的影响。在当前农村形势紧张的情况下,很多农民认为农民维护自己权益最好的办法就是成立农民的维权协会或者减负协会来维护农民的利益。这种办法得到了主流学术界的支持和呐喊。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确实是组织起来的农民才有可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农民怎样组织起来。

  在中国中西部的许多农村,实际上存在着三重组织结构:一是村委会,由农民选举产生,但是相当多的地方村委会并不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一种是党支部,实际由乡镇任命;还有一层隐性组织就是由上访的农民代表所组成的农民“意见领袖”。农民的“意见领袖”基本不参加村委会的选举,他们认为选举是假的,是被乡镇政府控制的,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代表不了农民的利益,因此他们认为要表达农民的利益,就要组织起来以各种形式进行上访。这样这些上访农民的领袖就组成了农村潜在的农民组织的基础。在湖南一般一个村这样的农民领袖有几人到十几人,他们代表本村农民到省城和北京进行上访,在上访中村一级的意见领袖逐渐互相认识而形成了乡镇一级的农民上访组织,以及形成县一级的农民上访组织,协调县里农民的上访事宜,并从而形成了县一级农民的领袖。这个隐性的组织结构就构成了农村农会组织的基础。但是这个隐性结构实际上非常松散,主要的功能是协调而不是指挥。这种松散的组织结构对于散沙一团的农民来说是一个初级的组织形态。对于湖南以外的许多地方而言,这种县一级的组织形态一般还没有形成,基本上还是以村为基础而形成的隐性农民意见领袖所组成的基层组织,仍然也是以到政府帮助农民说话和抗议政府的政策为主要目标。

  就是这样的一种农民的组织形态,形成了农民所要成立的维护自己政治利益的农会的基础,但是这种基础力量是非常薄弱的,他们的组织的力量也是有限的,所能代表的农民的声音也是很小的。从湖南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组织都没有也不可能发展成农会。在政府的眼中,他们是一种破坏力量,绝对不允许他们成为正式的农会组织。许多地方的这类农民的领袖都被地方政府抓了起来。例如湖南涟源几年前就将要成立农民减负协会的农民领袖抓了起来。

  从实际的中国情况看,政治性的农会成立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种农会的出现只会导致农村政治关系的更加紧张。作为中间的办法,在一些地方农民开始成立以经济为主的经济协会,这在一些地方政府来看就应该是农民的“农会”了。这种经济协会式的农会也得到了不少地方农民的认同和支持。这种经济联合体可以在乡镇实行联网,推动乡镇的经济发展,而乡镇政府和这些经济体保持着密切良好的关系,甚至是直接介入,帮助这些经济体的发展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在另外一方面也在控制着这些经济体不向政治性的农会转变。在山东由于地方政府的推动,这些农民经济体已经开始发展并允许农民申请建立这样的经济性组织。这样农民心目中的维护农民权益的农会在一些地方就变成了发展农村经济的经济实体了。这也是一种农会组织方式。这种方式非常类似台湾的农会。台湾的农会在国民党统治下的时候走向了完全的经济实体型的组织。农会帮助农民发展经济,提供服务、提供市场、提供技术,并且将农会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金融组织,向农民提供贷款,这样的一种农会对于台湾的农村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稳定了台湾的农村政治。这种在乡里成立的农会逐渐在市、县两级都有了总会,并在台北建立了台湾农民协会的全台总会,成了农民的利益团体,后来也成了国民党政治力量的重要资源之一。因此,中国的农民协会在中国现有的政治情况下是有可能走台湾的道路的,它从地区的经济发展为出发点,而有可能成为农民的利益团体。如果这样的道路在中国各省得到推广的话则中国农民农会的组织化方向就是沿着这条路发展。如果是这样的话,则目前在湖南农村农民所要成立的维护农民政治权益的农民协会很可能就走不通,变成体制外的道路,并最终有可能是死路一条。在这种情况下,湖南和类似的地区的农民协会的思路就必须重新加以考虑,而思考另外的政治选择。

  三、走合法性道路的政治选择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值得同情的一方确实是农民,他们是弱势群体,在强势的乡镇政府和其它利益团体的联合之下,这个弱势群体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样的结论已经基本上在所有研究三农问题的研究中得到了共同的结论。但是面对这样的问题,中国的农民该怎样解决自己的命运?农民在现实中应该有什么样的出路呢?对于这些问题,专家们有不同的看法,但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从实践中找。

