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绍强夫妇在美痛失监护权

最初由 visitor 发布



(注:拉偏手要注意时机,您的朋友想沉下去的帖子,您顶起来就不好了,会被你的朋友骂)。

有两句中国话可以形容
1,江山易改,本性难移
再就是2,狗改不了吃屎
 
法律不以道德为依据。在这个案子里立牌坊未免找错了地方。
 
论感情:
BAKER家为了领养一个非亲生孩子倾家荡产;
贺家为了一些利益,送女与人;
对比太强烈了。
论法律:
孩子出生后就享有人权,孩子不属于贺家,也
不属于BAKER家。法律选择对贺梅最好的成长
环境。
 
最初由 visitor 发布


您还真别说,msft的学生现在没去msft那里上课,他正在自修 -- 读我推荐的法院文件。

(注:拉偏手要注意时机,您的朋友想沉下去的帖子,您顶起来就不好了,会被你的朋友骂)。

我拉谁的偏手了?哪个是我的朋友?:confused:

你在论坛斗争的大风大浪中锻炼得太敏感了吧?:rolleyes:
 
最初由 阿搜 发布
论感情:
BAKER家为了领养一个非亲生孩子倾家荡产;
贺家为了一些利益,送女与人;
对比太强烈了。
论法律:
孩子出生后就享有人权,孩子不属于贺家,也
不属于BAKER家。法律选择对贺梅最好的成长
环境。
:zhichi:
 
在此案中,中国外交人员对案子的关注和努力有目共睹。可对比的是一些华人对此事表现出少有的道德“正义”感,对贺家失去孩子大声叫好。小V以身作则,再次坚决在行动上与中国政府站在相反的立场上。不容易,有意思。能在反共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做到小V这样日日反,月月反,凡事必反,在CFC还有几个?

在一审中,法官当庭撒谎好像已经没有人记得了。后来这个法官有没有受到什么应得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现在的判决有没有水份,我不知道。

偏见和不公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隐藏的。
 
最初由 March 发布


我拉谁的偏手了?哪个是我的朋友?:confused:

你在论坛斗争的大风大浪中锻炼得太敏感了吧?:rolleyes:

这你就错怪小V了。不是小V太敏感,其一贯作风是,在关键时刻帮敌人说话的就是敌人。如果没有敌人,就创造一个敌人。别说March,你就是April,也要斗争到底。:D

要怪,就怪你在小V正得意的时候出手。我估计小V这会儿正后悔自己没控制住情绪呢。
 
最初由 wwt 发布
在此案中,中国外交人员对案子的关注和努力有目共睹。可对比的是一些华人对此事表现出少有的道德“正义”感,对贺家失去孩子大声叫好。小V以身作则,再次坚决在行动上与中国政府站在相反的立场上。不容易,有意思。能在反共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做到小V这样日日反,月月反,凡事必反,在CFC还有几个?

在一审中,法官当庭撒谎好像已经没有人记得了。后来这个法官有没有受到什么应得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现在的判决有没有水份,我不知道。

偏见和不公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隐藏的。

你提到我,我不得不回你两句。

你说得不错,在贺案判决之前,“中国外交人员对案子的关注和努力有目共睹”,在贺案判决之后,中国使馆也发了一个声明,基本是支持贺家,对此,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贺家的网友,都是表示理解的,因为不管贺家的对错,作为中国政府的驻外机构,中国使馆必须支持作为中国公民的贺家,在这一点上,中国使馆没有选择。所以,才获得了大家的理解,甚至有网友认为中国使馆摊上贺某这个败类,真是无奈和不幸。但是请你记住,中国使馆在美国,并不代表当地法律,没有也无权评判是非,所以,无论支持还是反对贺家,都谈不上“在行动上与中国政府站在相反的立场上”。

在贺案上,贺某人祭出民族主义大旗,是要遮掩其卑劣行径,而另一些高举民族主义大旗的人,不是无知就是另有所图。

你如果真的认为存在偏见和不公,与其在这里喊口号,不如把法庭调查的原文拿来,逐字评判一下。如果你根本不认同当地的司法制度和程序,你要做的工作就太多了。

northernwolf已经去研究原文了,建议你也研究一下原文,顺便说一下,在各大网站上,我还没发现看过原文的网友,还支持贺家的,希望你是第一个。原文在这里:
http://www.wreg.com/Global/story.asp?S=1863039&nav=3HvDN4ah
 
