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闲,如果你说的话是真实的,那你还让BDW上街举牌干嘛:blink: 不是放着导弹不用,拿把小手枪打飞机吗:blink:
如果交那6万6的文件上的房型不是inventory home,实际房型变了,你手中有双方签字的原始合同在,还费这劲头举啥牌子啊
如果楼主保存有最原始的合同,楼主有没有在新合同上签字画压?
听您这口气,似乎您看到了所有的文件,还是您同大家一样? 莫非他们之间没有一份有效的正式文件?
如果您尚未看到所有的文件,您同大家一样,也仅仅是个分析家而已。
注册的是reduced nook,名字却还是一样的。
不是crv和civic
这个错不值3万
其实她希望赔款到5万, 10万也没错。
因为一件事故可能对A伤害2万元, 可能对B伤害10万元。所以我觉得不能够因为说从个人角度觉得她要求过分就不支持她诉求的权利。我可以不同意她诉求的金额, 就好比老闲觉得算出10万都有可能,但是我仍然支持她要求公正的权利。
从始至终, 不倒翁既没有伤害过别人, 也没有伤害过Minto。 她的所有诉求都是被动的, 而不是碰瓷式的讹诈。最奇怪的是, 既然minto已经卖掉了那套房子, 实际上已经没有损失了, 它为什么还要扣住定金。这是不符合道义的。minto的生意是靠造房子的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服务, 而不是没收定金。更何况, 现在楼主退房给minto造成的损失有6。6万么?
我觉得当不倒翁的事情诉诸于公众后, 民众的看法一定会有变化。至少说, 如果结果不倒翁净亏6万, 在有相同条件选择的情况下,我会避免minto买房。因为按照现在的故事, minto的销售人员告诉你的可能和实际情况不一样, 而minto的解决办法是在最后一天给你解决方案让你就范。这样,你一开始签字合同时就必须查证所有合同细节。并且, minto不仅从想从自己的生意里赚钱, 还想利用客户的错误赚钱。我感觉minto并没有法律上的硬伤, 但是有道德上的硬伤。
这就好比说, 我跟政府做一笔生意, 事先说好政府付我10,000元,写合同时写错了, 写成100,000元。 政府没发现错误签了,那么我法律上可以按照100,000来实现,但是我不会这么做, 因为道义上不通。这不是我应该被付的报酬, 不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违背了合同的原则
2个不同的编号:
1. 2007 Nook Yorkville C
2. 2010 Yorkville C
对啊,都是Yorkville C,不过一个是reduced nook而已,差了几个平方(小于10)而已。不是crv同civic的关系。
minto已经认错了,给她1万,她还价3万,对方不肯,bdw希望利用cfc的人气,压minto妥协,这事发生在几个月前。
但由于minto得知cfc在华人圈中,颇有威望,感觉自己声望受损,再加上bdw律师弃她而去,无法完成closing,用了这个原因扣了6.6万,
双方僵持,准备法庭见。
一幢简单透顶的商业纠纷。
还是一句老话,假如minto真的是个欺诈成性的惯犯,受害者绝对不止bdw一人。
其实她希望赔款到5万, 10万也没错。
因为一件事故可能对A伤害2万元, 可能对B伤害10万元。所以我觉得不能够因为说从个人角度觉得她要求过分就不支持她诉求的权利。我可以不同意她诉求的金额, 就好比老闲觉得算出10万都有可能,但是我仍然支持她要求公正的权利。
从始至终, 不倒翁既没有伤害过别人, 也没有伤害过Minto。 她的所有诉求都是被动的, 而不是碰瓷式的讹诈。最奇怪的是, 既然minto已经卖掉了那套房子, 实际上已经没有损失了, 它为什么还要扣住定金。这是不符合道义的。minto的生意是靠造房子的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服务, 而不是没收定金。更何况, 现在楼主退房给minto造成的损失有6。6万么?
我觉得当不倒翁的事情诉诸于公众后, 民众的看法一定会有变化。至少说, 如果结果不倒翁净亏6万, 在有相同条件选择的情况下,我会避免minto买房。因为按照现在的故事, minto的销售人员告诉你的可能和实际情况不一样, 而minto的解决办法是在最后一天给你解决方案让你就范。这样,你一开始签字合同时就必须查证所有合同细节。并且, minto不仅从想从自己的生意里赚钱, 还想利用客户的错误赚钱。我感觉minto并没有法律上的硬伤, 但是有道德上的硬伤。
这就好比说, 我跟政府做一笔生意, 事先说好政府付我10,000元,写合同时写错了, 写成100,000元。 政府没发现错误签了,那么我法律上可以按照100,000来实现,但是我不会这么做, 因为道义上不通。这不是我应该被付的报酬, 不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违背了合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