  在现实中农民的上访并没有解决农民的问题,实际上是问题越来越严重,农民的处境越来越不好;农民建立维护农民权益的农会的道路受到了很大的挫折,还没有成立起来的农会就遭到了地方政府的取缔;农民用围攻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的办法也没有达到农民所设想的目的,农民的负担仍然很重,和地方政府的矛盾也越来越尖锐。

  农民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要达到两个目标,一个是农民能够组织起来形成一种力量来和地方政府的力量保持平衡,一个是要在现有的法制的框架下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两个目标可以统一在一个方式之下,就是走合法化和法治化道路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现实的发展来看,许多农民在走合法化道路上取得了成功,积累了一些经验。例如湖北潜江董滩村的农民利用选举的机会,选举产生了代表农民自己利益的村委会,而新村委会上台以后提出要清理旧帐,由于乡镇政府和村里的财务不清,因此他们不打算交任何乡镇政府的收费。理由也很充分,因为乡镇政府过去乱收费已经将多少年以后的税费都收走了。山东微山的农民崔祥联在几年前就已经被村民们选举为村委会主任,但得不到乡镇政府的承认,多年来他所在的村形成了两个村委会并列的局面。今年乡镇政府出于无奈,最终同意重新选举,崔祥联得以再次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并得到乡镇政府的承认。在湖北枝江农民吕邦列多年来为农民的利益进行上访,但得不到相应,到市政府门口绝食也没有人理睬。但是在去年十月,当地的农民用另选他人的方式选举他为枝江市人大代表,并在今年又补选为村委会主任。这些“组织”起来用合法的集体行为的做法使得农民的地位得到了改善,乡镇政府再也不敢随意欺负他们了,他们的合理权益也得到了维护。

  其实就是在问题比较严重的湖南衡阳县也有同样的例子,当地农民被依法选举为村委会主任以后,马上对乡镇政府的乱收费采取了抵制的态度,乡镇政府就不敢再向这个村乱行摊派。之后乡镇政府找到机会宣布罢免这个村委会主任,并委任他们的人为村委会主任,就又重新控制了整个村,强迫农民交费。而这个村的农民并不懂得按照法律的规定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撤销经农民选举上来的村委会主任的,村委会主任的罢免必须经村民们投票来决定。由于农民们不知道这样的法律规定,使得他们面对乡镇政府的撤换没有任何的反驳理由。不久这个村委会主任又被地方政府以破坏公共治安的理由加以逮捕和判刑。

  上述两个方面的事例表明,在现有的法制框架条件下农民们是可以通过法治的道路而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实际上无论是通过农村村委会的选举,还是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农民都可以在现有的法制框架下维护自己的权益。走这条道路证明在现实中是可以达到维护农民权益的目的的。

  现行的法制框架是中央在考虑了中国整体发展的环境后所制定的政策和制度条件,这个条件基本上可以维护农民的权益,而现在的关键是农民们并不知道这样的法制环境,也不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没有办法用这样的法制环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从法制环境的实际操作来看,确实有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对于农民这个群体来讲困难更大。在中国的城市环境中,法制环境已经有很大的改善,每年都会有一些进步,对于这种进步,应该是比较乐观的。但是农村中法制环境条件确实非常差,不只农民不知法,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官员也不知法为何物,他们肆意而为将自己当成了法律和政策的化身。但是越来越多的例子证明,只要中国的农民也拿起法律作武器,在中国的法律环境条件下是能够取得很大的成就的,也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条路是有可能走通的。