这当父母都不知道有没有真心爱过这孩子
 
中国使馆作为国家机构,当然要,起码要口头上支持一下华人啊
 
最初由 visitor 发布
建议northernwolf研究一下stjoseph列出的法院判决书,再来讨论。



周末不便发帖子,现在只好灯夜战了。
小V把美国法院的判决书当圣旨了。如果有人指望美国的法院判出对中国人有利的结果来,要么是太幼稚
,要么是故意混淆视听(小V擅长的事情)。请小V去让美国法院重新把辛普森案子审理了,把富豪杀人犯绳之以法,也许给美国的司法界增加一点credit。

我在前面已经说明,这个案子不是对贺先生道德的审判,因此我也没有为他辩护的意思;此案是对上帝赋予神圣父母权利的挑战。不容小V等人拿贺先生人品来挑战这种神圣权利。

我也读了那个判决书,有以下几点是很清楚的:
1开始贺梅是被寄养到贝克家的,为期三个月。不像有人造谣说送给贝克家的。
2此间贺家每周去看望女儿一次。不像有人造谣说根本不关心女儿。
3寄养结束前几天里,贺家明确告诉中间人,他们要保留孩子的父母权利,但同意让贝克家继续抚养。贝
克家刁难说如果那样,他们就不再抚养。贺家在协议结束前两天,明确表示要接回女儿。
4这个判决书说,到协议结束前,贝克一家从没有过领养贺梅的意思。那么他们为什么要贺家放弃父母权
利他们才有兴趣继续抚养贺梅。
5寄养三个月后(5月24日,1999),贺家和贝克家同意贺梅由贝克家暂时监护(temporary custody )。贝克家请了个律师,1999年6月4日,双方签了这个委托书。问题就出在这里了。贺家不懂
法律,又深信贝克一家,签一个暂时委托监护权文件在他们看来和寄养是一回事情。可贝克请来的律师却
知道这个文件其实就开始把贺梅据为己有了。
6,2000年5月,贺夫人向儿童法厅提出修改监护权的请求,试图恢复自己的监护权。此文件没有交
代贝克一家是否同意,或为什么不同意。
7,2000年6月28号,儿童法庭开庭正是审理此案。(显然贝克一家不同意交回监护权)。
8,之后就是打官司了。这个文件没有说前任大法官如何和贝克的律师串通,下达不许贺家再接触贺梅的
法庭命令。由于他们的疏忽,被贺家律师抓住,因此前任法官只好回避此案。
9,此文件还将贺家几位证人否定,说他们没有credit,因此他们的证词法庭不予考虑,或不起作用。

单单从以上过程来看,很明显贺家吃了不懂法律和轻信别人的亏。再加上美国司法对中国人的黑暗,他们
只好认倒霉了。
 
在国内时,我见过一次男人在街上打女人。同样年龄,同样身高,那个男的打得那个女的满地打滚,而那个女的根

最初由 闲得慌 发布
这个加州的老流氓也是不清水:凭什么说亚利桑那的真实案例是强奸啊:
“她开车到那男子的公寓, 她的屁股就被按在床上“坐”了几百次。。。。
之后她还是随他去了酒吧。”

这象是强奸吗?

不过我同意他说的齐晓军女士告贺绍强性骚扰这个罪名欠妥。
看看性骚扰的定义:

http://www.inform.umd.edu/PRES/legal/policies/def.html

在性骚扰方面, 国人有两大误区:
1, 如齐晓军女士告贺绍强的, 将强奸未遂甚至强奸说成是性骚扰;
2, 将男女正常的求爱、求欢说成是性骚扰;


 
Re: 在国内时,我见过一次男人在街上打女人。同样年龄,同样身高,那个男的打得那个女的满地打滚,而那个女

Re: 在国内时,我见过一次男人在街上打女人。同样年龄,同样身高,那个男的打得那个女的满地打滚,而那个女的根本就抓不住那个男的的一根头发。由此可见,男、女性在体能上对比悬殊。
既然事发当天警察都认为是强奸,我想那应该就是吧。
女士们还是小心谨慎为重!
 
小V尽管逻辑上老出问题,不多混淆视听确实不得不佩服。他抓住贺先生人品问题,把人们要求伸长正义
的帖子都和贺先生的人品划上等号。(其实这也是他逻辑不及格的原因)。还把这和什么民族主义扯到一
起。似乎美国做的什么都是对的。连在伊拉克性虐待俘虏,都得为其辩护一番。在那个帖子吃了苦头,想
从这里找回来。可惜此坛子上小V的名声估计比之贺先生而言,也好不到哪儿去,大家心知肚明. 得罪了,小V.:D:D:D
 
后退
顶部