  四、政策和制度上的调整

  如果中国的农民能够在现实的基础上走上法治化的道路,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利用民主和法律为武器,实际上对中国的发展来讲是很大的幸事,是一个历史性的转变。从中国历史上看,中国一直走着农民起义――皇朝政府――农民起义这样一种治乱循环的道路,这种发展道路似乎成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定律。在中国现实的条件下,农民迫于无奈从目前的“反抗”走向抗争的道路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在农民中就已经有了这样的情绪,农民被逼走投无路的时候这会是他们的不得以的最后选择。但是在中国的现实中,在法治化的改革中,中国的农村出现了法治化的事例和发展趋向,这对中国的长期稳定和繁荣是一件好事。中国农民做出走法治化道路的选择是不容易的,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对于这样的选择,政府一定应该报欢迎的态度。而且仅仅欢迎是不够的,从政府来讲一定要作出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上的调整,将农民的法治化道路真正纳入到整体的中国民主和法治的发展道路上来,这种选择将会是推动中国政治发展的重大选择。

  要进行这样的政治选择,政府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上调整可以做如下初步考虑:

  1、继续大幅度减低农民负担

  减轻农民负担可以从农民直接的负担入手,例如减免农业税,实行农业补贴政策等,这些都是有效的办法。但是仅仅从这些办法入手还不行,还要考虑农村的现实,在更大方面减轻农民的负担。

  这些方面包括农村的教育经费问题。农村教育经费由谁来付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关键问题之一,目前实际要农民承担的教育经费包括村办的小学和乡镇办的中小学,这些教育经费完全国家不予承担,而实际都由农民承担,这与国家所承诺的中国公民的九年义务教育制不相符合,也是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教育经费的解决当然要依靠国家的财政能力,实际上农村教育经费每年的负担量并不是很大,国家完全可以承担,可以考虑用逐步的办法来解决农村的教育经费问题。

  农民负担中的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乡镇政府的日常开销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湖南的乡镇和村之间的管理区和湖北的党总支,这些机构的开销都要由农民支付,它们是逼迫农民交纳各种费的主要来源,这一层机构在体制改革中要坚决去掉,绝不能再保留。同时乡镇政府要大力削减,可以考虑走湖北省咸宁乡镇改革的道路,将乡镇的工作人员精简三分之二以上,能推向市场的机构就推向市场,不能推向市场就一定要裁减。乡镇机构的大量裁减可以明显地减轻农民的负担,并减少乱收费的来源,大力缓解农民和乡镇政府的矛盾。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个很难的工作,国家必须承担责任。乡镇政府的工作经费和工资应该由国家支付,乡村的教育经费也应该由国家支付,同时也要实行农村和城市的同等待遇,逐步在农村推动社会福利保障。

  2、欢迎农民走合法化道路的政治选择

  在农村的实践探索中,农民实际上有两个主要的政治选择,一个是走“抗争”之路,继续以前赴后继的精神上访,和地方政府发生正面冲突并要求成立维护农民权益的农会。这样的道路确实是农民的一个现实之路,是在现实中农民被逼迫所走的一条道路。成立农会是农民的合理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更是正当要求。但是在中国的现实中这种强烈的政治要求会和当今的政治和法律体系产生剧烈的冲突,甚至于发生大规模的冲突,导致了农村政治的不稳定。从现实来看,农民要走这条道路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因为产生这个原因的另外一个方面在于地方政府,在许多采访的例子中可以感觉到农民从心理上和物质上都被逼上绝路,这种抗争是一种无奈之举。因此改变这种环境不仅仅要从农民方面考虑,更重要的是要从地方政府的行为考虑。在目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行为发生改变会非常难,他们会继续向农民摊派各种负担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当然他们也会遵照上级的指示维护国家的利益。这样的情况使得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将继续处于紧张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缓解农民和政府的矛盾在许多地方会是非常难的。

  对于农民中出现的另一种选择,也就是用法制和体制内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各级政府都应该表示欢迎。这种方式寻求在现有的法制和制度环境内解决农民和政府间的关系,并达到维护农民利益的目的。他们采用的主要是投票的方式,也就是利用农民的选票将农民利益的代言人选入村委会或者人大的代表,代表农民讲话并通过正常的法律运作方式表达和实现农民的利益。这样的一种方式在目前已经被相当多的农民看好,几经周折,这类的农民也有一些被选入了村委会和基层人大,他们在这些正式的机构内代表农民利益,对一些地方政府的恶性政策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这样的一种情况目前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农民做出这样的选择也是环境所迫,但是这种选择符合中国现行法律和政治体制的环境,也适合农村稳定的需要,也在客观上代表了农民的利益。

  对于农民这样的政治选择,执政党和政府应该从战略的意义上加以认识,并对这种选择表示欢迎。为了鼓励农民进行这样的选择,应该在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上作些调整。

  3、建立法治和制度的渠道

  农民愿意走法治化的道路,政府的调整就应该设定渠道让农民沿着这样的道路走。这种法治化的道路从目前来看可以这样考虑:

  第一,继续推动农村的村民自治,严禁乡镇政府的非法干预。为了维护农村的村民自治,中央已经想了很多的办法,包括刚刚下发的文件,都是为了维护农村的自治和民主发展而定的。但是目前防碍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碍是乡镇政府,如果乡镇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遵守或者假意遵守中央的精神,而继续实行干预村民自治的方法,中央政府实际上对此没有什么太多的制裁办法。实际上从村民自治的十几年经验来看,就是地方政府的行为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因此推动村民自治必须要推动法治建设。要做到一方面有政府在推广,而另一方面老百姓可以用法治的方式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监督。因此不但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要有法可诉,不依法办事就可以用法律的办法在诉讼上加以解决,这是用法治的办法解决村民自治的最好办法。因此仅仅有文件还不够,还应该制定一部乡村关系法,明确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的关系,用条文的方式确定乡镇的权力和村的权力范围,并固定这样的关系。

  第二,要建立法治化的制度框架,维护农民自治的利益。法治化的制度框架可以包括三个方面:

  (1)选举制度的建立。选举制度是保证农村自治和民主发展的最主要的制度框架,农民应该可以用选举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并选出自己的代表,这样就可以在一个制度化的框架内表达农民的利益,而不是到制度外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从农民的了解和学者是调查来看,大部分地区的选举制度被地方政府操纵,农民通过选举很难取得他们想要的结果,因此制度化的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一个很公正的民主的选举制度,这个方面需要从中央到地方拿出很大的力气来做。特别是中央一定要明确相关的法律,建立法治化的规范选举制度。这个选举制度不只要包括村委会的选举制度,也要包括基层乡镇和县人大的选举制度。如果通过一个公平的选举制度,农民能够取得胜利和体现他们的利益,则他们就会沿着制度化的道路继续往前走,但是如果将选举制度封闭,仍然由政府操纵,不给农民以空间的话就等于将农民政治上的选择权逼入死路。

  (2)法律制度的建立。目前在乡镇政府和农民有着很大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体现了农民和政府两个方面矛盾冲突的局面已经很难说清楚是农民的责任更大,还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更大,但现实的情况是在农村有许多冤假错案的存在,相当大的案子来源于地方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势强加给农民的。这些长年的积案如果不处理,则农村的形势没有办法安定,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是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发展得比较好的法治改革要引申到农村去,在农村推广法治改革。一方面要教育农民懂法,一方面也要教育地方政府官员守法,这两个方面目前在农村都有很大的问题。为了将法治改革延伸到农村,需要在农村建立法律援助系统,要将城市的司法援助体系逐步向农村转移,要设立一批可以为农民打官司的律师,并建立相应的司法援助基金,帮助农民打官司。同时在制度改革上要将涉及到政治问题的选举和村民自治管理都纳入到司法体系之中,不仅要能够就农村选举和政治问题进行申诉,也要有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法律诉讼。目前在法律上所体现的不平等应该加以解决,例如农民在选举中没有法律诉讼的渠道,只有地方政府组织的选举农民必须参加,而地方政府操纵选举农民没有办法申诉,这样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必须加以改革。

  法律制度改革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对于地方政府的乱收费也必须有法律的诉讼渠道,而且要对农民有所帮助。《行政许可法》实行以后可以限制一部分地方政府乱收费的做法,这对减轻农民的负担会有一定的好处,但是从地方政府的制度性安排来看,地方政府的乱收费不会因此而停止,可能会转变方式继续存在。从农民的情况来讲,他们对《行政许可法》基本上没有了解,也不清楚法律的含义到底在哪,也不掌握如何能够利用这样的法律制止地方政府的乱收费,因此对农民进行相关的司法教育是非常必要的。由此引申而来的是应该在农村开展广泛的司法普及行动,不止要让地方政府明白法律的重要性,要他们守法,而且也要让农民明白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推动乡镇一级的政治改革

  从解决农村政治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必须要解决农民和乡镇政府之间所存在着的紧张关系,解决这种紧张关系可以有两个基本的选择,一个是加强政府权威,把农民管住;一个是加强农民对政府的监督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两个基本思路实际上已经在解决农村问题中出现。前一种方法是传统的方法,是压制的方法,目前来看操作起来难度很大,而且遇到了农民很大的反抗。后一种方法是改革的方法,是在农村推动民主的方法,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已经有了一些比较好的例子,现在看来可以进一步推广。

  农村实践中比较好的改革实例表明用选举的办法来解决农村中的紧张政治关系是一个好的办法。用选举的办法来解决矛盾不仅在村委会的实践中得到验证,而且在一些乡镇的试点中也得到了证明。在乡镇的选举改革试点中,以直选所取得的成就最明显。就中国两个成功的乡镇直选的案例来看,步云和南城的选举在选后的实践中都证明这是一个好的办法,可以改善政府官员和老百姓的关系。坪坝直选的改革没有后续的试验,但是从选举本身的实践来看也得到了当地老百姓的拥护。在其它的不是直选的改革案例中,包括各种公选、两票制选等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后果,实践证明用农民选举乡镇负责人不但能够使农民直接监督政府官员,而且政府官员必须要倾听农民的意见。在这样新型的关系中,农民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地方政府的行为也得到了改善,当地的政府和老百姓的关系出现了良好的局面。这种办法实际是在农民和地方政府两个力量绝对不平衡的天平中,加大了农民的力量,从而可以让农民用制度化的力量达到制衡乡镇政府的目的。这种实践证明的例子表明用法制的框架可以在体制内缓解农村基层的政治紧张,并建立起比较好的政治制度,表达和实现农民的利益。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中,农民们也不会再去选择抗争的道路。

  但是乡镇选举制度的改革遇到了很大的阻碍。乡镇直选从目前来看能够实现的日子还遥遥无期,这样就为农村基层政治的改革带来了困难。因此替代的方法是要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找到有没有可能出现一种既可以体现农民选举并制衡乡镇政府,但又不跨出现行政治体制框架的办法来。这种办法应该是可以吸收乡镇选举改革的好处,达到实际上农民可以监督政府的目的的,在农民和地方政府的天平上加大农民一方的力量。

  这样的办法实际上就是应该将现行乡镇政府由乡镇人大任命的制度框架接过来,而将乡镇人大的代表选举放开,由老百姓信任的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乡镇人大代表来实际监督和选举乡镇长。

  重新构造这种“花瓶”式的政治结构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呢?

  从现有的实践情况来看,许多地方的乡镇人大代表已经由农民经过自由和民主的选举推选出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人担任,从数量上看这样的人大代表还并不多,大部分乡镇人大代表还是由政府提名,老百姓投票的方式产生。已经出现的经农民自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很大一部分是在投票的时候农民以“另选他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的。这表明农民已经懂得用现行的制度来体现他们的利益。如果政府能够在这个问题上采取宽容的态度,在乡镇的选举上采取改革的方式,则这样的人大代表的数量会大量增加。而在一个乡镇的范围内,农民的人大代表的总量可以占到乡镇人大总量的一半以上,这样如果一个地方的乡镇人大在换届的时候人大代表都由农民真正的自己选举产生,就可以真正在制度上对乡镇政府进行监督和制衡,这对乡镇政府的乱收费会是一个有力的制约力量,而对于农民来讲则不但组织了起来而且走上了民主和法治化的道路。这样中国的乡镇政治就会出现一种民主和法制的对弈局面,这对中国的农村基层政治发展来讲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中国历史的大变化,才能在农村实现稳定的长期的发展、自治和民主的前景。

  来源:世界与中国研究所
 
文章太长,我跳着看了。
两篇文章有其在理之处,但俺觉得其主要仍是党内部对其政策的诠释,特别是第二篇,套用句证券的行话,有点吹喇叭的嫌疑,吹得好听就行,至于实践和其效果因为看不到,也就不用管了。有些话说得让人无可奈何,比如:
最初由 herman 发布
  上述两个方面的事例表明,在现有的法制框架条件下农民们是可以通过法治的道路而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实际上无论是通过农村村委会的选举,还是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农民都可以在现有的法制框架下维护自己的权益。走这条道路证明在现实中是可以达到维护农民权益的目的的。
不知道万一作者生活在农村,被拖欠白条,被强迫征地,被乱收费后会怎么办。或者他会说那些被逼死的农民如果懂法制也不致死吧。再或者,他可能认为为健全法制是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吧,反正他不会成为那一部分。(纯属个人猜测,意见不同,权当放P。)

不知道南昌行政学院肖某文章所提“南城直选”是不是指江西抚州的南城县。如是,俺真惭愧,居然没听说,或听说了没记住吧。2001年春节前后,俺作为省局检查组的一员去抚州巡察,其中记得包括了南城县,好象没听到有关的情况的报告。但我记得,有个县的县委书记(是不是南城记不清了)在一起吃饭的时候,有人聊到当时县里农贸市场经营户因为什么原因(不好意思,也记不清了,但不知为不知,不能胡扯的不是)在罢工,那位当地的大员在饭桌上立马表态,明天让他们营业,不营业的话叫公安局说他们扰乱治安,全抓起来,还不信有市场没人做呢!万一是在这位大员的手下试点直选。。。(别笑我把这位县处级干部称作大员,到了农村就知道,就算是村长,村民敢不拿其当官看?)

俺觉得,国内的政治理论著作当然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也得批判的去看。比如,我原先一直在想这么一个问题,全国这多学院校这么多教授博导搞政治理论研究,还有一个有中国特色的专门党校的存在,但为什么重大政治理论突破都是由“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做出的呢?难不成我们的领导人都是天生的政治理论天才?
俺后来好象想到了一个解释,只要我们的领导人作出“突破”,哪怕就象“三个代表”这样的“突破”,都会有无数的政治学教授、博导去论证其正确,然后入党入宪。再者,我们可以用无数的PAPER向人民宣传,连专门研究这个的教授和博导们都称其精辟,更何况我们这些什么都是一知半解甚至狗P不懂的小市民?

当然,有人会说这是“全党和全体人民智慧的共同结晶”。:D
 
行政领导选举纯粹是西方民主制度的糟粕。乡镇领导直选试点,只不过把这个在世界各地不断重复的命题又证明了一次而已。不论是萨达姆当选还是陈水扁,或者是布什。如果说是因为选举搞得不好,信息舆论不透明造成的。我更倾向这是行政系统选举必然产生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这种选举和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比较是个进步,但是没有本质区别。

社会的管理需要一套不直接管理社会,但是人民直接选举出的独立司法仲裁系统。
该系统的选举完全不直接涉及执政,政策,管理,党派民族利益纠纷。它只取决于,在法律规定下,该法官审理的案件是否公正,执法水平,等专业性衡量标准,为的是社会各阶层各团体包括政府部门在内发生纠纷和矛盾冲突的时候,在官员发生腐败犯罪的时候,有一个良好的由一般法律到国家宪法的全面的独立司法仲裁系统,且完全按照现行法律办事。那么集权统治的缺点就可以被遏制。同时立法系统的选举进一步完善,最终实现高于现在西方民主政治实践的新的政治社会管理系统。


现在中国的政治改革思维混乱,主要就是没有找准自己的方向。西方社会的实践是不能抛弃的,但是也不能照搬。
从另一方面来说,也不能总是处于消极抵抗西方民主制度的情况,那样很可能被理解为为了维护现有统治者的利
益,阻挠改革。
而鼓吹照搬的人士也给人对中国居心叵测的感觉,或者是显得非常幼稚。社会是发展的,现在的楷模也许就是将来
的落后。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这其中的宝藏数不胜数,其中绝对不要妄自菲薄地全面否定中国的自古以来的集权制
度。政治理论研究者,干的就是要找出其中的优点,也要知道其中的糟粕。唯有找出自己的方向,坚定地探索人类社会政治形式的更高级发展,才能摆脱政改矛盾困境,推动社会进步,取代现阶段美国政治制度所起到的那种示范作用。

天将降大任于中国,必先劳其筋骨,苦其心智。

于是地球上的五大洲四大洋,火星,月球,金星,地球联盟的时代就要到来了。哈哈。这是玩笑,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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